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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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
居住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其它用地
合计
8~11
6~8
3~5
6~10
1
24~35
12~19
9~13
7~11
11~14
40~58
第八条城市公共建筑用地
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四五万人考虑,小区的人口规模一般按一万人左右考虑。
城市公共建筑用地定额,近期为6~8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5~2.0平方米/人,小区级为3.5~5.0平方米/人。
远期9~13平方米/人。
第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广场定额指标一般采用三级,其用地定额近期为6~10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3.5~5平方米/人;
居住区级为1.5~2平方米;
小区级为1~3平方米/人。
远期为11~14平方米/人。
一、道路分类宽度
一级道路(设计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4条,每条宽3.75米。
非机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7米。
机动车与非机地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必须设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40~70米。
一级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近期未能修建时,可予留用地。
二级道路(设计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路不少于4条,每条宽3.5。
非机动车的车行道宽度不少于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分隔带。
道路总宽度为30~60米。
三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
在设分隔带时,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少于3米。
道路总宽度为20~40米。
四级道路(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机动车的车行道不少于2条,每条宽3.5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行道之间可设分隔带,道路总宽度为16~30米。
城市道路的分级,应根据城市不同性质、规模和道路功能、交通量等情况选用。
特大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一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三级道路标准。
大、中城市的主干道可考虑采用二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居住区级道路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小城市的主干道可以考虑采用三级道路标准,次干道可采用四级道路标准。
此外,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还可以规划自行车专用道、有轨电车专用道、商业步行道等专用道路。
二、干道间距和密度
城市干道之间的距离一般为800米至1200米。
城市干道密度一般为2~3公里/平方公里。
三、广场和停车场
全市性的广场、公用停车场、交通广场面积算入道路广场用地。
凡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公共建筑的性质、规模具体确定。
其面积计入该公共建筑用地。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0平方米计算,每辆小汽车可按14~16平方米计算,每辆大客车可按36~40平方米计算。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采用三级,即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
城市公共绿地定额近期为3~5平方米/人,其中市级为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为1~2平方米/人,小区级为1~2平方米/人。
远期为7~11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的内容,包括全市性公园、动物园、开放性的植物园、儿童公园、街头绿地、小区级绿地和不小于8米宽的林荫带。
但不包括行道树、防风林带的远效风景游览区。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工业、仓库、对外交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城市用地定额,另行规定。
第三章详细规划定额指标
第十二条居住区定额指标
一、居住区用地指标
小区用地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居住区级道路广场用地
14.5~22
1.5~2
1~2
19.5~29
二、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每居住占建筑面积0.61~0.73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为1.5~2.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小区定额指标
一、小区用地指标
居住用地(住宅层数按4-6层计)
小区级公共建筑用地
小区级公共绿地
小区级道路用地
3.5~5
1~3
14.5~2
二、居住建筑技术指标
1.平均每人居住面积:
5平方米。
2.住宅平面系数:
52~54%。
3.房屋间距:
各地可根据住宅建筑布局形式、日照、通区、绿化、防火、管线埋设等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确定房屋间距。
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
4.住宅建筑层数:
大、中、城市以五、六为主,小城市、工矿区和卫星城以四、五层为主。
三、居住建筑密度指标
居住建筑密度:
四层一般可按26%左右,五层一般可按23%左右,六层不低于20%。
四、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
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按人口平均,每居民占建筑面积1.0~1.45平方米,每居民占用地面积3.5~5.0平方米,(详细项目见附表二)。
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附表一
系统
序号
指
标
项
目
所
需
处
数
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注
建筑面积
(平米/处)
用地面积
数量
(平米)
卫
生
2
*医院
门诊所
小计
1/2
12900-3500
1800
2400
2700
3-3.5床位
14-15人次/日
129-169
18-22.5
147-191.5
240-300
27-33.8
267-333.8
综合性医院,二个居住区设一处,300病床,每日门诊900人次。
综合性门诊所,每日门诊600-700人次,两个居住区设一处。
即二个居住区,一个设医院,一个设门诊所。
经
济
3
4
5
银行办事处
邮电支局
邮电所
600-700
2000-3000
300-400
3200-4500
14-15
25-30
7.5-8
6.5-53
40-50
特大城市在办事处下设银行分理处。
邮电所应有信件、汇兑、包裹、市内外电话、电报、报刊发行等业务。
文
体
6
7
8
9
电影院
科技文化馆
青少年之家
运动场
1-2
2500-3000
800-1000
不大于5000
2400-3000
4000-10000
36-37.5座位
18.5座位置
56-72
60-62.5
20
136-154.5
90-114
60
200-300
设简易舞台,4万人设1500座,5万人设1800座。
分设二处时,每处700-1000座。
共740-980座,包括图书馆、礼堂、电视大学及夜校等。
近期保留用地。
可同时容纳240-300人活动。
二处用地面积共8000-15000平米。
续表
(平方米/处)
建筑面积(平米)
商业、饮食、服务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1
22
23
24
25
百货商店
书店
中西药店
综合食品店
日用杂品店
饭馆
快餐馆
面食馆
菜市场
照相馆
理发馆
浴室
*洗染店
服装加工店
综合修理店
*弹棉花店
16-2500
320-500
400-500
720-900
280-400
600-800
300-350
260-300
1600-2250
160-200
200-250
1000-1250
80-150
240-400
共1400-2000
80—100
1080-1350
900-1200
2400-3500
1600-2000
共1600-2500
3-3.2座
1.9-4.4座
1.6-3座
5座
8—10
7-8
15-16
7.5-14
6.5-12
40-45
2-3
6-8
35-40
231-270
27
22.5-24
60-70
40
经营干鲜果品、糖、烟、糕点、茶叶等。
经营日用陶瓷、厨房用品、卫生用品、土特产等。
共120-160座位。
共76-176
共64-152座位
包括副食。
可设浴室旁
包括锅炉房、堆煤场。
为收活并门市部。
洗染厂4-5个居住区设一处。
修鞋、绱鞋、黑白铁、修自行车、修小百货等设一处,修无线电、电视、修钟表、修家庭电器等另一处。
为收活门市部。
弹花厂3-5个居住区设一处,面积300平米。
用地面积(平米/处)
教育
托儿所
8-10座
32-60
本指标仅考虑进入保健系统在小区内办的托儿所,儿童数约占适龄儿童入托总数的20-25%。
建筑面积4-6平米/座,用地面积10-12平米/座。
幼儿园
12-15座
72-120
144-210
本指标仅考虑进入教育部门在小区内办的幼儿园,儿童数约占适龄儿童入园总数的25-30%。
建筑面积6-8平米/座,用地面积12-14平米/座。
小学
2500-3000(20班,1000人)
7000-10000
70-90座
175-270
490-900
如采用千人指标下限,则三个小区设二所。
建筑面积2.5-3.0平米/座,用地面积7-10平米/。
座
中学
5250-6000(30班,1500人)
1800—22500
80-100座
960-1500
两个小区设一所或个居住区设二所。
建筑面积3.5-4.0平米/座,用地面积12-15平米/座。
不包括教职员工宿舍和食堂
559-850
储蓄所
120-150
6-7.5
两个小区设一处
邮政所
100-150
10-15
16-22.5
粮店
3/2
250-300
37.5-45
兼营切面。
两个小区设三处,每处服务1500-2000户。
煤店
50-60
350-400
2.5-3
20-25
两个小区设一处。
另需设堆放简棚100-150平米。
基层商店
250
75
经营小百货,小副食、肉菜等。
百货让
副食店
450-550
45-55
经营副食、食品及干、鲜果品。
应设置相应的后院。
店菜店
300-500
800-900
30-50
80-90
兼营鱼、肉。
饮食店
60-80
理发店
100-120
10-12
小修门市部
80
经营修鞋、绱鞋、黑白铁和自行车小修
综合服务站
15-20
包括拆洗组、缝纫组和牛奶站等,可分散设置。
自行车棚
4-6
190-260
95-190辆
76-152
为4层以上住户服务,1.5辆/户。
0.8平米/辆。
物资回收站
50
100
389-535
居委会
3-4
在居委会内设医疗站。
每小区设医疗站两处,每处建筑面积25-30平米。
房管段
包括清洁组和绿化用房,应设置相应的后院。
其他
变电站
120-140
12-14
公共厕所
30
3-6
垃圾站
4-5
1.5—2
包括垃圾桶堆放处。
总计
1019-1472.5
行政经济管理
80-100
弹花厂3-5个居住区设一处,面积300平米
26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300-375
7.5
28
商业管理机构
共240-400
商业、饮食、服务的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置,可设在商店楼上,不另占用地。
29
房屋管养所
480-600
1440-1800
36
负责居住区房屋的管理和维修材料加工。
市政管理机构
共1320-1650
33
包括绿化、清洁、道路、下水等管理机构。
44.5-47.5
其它
31
开闭所
400-450
8-9
9-10
每开闭所带3-4个变电所。
32
煤气调压站
40-60
120—200
1-1.2
服务半径1公里。
32和33项,根据具体情况只设一项。
液化石油气罐站
150
450-500
20-22.5
每处服务3500-6000户每4个液化石油气罐站,设一中心站(包括管理处,建筑面积600平米,用地780平米)
15-17.1
620-734.2
参考项目
34
公共交通车站
200-600
600-1800
5-12
15-36
34、35项在城市边缘居住区及工矿区、卫星城可考虑设置。
35
出租汽车站
420-520
2480-3100
10.5
62
*工矿区或卫星城补充项目
防疫站
320-400
0.3人员
37
消防站
1000-1200
2000-2300
20-24
38
招待所
2240-5000
3360-7500
7-10床位
56-100
84-150
共280-500床位
39
家具店
220-300
5.5-6
玻璃店
80—120
120-180
2-2.4
3-3.6
41
委托商店
160-250
240-375
42
综合食品厂
3200-5000
6000-10000
150-200
可设豆制品、调料、酱菜、熟肉、糕点、面包等车间。
43
电话支局
2000
*36-43项属市级项目,不设在居住区内。
4-5万人的工矿区或卫星城,应设置36-43项目,其医院、洗染店、弹棉花店作以下补充:
1.医院:
每工矿区(或卫星城)设一处。
千人指标改为7-8床位/千人。
建筑面积301-36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560-640平方米/千人,每处300-400病床,每处建筑面积12900-18000平方米,每处理用地24000-32000平方米。
2.洗染店:
附设洗染车间100-200平方米。
3.弹棉花店:
附弹花车间100-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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