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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水电设施规划和水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后勤管理处会同校有关部门参照兄弟院校和行业标准,确定校内各类水电费价格,制定全校各单位年度水电指标,报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核定后,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如遇政府调整水电价格,同步执行政府调整价。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年终分配时,校内各单位必须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动用奖福类基金。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经费结算时,应会同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扣清水电费后方可结算。
第十条学工处、团委及学生会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
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
加强对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一条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经费管理台帐,及时按月报送水电统计报表。
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回收、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以及日常节水节电的运行值班、巡查、设施维护等工作。
具体工作如下:
(一)确保全校的水电计量装置安装到位,提高水电计量的准确率,并制定计量器具周期校验计划。
(二)摸清家底,要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网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水电管理社会化进程,减少能耗和产销差。
(三)代表学校与地方水电行业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办理各种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一)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实施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二)非学校工作和计划教学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须到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每天下班后和假期中原则上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电开水炉。
部分电梯采取分层定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章水电指标核定和收费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处分别将各单位上年的在职人数、学生数、教学、科研和实验等情况提供给节水节电办公室。
节水节电办公室根据变动情况对水电指标进行调整,报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给各单位包干使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十五条水电指标的制定与核定办法,将参照水电行业部门定额标准、学校近年来实际水电消耗统计结果以及兄弟院校的做法,逐步完善到位。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
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完善对各类水电用户计量和技改工作,实行水电计量、缴费管理。
各类用户缴费办法详见《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节水节电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
对目前尚未装表计量的用户,学校将逐步安装到位。
(一)对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校节水节电办公室批准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管网。
(二)经营性实体及对外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水电应装表计量并按实缴纳水电费。
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的现象发生,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借用校内住房短期或长期居住或办公,均应安装水电表,按照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各单位因检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三天向水电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五)有关单位遇有重要活动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三天将情况通报水电管理中心,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增加空调、电热水器等用电设施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节水节电办公室核实报学校批准后购置。
第二十一条凡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暂不具备直供水电条件的用户,其水电费在本人工资中扣缴。
居住在校内而非我校教职工的用户,其水电费由用户本人交费或后勤集团上门收费。
校内各部门对外服务使用的水电费装表计量,按实结算。
学校各经营性实体、经营性房屋用水用电一律装表计量,按实、按月收费,及时上交财务处。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权和对节水节电有功人员奖励的处置权。
具体如下:
(一)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长明灯的处罚:
对图书馆、计算中心、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
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处罚。
(三)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
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节水节电办公室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四)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单位领导;
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用电指标或处罚300元。
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央空调管理实行水电使用指标考核制度,经年终考核,对节水节电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部门和个人将予以一定奖励。
(五)查处罚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学校规定酌情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
对及时举报偷水、偷电行为或报告水管爆裂、发现暗漏等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每次50~500元不等的奖励。
(六)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对违规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中央空调、电梯、开水炉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物业管理部门每次处以年物管费的1%罚款。
(七)水电管理部门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八)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节水节电管理工作。
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指标可滚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超指标使用的水电费,年终由财务处在各单位发展基金或奖福基金中扣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节水节电专项基金,每年投入30至50万元用于计量维护和节水节电技术改造,从而改善学校水电管网的运行状况,达到节水节电的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工作的文件精神,具体实施《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单位,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水电指标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二章水电管理原则
第四条使用付费、节约受益原则。
按照收支两条线即拨款和收费相分离的原则,职能部门对校内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实行全额收费,做到“谁使用,谁付费”。
在计量考核方面,本着“谁节约,谁受益”的总体原则,促使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水电浪费现象。
第五条指标划拨、量化管理原则。
根据定量指标和统计数据,核定各单位年度用水用电指标,年初由财务处将水电指标经费下达到各单位。
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用水用电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二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资源节约、效益优先原则。
学校鼓励各单位合理、有效使用水电资源,在优势学科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水电补贴倾斜政策,具体政策由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制定。
第七条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约提留原则。
学校下达到各单位的水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部分由财务处在其发展基金或奖福基金中扣取,学校不再另行补贴。
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指标可滚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
学校对水电资源配置改革和水电计量安装及技改工作,将根据资金安排和现有安装条件,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首先完成各单位、各楼宇的二级水电表计安装,并逐步完成单位内部三级水电表计安装工作。
第三章水电指标核定
第九条每年初,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水电使用情况,拟定各单位年度用水用电指标,经学校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水电指标经费下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内部调配和使用。
第十条水电指标核拨标准: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楼水电指标划拨到后勤服务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超额部分由物业管理中心按民用水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节约部分50%滚动补贴给学生下学期使用,50%上缴学校财务处,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学校规定酌情奖励有功人员,每学期结算一次。
学生水电指标量含盥洗室、厕所和走廊等公共场所照明用水用电。
指标量不含寒暑假,寒暑假用水、用电量按实收费。
用电指标为本科生80度/人学年,研究生100度/人学年,博士生120度/人学年,用水指标为22吨/人学年。
2.留学生宿舍楼水电费定额补贴在住宿费中,超过限额标准均自理。
用电限额标准为本科生120度/人学年,研究生136度/人学年,博士生160度/人学年,用水限额标准为50吨/人学年。
具体做法:
(1)海外交流公寓管理中心会同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定期抄表,并在学生宿舍楼栋公布;
(2)超额用水用电收费。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数量按学期累计,当学期累计用水电量接近规定限额标准(或余额不足20元)时,提醒学生充值,卡内无余额者,停水(电);
(3)按照学校和海外交流公寓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充值;
(4)寒、暑假期间(以学校寒暑假通知为准)学生用水用电,采取先缴费后使用的办法。
按学生类别、学制连续计费,无水电费补贴。
3.经有关部门同意在宿舍区开办的洗衣房、电脑房、修车行等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按实收费。
(二)学院
各学院暂按前三年水电费用平均数的90%下达指标,待二级、三级计量全部到位后,按实际总量由指标核定小组根据各单位的行政、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具体情况确定指标。
(三)机关、直属单位
根据各单位职工人数核定其年度水电配额。
1.党政机关单位用水用电标准:
500元/人·
年(800度电和30吨水/人·
年)。
计量到位后,再做调整。
2.直属单位(管理类)用水用电指标:
年。
由楼宇物业管理和各部门共同管理节约使用。
3.直属单位(服务类)用水用电指标:
目前按前三年水电费平均数的90%下达指标,在水电计量和技改完善到位后,另行制定指标。
4.直属单位(生产类)用水用电指标:
独立核算,按实缴费。
(四)教室、电梯等公用设施
学校公共教室、路灯、电梯,以及宣传橱窗等基础设施的水电费用,目前按前三年水电费用平均数的90%安排指标下达给物业管理单位和水电管理中心,并进行目标考核。
(五)免费开放的公共场所
面向全校开放的图书馆(除计算机房装表计量,按实收费外)、工会、团委等免费开放的公共场所;
第一年水电费按前三年水电费平均数的90%下达指标,有创收的场所做适当核减,在水电计量技改到位后,再作调整。
(六)基建、维修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
待工程竣工后,由水电管理中心根据抄表记录,按照建筑用水用电价格核算水电费,学校财务处将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直接从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七)绿化用水
绿化用水必须到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办理用水手续,由水电管理中心派人到现场计量,按照实际用水量向绿化部门收取水费。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教职工人数由人事处核定,学生人数分别由教务处、学工处和研究生处核定。
第四章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镇江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具体见表一。
表一江苏大学水电费价格一览表
类别
教工
住宅
教学科
研行政
学生宿
舍、食堂
经营单位
建筑行业
洗车、浴室等特种行业
水价
(元/吨)
3.05
3.61
3.90
4.45
电价
(元/度)
第十三条学校将逐步完善各单位水电计量和技改工作,实行水电计量、缴费管理。
(一)用电单位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理中心按月抄表并下达缴费通知单,使用单位凭缴费通知单于7个工作日之内缴费。
(二)水表安装到位的单位,按实收取水费;
水表尚未安装到位的或无法安装的,按照其电费总价的1/5收取水费(注:
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
(三)若几个单位共同使用一套计量装置,依据不同情况按比例分摊。
具体分摊比例由同一表计的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四)同一表计发生的水电漏、损,原则上由同一表计用户分摊其水电费用。
第十四条住宅用水由水电管理中心按月抄表,报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不能从工资中代扣水费的用户,在收到交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自觉到水电管理中心交纳水费。
凡拖欠水费不交的用户,在结清拖欠的水费后,水电管理中心方可为其提供售水服务,并保留追索相关水费的权力。
第十五条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装表计量,先付费后使用。
对外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用户,经营前必须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交纳500至1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
若用户单位拖欠水电费,学校水电管理中心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供电,并要求学校出租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校园绿化养护等项目用水用电,由项目管理方负责水电使用申请,装表计量,水电管理中心负责据实回收。
若经水电管理中心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上缴水电费。
工程(项目)总价款以最终审核、审计决算价为准。
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写进合同,工程完工未缴清水电费的,学校财务处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十七条实行水电指标定额管理的公共活动场所用水用电,超定额部分的水电费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交纳。
第十八条学校公共服务部门、公共教室、公共路灯以及宣传橱窗等基础设施的水电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部门管理,纳入学校水电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纳入服务成本,应全额上缴。
在未结清水电费用之前,学校财务处不予结算收费分成。
第二十条学校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或个人,若计量用户发生变更时,必须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用户变更手续。
否则,变更前、后期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原计量用户负责。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逾期不缴纳水电费的单位,水电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对催缴未果者,水电管理中心有权委托财务处直接从该单位账户划转经费。
第五章节水节电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二级考核体系,节水节电成效作为年终考评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一)《水电管理中心目标考核》见附件一。
(二)《物业管理单位目标考核》见附件二。
(三)《各单位节水节电目标考核》见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加强过程管理和目标考核管理,加大水电费收缴力度,增强师生的节约意识,按照“谁节约、谁受益”的总体原则,进行节水节电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有单位实行水电经费年度包干制,专款专用、节约留用、超支自付,对水电节约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用水用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三)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10℃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空调;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五)在假期内,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外,原则上应停止使用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楼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节水节电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热得快、电热水器等电器的节能管理,使用上述设备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验室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
如有违反,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200至500元罚款。
(二)确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使用取暖设备、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热水器等电器,须报设备管理处、节水节电管理办公室审批,到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否则,一律以违章用电论处。
第七章水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学校的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或移动水电基础设施,不得乱接、乱拉水电管网。
需要在公用设施上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否则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擅自改动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乱接、乱拉水电网管,未经过水电计量使用水电,伪装或私自拆除铅封,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均按窃水、窃电处理,依据情节轻重,按用水、用电的最高月份的3至5倍收取水电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停止供水、供电。
同时,对举报、查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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