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庄租赁合作协议材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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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租赁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旅游景区及景点门票;
酒店;
餐饮;
烧烤园;
观光游乐;
休闲农业;
休闲渔业;
农家乐;
民俗展示等。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5年,即从20XX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2、本租赁期满后,非因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甲乙双方自然续签合作协议,续约条款不变,租赁价格与租赁期限另行协商。
3、续约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四、租赁费用标准:
1、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租赁内容全部租赁费第一年人民币万元;
第二年租赁费为万元,第三年租赁费为万元;
第四年租赁费为万元;
第五年租赁费为万元。
第一年租金在本签订后10日内支付,其余各年的租赁费在上一年度到期前45天内支付。
2、项目开发建设期5个月,开发建设期免租赁费。
开发建设期免租期起始日自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3、租赁期内若需增加租赁园区内土地、水面,双方另行协商。
4、合同期内,园区内水电标准按国家标准据实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独立缴纳,按国家标准收费。
甲方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近农业用水电或其他优惠计费标准收费。
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万元整(¥x元)。
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正常终止(或协议终止)时乙方无违约、并结清应缴费用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办理离场手续后,凭原始凭证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6、、甲方指定以下账户收款账户:
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均以该账户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手续费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以上账户付款,以甲方查收实际到账为准。
甲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或无法转账,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场地资产移交
合作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合同约定的土地、水塘、房屋等和关联资产移交给乙方管理和经营。
具体移交土地、水塘、房屋等和关联资产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清单为准),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
(2)甲方负责协助提供办理工商税务相关手续所需的各种文件,配合方办理相关证照,乙方的工商执照办理下来后应向甲方交一份复印件备档。
(3)乙方因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的需要,需要在园区新建临时建筑或增加经营项目时,甲方应最大限度的予以支持和配合,相关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在园区建设景点或临时服务设施,甲方不能据此另行收取土地费或另行增加租赁费用。
(4)甲方需有专人负责协调乙方及乙方合作公司与当地村民、村委会、其他经营单位及其他地邻的关系,保障乙方项目的正常经营。
(5)甲方负责协助和配合乙方租赁区内安保、消防、社会治安、护林防火责任。
(6)甲方须保证其合法拥有所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转租权。
(7)甲方负责园内现有的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清运站、光纤宽带、变压器等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后期更新升级由乙方负责。
(8)甲方如在乙方经营期间整体或部分出售该农庄时,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如甲方按法定手续将农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本协议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方需确保本协议对新的农庄所有者继续有效。
(9)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行为。
甲方在园区消费可按市场优惠价格给予优惠。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乙方对协议租赁范围关联项目拥有自主经营权、独立收益权。
乙方有权自主规划园区业态布局,有权自主设立景区大门门票或内部景点门票。
(2)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搞好园区公共卫生、安保、消防、护林防火。
(3)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区转租给他人。
(4)乙方要确保经营、服务、管理的安全,因经营、服务、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政府处罚及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的职工给自己或第三人造成伤害及其它经济损失的,赔付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在协议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经营场所作为资产权益对外抵押,但乙方对经营场所的经营收益权可以融资,其融资行为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6)在协议存续期内,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缴纳租赁费。
(7)在协议存续期内,乙方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增加租用园区周边的土地(含林地)、堰塘及其他经营场所,甲方应予以最大限度的协助。
七、协议议期满后续约或腾退
1、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继续签订合作协议,甲乙双方按合作协议经营。
2、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终止合作协议,则按照如下方式办理腾退事宜:
①乙方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迁移手续。
②乙方须与甲方结清有关租赁费、水电和其他拖欠费用。
③乙方在协议期满后的30天内全部腾退。
④乙方所雇用的员工由乙方自行安排或遣散,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安置责任和所有费用。
⑤乙方已经投资的财产,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自行拆除搬走。
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3、乙方于协议期满后退场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均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八、特别约定:
1、乙方租赁使用甲方苗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苗圃管护(含护林防火)责任及苗圃管护人工、水电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间有权在不影响苗圃正常生长发育的前提下免费利用苗圃基地空间开展旅游项目,但乙方对甲方苗圃不承担管护责任。
2、本协议所指租赁土地系指可供乙方独立使用、封闭管理的果蔬采摘及相关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用地;
本协议所指水面系指可供乙方独立使用、封闭管理的水面养殖及水面游乐项目的水体。
3、租赁期内,园区内现有果园果木所有权归甲方(不含乙方利用租赁甲方土地新建果园。
乙方利用租赁甲方土地新建果园果木所有权归乙方),管护权、使用权、收益权归乙方。
根据园区旅游发展需要,对园区现有果园调整布局需要移栽园内果木的,乙方应与甲方协调后移栽,但只能移栽在园区公共绿化带或其他甲方指定区域。
4、租赁合作期内,若需要对园区内外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投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合作期内,甲方临高湖片区尚未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房屋、土地、水面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若甲方需对外租赁上述标的物,应事先知会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上述标的物的租赁权。
6、双方同意,乙方可免费利用甲方高湖片区及毗邻工业园免费供乙方游客停车。
毗邻工业园免费停车由甲方负责协调到位。
7、农庄内苗圃绿化管护责任由甲方承担,内部园林绿化带若需要增加苗木,可使用甲方苗圃内苗木,双方可协商优惠收费。
8、双方同意,租赁合作期间,乙方可根据发展和经营需要,自主命名农庄名称、自主设计农庄logo并由乙方独立拥有其知识产权。
九、协议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均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2、乙方如果拖欠租赁经营费用达3个月以上,甲方可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缴拖欠的租金
3、本协议存续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赔偿各自的经济损失。
4、本协议存续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拆迁,本协议自政府规定的最后拆迁之日终止,乙方按本协议第八条执行。
甲方没有对乙方进行补偿的义务。
十、争议解决
甲、乙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一、协议附则
1、甲方、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迁址或更名、股东变更、机构撤并,不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
变更、撤并的一方应第一时间向相对方书面通知。
变更、撤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协议当然执行人(法律责任主体),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
4、为落实本协议所订立的补充协议、附加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附加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5、通知与送达
1)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及方式为准,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权人签收时视为收讫;
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
如果通过国内或国际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三天被视作已收讫;
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
2)一方联系地址、联系人、传真号及电话发生改变时,应于改变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未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仍按以上约定则视为通知已送达。
任一方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对接,若因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6、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均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其含义,本协议所有条款均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
对此,双方不持异议。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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