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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支架搭设
跨线桥支架采用钢管脚手架构件搭设。
箱梁标准堆面采用φ48
篇二:
[顶管施工方案]《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程序对各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时,会同发改、规划(测绘)、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公安、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近期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第十一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于每年1月份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含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建设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改扩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线工程,逐步实施改造。
原有架空线、110千伏(含)以下高压输电线位于规划建成区内的,应当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三条道路附属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下列排序敷设,并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各管线间安全距离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设定:
(一)沿城市道路东侧、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电力管(沟)、雨水管和污水管等;
(二)沿城市道路西侧、北侧,从道路边线向内依次敷设燃气管、供水管、综合通讯管(沟)、雨水管等;
(三)在机动车道下可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管线综合共同沟;
(四)在非机动车道下可敷设供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通讯管(沟);
(五)在人行道下可敷设电力管(沟)、燃气管、综合通讯管(沟)和供水管;
(六)在绿化带下可敷设供水干管、污水干管、高压电缆以及热力、油料等特种管线。
因道路工程条件特殊性,附属地下管线确不能按上述规定敷设于对应位置的,经论证后可以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安全保护距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影响重大的管线,设计时应当考虑在管道正上方连续敷设警示带或金属示踪线,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至0.5米,警示带应用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敷设于地表的应当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地面附属设施(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配电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工程规划统一设计,进行综合设置、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尽量不占用人行道,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占用、挖掘等审批手续;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文物和军事设施,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需办理许可或者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信息,并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相应管线详细档案资料。
在取得现状管线资料后,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并于30日内将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中所需土地手续要求如下:
(一)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上的需提供道路(或公共绿化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位于现状道路(或公共绿化带)以外的需提供建设单位与街道(乡镇)或村委会或土地使用人签署的土地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先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附属地下管线工程,应敷设于规划管位,并做好自身保护,不影响道路后期建设。
如无条件在规划管位敷设的应急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道路建设时做好管线迁改工作,服从建设统一安排。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的建设,由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统筹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工期;
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计划报送道路建设单位,并服从统一协调,同时应当签订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牵头召开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综合对接会,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已建管线保护协议书,已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管线资料后,对现场的地下管线应当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再进行复核及确认,并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五条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重大的变更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挖前应当安排专人监护。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落实,并在开挖时做好旁站。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直接开挖。
第二十八条可能对管线的安全和维护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一天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对影响范围内的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并通知监管单位,全程监督指导施工作业。
在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或作业指导人员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一)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的管线,需人工挖掘探沟的;
(二)施工单位在管线单位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相应的管线,需对管线进行重新勘验标注后再次进行探挖的;
(三)施工单位在管线探挖过程中遇到多条管线近距离交叉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线被其他管线或建(构)筑物包裹的;
(四)其他有需要的。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围挡、警示标志和诱导标志,并在施工路段沿线设置夜间警示灯。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等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当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现场告示牌,告示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隐蔽测绘;
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完工后及时采用探测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调查;
管线接管单位或者专业管理单位依法出具调查报告;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调查报告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
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复核审查意见。
工程质量调查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整体结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管线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满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第三十七条敷设于已建道路下方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路面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市政道路施工资质。
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涉及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当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等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警。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修抢险工作。
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协助管线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日常维养管理
第三十九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建立地下管线日常巡护制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特别是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第四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维修计划,城管与执法部门于每年1月份结合当年的道路维修计划安排年度掘路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掘路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四十一条城市窨井盖是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废弃的地下管线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废弃之日起90日内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90日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十三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在有条件路段,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管线标识,标明管径、覆土及走向等关键信息。
第四十五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线突发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事故发生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门和城管与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批准手续。
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在应急维修施工期间,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做好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产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因道路、桥梁建设与维修需要,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位置、深度进行交底,并采取迁移改线、安全防护等措施,确保所属管线的安全;
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加强对原有管线的安全保护,禁止野蛮施工。
附属悬挂在市政桥梁上的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与桥梁管理部门签署安全协议,并负责管线的日常维养及安全。
第五十条应急工程施工完毕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并履行相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信息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整合、信息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和产权、管理单位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办报送告知备案手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第五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可以一并办理竣工备案。
第五十七条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测定未建档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的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九条各管线产权单位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管线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十条尚无管线现状测绘资料的区域,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线年度整测或补测计划。
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各管线建设单位、产权和管理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工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
[顶管施工方案]燃气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燃气工程监理工作总结一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上城区支小路整治工程城头巷(西湖大道~清泰街)低压燃气工程
工程地点:
上城区支小路整治工程城头巷
建设单位: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
承包单位: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工程规模:
PE管型号:
:
De160=15米;
生产产家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应的阀门井、管沟、土石方工程。
工程造价:
1·
1309万元
工程开竣工时间:
2022年12月27日-2022年3月10日
二、监理组织机构概述
1、监理组织:
本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
由项目总监王炳生全面履行总监职责,另派驻地监理员孙建敏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2、监理职责
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完成业主委托监理所担负的本工程的监理任务和相应的工作。
a、总监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全面履行所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协调业主方、承包方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组织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主持监理例会,审查处理并签发各种指令报告。
(5)审核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在提出意见后予以签证。
(6)审核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并批准其使用。
(7)根椐施工准备情况发布开工令,必要时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8)审核设计变更、洽商费用,审核签署工程计量及支付等有关文件。
(9)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审核和签证,参加受监项目的初验及竣工验收,组织编写监理报告。
(10)负责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11)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12)调解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周报或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b、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责
(1)熟悉施工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2)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
(3)检查、复核施工测量放线并予签认。
(4)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审查主要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质保资料和试验报告。
检查施工单位机具设备的完好情况。
(5)对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实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督促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复核验收。
(6)执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报告。
(7)负责工程的计量工作,审查各类统计报表,审核工程量和原始凭证。
(8)掌握施工单位的人力、物力投入情况,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有效实施。
(9)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10)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监理有关指令。
(11)编写监理周报。
掌握工程动态,定期向项目总监汇报工作情况。
(12)记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c、监理工作依据
1、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及执行标准。
2、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2、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其设计变更文件等。
3、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操作规程,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规定。
4、建设部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
主要有: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20__)737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
5、涉及本工程的主要标准有:
a)、《城镇燃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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