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63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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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第18章>
第3节>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本题考查裁定、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据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3.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6题,单选)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17章>
第2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350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
“人民
4.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
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
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
()
A、物证
B、书证
C、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D、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第7章>
物证
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
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
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
5.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
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
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
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
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7题,单选)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第19章>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A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财产执行问题。
《财产执行若干问题》第13条规定: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故A项正确。
本题选A。
6.监察机关将刘某受贿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证明有罪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B、检察院不得自行侦查
C、监察机关对刘某的留置在移送审查起诉尚未期满,检察院可以继续留置
D、如果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13章>
审查起诉
《监察法》第47条规定: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
7.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其中有四个犯罪嫌疑人:
甲、乙、丙、丁。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下列四个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认为甲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情节轻微,不必认定为犯罪,但是觉得这种处理结果不宜由自己作出,准备侦查完毕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建议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B、乙已被逮捕,但是查明其真实年龄是15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撤销了乙涉嫌的案件,将其释放,但未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C、丙被取保候审,经过鉴定,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认为丙未被逮捕,因此可以不必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最终处理
D、丁已被逮捕,在羁押过程中因急病突发死亡,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撤销案件
第12章>
第1节>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本题考查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及第163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故公安机关应当直接撤销案件,不必经检察机关批准,更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故A、C两项错误。
案件被撤销的,应当立即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B项错误。
8.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之前,李某声称怀孕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李某的申请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审查决定?
A、看守所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
B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现第265条第5款——编者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现第268条第2款——编者注)的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因此答案选B。
9.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2-34题,单选)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第14章>
第5节>
合议庭
本题考查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题干中的案例提到这是本市第一起酒驾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故A正确。
本案不应由院长来主动组织,应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来组织,故B错误。
该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没有约束力,故C错误。
院长不能主动指令组织,需审判长提请,故D错误。
10.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
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
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
(2011年卷二28题,单选)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9章>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方式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第161条规定: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A、D选项,一审判决宣告生效后,刑事诉讼审判终结,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即不存在,吴某不得再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故A、D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由该条可知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二审程序不得进行附带民事诉
11.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22题,单选)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筒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第1章>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实现了程序公正,才能在宏观上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但是有的时候,在个案中,尽管实现了程序公正,实体结果可能仍然是不公正的。
程序正义包括中立性、公开性、参与性等几个方面,只有程序公开透明,才能防止暗箱操作,保证程序公正对实体结果的约束作用,故B正确。
为了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行为都应加以制裁,但并非不分严重程度一律予以排除,对于某些轻微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采纳,故C错误。
诉讼资源
12.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
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乡、民
13.在某受贿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求法院将刑讯逼供的供述予以排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B、若法院决定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可以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C、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王某的供述的合法性,检察院应当提请法院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D、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王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获得,对该供述可以排除
第15章>
法庭审判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故A项正确,应选。
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
14.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
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
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章>
立案的条件
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故D项当选。
15.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
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2题,单选)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
本题考查不起诉。
《最高检规则》第401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故A、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
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22题,单选)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
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而这些正是刑事诉讼法直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故B选项正确,当选;
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B。
17.法庭调查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下列关于法庭调查的下列活动,正确的是哪个:
①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③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控方先进行发问,发问完毕后,辩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④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在旁听席稍候,以便后续
A、①⑤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⑤
D、②⑤
《高法解释》第195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故①的错误在于,公诉人宣读的是起诉书而不是公诉词。
《高法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故②正确。
《高法解释》第212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
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故③错误。
《高法解释》第216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
18.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直接言词原则
本题考核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
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
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19.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2015年卷二34题,单选)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C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改革。
ABC都与审判模式关系不大,但是,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则可以通过法庭询问强化控辩双方对抗,因此可以理解为是审判模式转变的体现。
本题选C。
20.张某因故意杀人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经一审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若是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该裁定书
B、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7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C、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
D、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代为宣判送达裁定书,应当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16章>
关于委托审判
本题考查二审的审判结果。
《刑诉解释》第33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所以说法不正确的是B项。
21.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2013年卷二23题,单选)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第4节>
刑事诉讼构造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另外,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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