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配方转让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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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方(乙方):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用权、转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转让甲方的技术秘密内容如下:
1.技术秘密的范围:
2.技术指标和参数:
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
第二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
2.
3.
4.
第三条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
2.提交地点:
3.提交方式:
第四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转让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2.乙方转让他人本项技术秘密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第五条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项技术秘密:
3。
第六条乙方保证本项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技术秘密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技术秘密侵权的,乙方应当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技术秘密已经由他人公开(以专利权方式公开的除外),一方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八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实施范围:
2.实施方式: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篇二:
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协议
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协议
甲方:
浙江工业大学
乙方:
上海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XX)105号]、《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工大(XX)3号]、《关于对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浙教供(XX)182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改制范围
改制范围为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整体资产,但不包括该厂目前使用的厂房、土地资产。
二、甲方改制企业资产状况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杭诚评一字(XX)第39号],截止XX年7月31日,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经评估后净资产总额为2,437,元。
三、资产出售
1、乙方以2,437,元的资产评估值(不包括无形资产)一次性整体收购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
2、乙方认可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无形资产折算成现金计人民币65万元,并在整体收购该厂资产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根据评估报告,乙方承担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历年欠应缴甲方利润计1,677,元。
但考虑到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应收帐款的构成实际情况,
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将宁波永德盛化工厂贷款利息138,元及陈柏康医疗费万元债权转给甲方收取;
并同意乙方以万元一次性清缴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欠缴学校的利润,该款与资产购买金一并汇入学校的指定银行帐号。
四、债权债务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改制后,原企业农药产品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继和承担。
五、关于改制后的企业
1、甲、乙双方同意在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
其中甲方出资额为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10%;
乙方出资4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励和吸纳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职工自愿参股。
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5日内,将各自的投资资金汇入双方认可的指定银行账户,按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2、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现“浙江工业大学”字样及其相关简称(如:
“浙工大”、“工大”等)。
3、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的各类许可证归改制后的新企业所有。
六、原厂房的使用
甲方同意在过渡期内(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至XX年12月31日),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使用的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给新的企业使用,由新企业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七、劳动人事
篇三:
技术转让案例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1.某省某建设集团下属机械制造厂参加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本省一级公路养护设备摊铺机的投标。
在此次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语言为英语,具体规定为:
“投标书和投标人与业主之间有关投标书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使用英文。
由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为其他语言,但其中相关段落应附有准确的英译文,并且,为解释投标书,应以英译文为准。
”然而,上述机械制造厂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报价表使用了英文,商务资料表使用了中文,技术资料表则使用了法文(该厂摊铺机生产技术从法国引进),并且其中、法语言部分没有相应的英译文。
结果是,该厂因为投标书书写语言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而未通过商务审查。
请分析此案的教训。
分析要点:
本案的经验教训是——为确保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招标人通常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投标人才能获得参与投标的资格。
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要在保证价格具有竞争力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其它方面的竞争优势,比如专业人员素质、企业配套能力、售后服务等,争取以最优的组合实现中标。
2.案例讨论:
肯德基所属中国百胜餐饮集团20日透露,肯德基在华将在地域和价格方面扩大特许加盟店的选择范围,以适应在华更多的市场需要。
目前,肯德基在华餐厅达到1600家。
据悉,肯德基在地域上扩大加盟店选择范围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苏州、无锡等合资公司以及浙江全省暂时未开放特许加盟业务以外,其余所有二、三线城市都将开放特许加盟。
肯德基除了增加可供加盟的店数外,在价格方面也将有更宽广的选择。
肯德基除了仍将提供发展势头强劲的餐厅外,还将增加开放一些发展较为平稳的餐厅。
肯德基餐厅的购入费将有部分餐厅可能低至200万元人民币左右。
据调查,肯德基自1999年在中国市场开放特许加盟业务以来,仅优先开放了三、四线城市中发展势头猛的餐厅作为加盟选择,加盟餐厅的购入费虽依实际情况有一定差异,但一直保持在8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分析要点:
伴随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在甄选加盟者的过程中,肯德基发现越来越多的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良好学历背景的合格人才,符合加盟肯德基的条件。
但由于他们的地点和资金上的限制,最终与加盟肯德基的机会失之交臂。
肯德基希望通过在更多地区提供不同类型的加盟店,为更多优秀人才提供创业机会,与加盟者取得双赢。
近年来,为探索中国特许加盟的模式,肯德基在中国大陆采用“不从零开始”的特许经营,即肯德基将一家成熟的、正在营运的餐厅转让给加盟者。
年,就在以“着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第二天,美国MPEG专利技术管理公司,即MPEGLA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方企业答应每销售一台DVD播放机向MPEGLA缴纳美元的专利费。
这样,我国DVD企业每销售一台DVD就要向6C、3C、汤姆逊、杜比、MPEGLA等5家专利人交纳10多美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请思考:
中国DVD生产企业被追缴专利使用费的积极意义。
(1)技术的价格,通常也称技术的使用费,是指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受方应向技术供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于受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费用或成本。
(2)与一般商品不同,技术的价格不由价值决定,与供求的关系也不大。
技术的价格不反映其价值,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往往不相关。
4.案例讨论:
1994年7月,我国南方某制药厂(以下简称受让方)与美国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签订了一份技术许可合同。
合同中规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生产某一系列品种西药的配套技术,受让方从生产这一系列药品的净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技术使用费。
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履行合约顺利,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均打开了销路,但是关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出现了争议。
按受让方对合同的理解,合同中所说的“产品净销售额”是指产品销售总额扣除掉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销售费用以及税金后的余额;
而转让方则称,合同认定的“产品净销售额”是指产品销售总额扣减掉销
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后的余额。
双方对“产品销售净额”这一关键概念理解的争议导致双方对技术使用费的计算结果相去甚远。
按受让方所理解的含义,其产品销售净额为500万美元,应支付转让方50万美元的使用费;
而按转让方所下的定义,受让方的产品净销售额应为600万美元,受让方应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应为60万美元。
双方各持己见,为争议的10万美元进行了多次谈判交涉后,最终采用折衷的办法,签订了和解协议。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55万美元,并在提成期限的余下年度中也按此方法支付技术使用费,即采用双方因对“产品净销售额”不同理解而算出的不同数额技术使用费的中间数。
本案中的争议问题十分明确,即作为该技术许可合同计价基础的“产品净销售额”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不确定,这涉及到技术许可合同的价格确定方式及相关概念的明确性问题。
涉外技术许可合同中,除了一些重要条款外,关键词汇的定义往往也作为独立的一个部分列出,这是涉外技术许可合同条款要求高度明确性的表现。
由于当事人双方语言、法律乃至文化背景各不相同,对同一个词的解释和使用存在差异是很常见的。
因此,把合同中使用的一些关键词汇如“合同产品”、“技术资料”“产品净销售额”、“提成率”、“滑动公式”等规定出明确的含义,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此而发生分歧,防止对方钻定义不明的空子,推卸责任。
总之,合同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界定有可能发生歧义和争议的概念,就此达成共识,以免日后陷入这种不必要的纠纷。
5.中国万象集团国际技术转移案例
中国万向集团创始于1969年,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企业集团,以生产汽车零部件为主,资产100多亿。
中国万向集团以汽车零部件产业为核心,从零件到部件到系统,逐渐做大做强,表现出了较强的技术能力。
20XX年8月,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命名8月12日为“万向日”,以表彰万向对该州经济发展的贡献。
万向集团技术转移的成功,有以下几个方面功不可没。
(1)反向工程。
他们采用了非正式技术转移模式中的“反向工程”,将进口汽车的万向节卸下来,照实物描绘图纸,进行试制,几经改进和提高,终于生产出了符合要求的产品。
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不生产滞销的国内汽车万向节,而通过反向工程,学习国外技术,专业生产市场奇缺的进口汽车万向节,是将企业做强的极为关键的一步棋。
(2)在发达国家设厂或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人员招聘应以当地为主,而以派出为辅,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的有经验的劳动力资源和丰富的智力资源,实现与发达国家的技术研发同步。
(3)万向在制造和经销两个方面同时通过QS900标准的认证,从而使万向汽车配件打入了美国主流市场,成为美国通用、福特等汽车的配件供应商。
(4)作为营运长和财务长的盖瑞参与了公司一系列的收购投资活动和技术项目引进工作。
凭着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仅咨询费和律师费就节省了近百万美元。
其中,第三代汽车轮毂单元技术项目的引进和美国舍勒公司的收购为万向的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和显著效益,为中国汽车零部件国产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6.众多大型公司和专利收费机构,对中国电子企业专利权的扎堆“寻衅”,让我们嗅到了知识产权大战令人窒息的焦糊味道,DVD之痛还未散去,MP3警报再次拉响。
这应该算是中国MP3生产企业面临专利纠纷的前奏:
不久前,美国MP3芯片制造公司SigmaTel将枪口对准了中国的同行——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炬力”,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数项专利。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子的最新进展是,已经准备应诉的炬力迟迟未收到任何美国法院的正式函件,可是这场“喊声先到”的官司却已产生了它的商业效应,目前已经有海外客户表示将不再采购炬力的芯片,转而投向“传说中”的原告——美国公司Sigmatel门下。
炬力公司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内司法部门查证,结果是没有收到任何与该诉讼案有关的美国法院正式函件。
即使这样,目前珠海炬力仍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洽谈,要聘请最强的国内外律师团队准备进行应诉,并对最终胜诉充满信心。
此前,美国SigmaTel公司宣布,已在德州奥斯汀的美国联邦法院向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系统级芯片控制器的数项专利。
SigmaTel请求法庭禁止那些使用了珠海炬力芯片的产品出口到美国。
另外,SigmaTel还向珠海炬力提出了经济赔偿,并请求法庭禁止珠海炬力在美国设计、制造和销售侵权芯片。
一则耐人寻味的消息在20XX年2月1日传来。
总部设在圣地亚哥的美国MP3播放器制造商SonicImpact宣布与SigmaTel达成和解,不仅愿意为之前采用珠海炬力芯片制造的MP3播放器付出罚款,还保证在今后两年内只使用SigmaTel芯片,同时支付一切相关专利费用。
在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快速占领市场,而自身节节败退时会通过实施一些蓄意的商业干扰行为——比如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意在使客户无法进行正确的商业判断,并干扰、恐吓一些不明真相、对国际间专利诉讼缺少认知的客户,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获得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这时,专利侵权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
而律师则表示,SigmaTel无理取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们在美国寻找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时,稍微有影响一点的律师事务所都会对事实本身进行验证,“他们不会打完全没有胜算的官司”。
但谈判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己知彼,如果不存在侵权嫌疑就要设法说服对方,如果的确有问题,就设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对方授权。
但一定要留心,谈判过程中不能留下把柄让对方拿去作为庭审证据。
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在产品竞争中已处于劣势时,就会实施某些商业干扰行为,拿知识产权作文章,这是国内企业真正步入国际市场,逐渐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因此,这场纠纷,对整个中国同行也是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
”
7.中国的AS企业将“飞达”牌商标注册于某国第34类(即加工或未加工的烟草、烟具、火柴类)的某些商品上,但该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只把其商标用于烟斗所用的烟草上。
后来,某国BY企业在香烟上开始使用与“飞达”商标类似的“飞鸟”商标,并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同时提出证明:
在该国的大部分地区“飞达”牌商标现在已对他的商品而不是对AS企业的商品具有显著性。
经审查,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允许BY企业注册其商标,并经BY企业请求,禁止AS企业在香烟上使用其“飞达”牌商标。
请分析此案。
在本案例中,如果AS企业只把其商标注册在烟斗所用的烟草上。
只要未发生假冒情,AS企业就不能阻止BY企业把一个相似的商标用在香烟上。
如果AS企业的注册把各种烟草制品都包括在内,他就有权从一开始就阻止BY企业在各种烟草制品上使用相似商标。
因此,在出口商品商标的注册申请中,对商标注册的范围不能过于限制,以防止被人钻空子。
8.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成功地运用了技术秘密来保护自己的产品。
尽管对于“可口可乐”饮料,全世界几乎是家喻户晓,而可口可乐的产品配方历经数十年,对外界仍是一个谜,可口可乐公司对外许可生产过程中,对其配方采用半成品保护,即不提供生产技术和配方,只提供浓缩的原浆让被许可方配成可口可乐成品。
但笔者认为,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技术秘密结合了商标专用权保护。
在巨大的商业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曾经已经找到一个配比,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是“百事可乐”或其它什么。
试根据这一案例谈谈你对专有技术的认识。
专有技术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知识性。
专有技术不仅包含全部生产领域的技术知识,而且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管理知识和商业知识。
(2)保密性。
专有技术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
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研究出可口可乐的配方后,没有去申请专利,而是将配方分为两部分,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各持其中的一部分,以此为手段将可口可乐的配方从1886年保持至今。
(3)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
专有技术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它也必须能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当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
(4)可传授性。
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
9.1985年4月23日,原告修理厂与被告开发总公司签订了“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
开发总公司向修理厂提供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并派技术人员对修理厂进行人员培训和样机调试;
修理厂向开发总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万元;
修理厂如调试失败,达不到设计要求,开发总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如有违约情况,违约方应偿付每日%(转让费)的违约金。
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利润提成、商标使用、技术人员报酬和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扩散技术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修理厂即付给开发总公司技术转让费万元,并拿走全部技术图纸,按图纸进行样机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修理厂发现图纸中多处有差错,按图纸生产出的样机,无法使用。
为此,修理厂几次派人同开发总公司协商,解决图纸差错问题,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修理厂于1986年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示人民法院裁决终止合同;
开发
总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并按合同规定,对开发总公司处以违约金,赔偿由于图纸错误造成废品的经济损失。
而开发总公司辩称,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是因为原告无加工能力,又没有按机械产品生产规律进行生产准备即投入生产,造成开发总公司无法进行后期工作。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中国技术市场开发中心对“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进行了技术鉴定和现场调查。
鉴定报告指出:
“施工蓝图上存在着大量差错,图纸零乱,标注不全,无技术人员签名。
该图纸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用于投产”。
“68张技术图纸中有22张有重大差错”,“有些施工蓝图标注尺寸不全,无法下料也无法检验”。
修理厂制作的零件,以检查符合开发总公司的图纸要求。
由于设计存在根本性的错误,造成加工组装的设备全部报废,损失达元。
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和中国技术市场开发中心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修理厂和开发总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提供的技术图纸差错多,不能用于实际投产。
被告是引起纠纷的责任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7条的规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和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双方于1985年4月23日签订的“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履行;
(2)被告退还碑技术转让费120XX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费9000元;
(3)原告被“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图纸资料退还被告,将制造样机所用材料交与被告;
(4)原先不得再利用被告提供的技术生产光饰机及将该技术向他人扩散。
10.美国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特殊301条款”是针对没有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的一种报复性条款。
根据该条款,侵权比较严重的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侵权严重得让美国无法忍受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中国就曾多次因此条款与美国进行谈判磋商。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
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
1989年,美国试图对中国使用“特殊301条款”,展开了4~5月的中美关于保护美国知识产权问题的磋商,并于5月19日在华盛顿达成《谅解备忘录》。
此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了显著的进展。
1989年7月,中国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
同时正在准备公布有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规定。
1991年,中国被列入美国贸易法“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双方经过多轮谈判,于1992年1月16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更加具体了。
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修改了《专利法》;
1993年2月,修改了《商标法》;
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4年4月,加入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94年,美国贸易代表坎特再次将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并宣布立即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重点调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
经过近一年的多轮谈判,双方于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协议。
中国承诺:
采取立即的步骤,在全国范围内打击盗版活动,并采取长期措施,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
1996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中国为“特殊301重点国家”,中美再次开始了举世瞩目的知识产权谈判。
6月17日,双方达成由部长换函和“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两部分组成的协议,中国在打击和防范盗版CD、CD-ROM、LD及VCD方面做出了承诺。
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谈判历程对两国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促进了中美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另一方面,促进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施,进一步与国际标准靠拢,从而为中国贸易形象的确立打下了基础,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才能在知识产权谈判桌上有理有据地与对方展开周旋,才能真正地维护好中国的贸易利益和国家利益。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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