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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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需求:
四、公告媒介:
1.磋商公告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磋商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
五、获取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磋商文件。
代理机构不再发售纸质磋商文件。
六、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响应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时间以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时间:
地点:
九、招标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招标人):
联系人(代理机构):
十、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十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2
采购代理机构
3
项目名称
4
分包及成交规定
□本项目不分包。
□本项目分为多个包,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供应商成交包数不受限制。
□本项目分为多个包,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但供应商最多只能成交个包。
若同一供应商在2个及以上包的响应排名均第一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6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报价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7
报价有效期
自报价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
8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9
履约保证金
□不需要交纳
□需要交纳,履约担保的金额:
成交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0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无需支付
□采购人支付
□成交人支付,代理费:
11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采购人依法依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
//zfcg.qingdao.)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供应商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
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13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不允许
□允许。
要求:
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报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报价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报价方案。
14
响应报价的范围
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15
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以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
对于未在限时内提交最后报价、退出磋商的供应商,按其前一次报价进行评审。
16
中小企业优惠标准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7
进口产品采购
□允许,产品名目清单:
18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优惠标准
□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幅度详见评分标准。
□本项目无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19
确定核心产品
□属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其中为核心产品。
20
样品
□不需要
□需要,样品要求如下:
1.样品:
磋商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为供应商开启响应文件时应提供的样品。
2.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3.送样截止时间:
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送样送达地点:
。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拒绝接收。
5.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摆放样品并做好展示,样品不能有供应商的标识及品牌,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
6.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电源线等),届时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
7.宣布评审结果前,供应商不得将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样品进行整理、装箱或者移动样品的,供应商必须书面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移动样品。
磋商小组已经确定供应商响应无效或者废标的,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可以进行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样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宣布评审结果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成交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
21
响应文件编制
供应商使用【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
22
响应文件盖章
在磋商文件的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的附件中标示的“公章”“印章”处,分别签单位公章、个人印章。
操作详见“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首页>
下载中心>
系统使用指南>
电子签章操作说明2019年7月10日版”。
特别提示:
1、制作响应文件时,单项绑定pdf(word)文件时无需再电子签章,单项绑定的pdf(word)文件不再作为响应文件上传。
2、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系统自动合成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个pdf响应文件。
供应商需要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上述三个pdf响应文件上进行电子签章,并上传。
(单项绑定的pdf(word)不再上传)
23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
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时,系统通过供应商当前使用的CA数字证书自动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出具上传凭证,供应商可以下载保存。
24
供应商签到及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支持网上远程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参加开启会议。
若到现场开启响应文件,应携带上传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及可登陆互联网的电脑设备以确保网上开启。
开启注意事项详见“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首页>
电子投标开标注意事项”
1.供应商在线签到: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签到,未在线签到的响应无效。
2.供应商接到解密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CA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开始解密。
25
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及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26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共组,其中:
第组采购人代表人,评审专家
人;
-----。
27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28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个数:
29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29.1
书面形式的定义
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电子文档,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及发出的澄清、答疑、变更等各类公告。
29.2
相关评审标准认可要求
潜在供应商的资质、业绩、荣誉(获奖)及相关附件须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并公示(上传后将无法删除),制作响应文件时上述材料只能通过系统选取,否则在电子评审时不予认可。
29.3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允许,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29.4
监督和管理
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
29.5
关注
潜在供应商须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否则无法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29.6
采购文件是否包含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
□不包含
□包含,详见第四章带“◆”标注内容。
27.7
------
------
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证明材料
提供形式
备注
必须提交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电子文档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的原件扫描件
____资格证书
原件的扫描件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
格式见附件1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证明材料
投标人所投产品在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带“▲”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须提供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
(2)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的原件的扫描件。
备注:
1、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第四章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1.3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
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1.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核手续,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否则采购人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时不得拒绝国产相同质量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报价。
2.采购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3.商务条件
3.1交货期
3.2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
3.4验收
3.4.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3.4.2货物由成交供应商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安装完毕7日后,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5质量保证期
3.5.1质量保证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年,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3.5.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3.6售后服务
3.6.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3.6.2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1小时内做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备品(机)备件。
3.6.3成交供应商免费为采购人提供中文操作手册并培训操作人员,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独立的操作使用。
注:
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带“◆”标注的为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
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一期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带“※”标注的产品为供应商开启响应文件时需提供的样品,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带“●”标注的产品为核心产品,系指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的产品。
第五章评审办法
1.相关要求
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货物,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参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1.3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4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磋商报价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5.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6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7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1.8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9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采政策加分
加分计算方法是:
加分=5×
[所投优先采购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总计最高加5分。
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说明:
3.1.1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业绩等商务评分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3.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价格扣除。
3.2.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同样按以上规定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联合体协议原件的扫描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3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优先采购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3.3.1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详见评分标准)。
3.3.2供应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的扫描件。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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