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对照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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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交割记录,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四)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或者其关联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交割记录,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产业链消费企业除外;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与交易所签署《交易商协议》,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仓单交易商开通相应权限。
第十一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及密码,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以及密码,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挂牌交易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库仓单。
第十七条挂牌交易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仓库标准仓库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提交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提交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以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进行挂牌交易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
(二)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标识为“正常”;
(三)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仓租付止日等于或者超过当日;
(四)有效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有效期的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仓租付止日等于或者超过当日,本办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
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
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以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
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形式发布拟交易标准仓单的品种、数量、仓库、商标、品级、挂牌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二)买方摘牌。
买方仓单交易商确认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标准仓单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
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形式发布拟交易标准仓单的品种、数量、仓库(厂库)、商标、品级、规格、挂牌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卖方挂牌交易的挂牌方式分为整批挂牌和分批挂牌。
(一)整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出售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应当一次性购买该单次挂牌的所有标准仓单。
(二)分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应当出售多张标准仓单,并填写最小摘牌张数。
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可以购买该次挂牌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仓单,购买仓单张数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最小摘牌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是指采用分批挂牌的情况下,卖方仓单交易商设定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应当小于本次挂牌的仓单总张数,且大于等于1张。
仓单交易商通过整批挂牌或者分批挂牌方式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商标、品级均相同(天然橡胶品种还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生产年份均相同)。
仓单交易商通过整批挂牌或者分批挂牌方式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级均相同(天然橡胶品种还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生产年份均相同)。
各品种同次挂牌其他需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买方仓单交易商按照交易品种填写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的数量、仓库、商标、品级、意向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买方仓单交易商在填写每一条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拟购入标准仓单品种对应的一个或者多个仓库、商标以及品级等信息;
(二)填写拟购入数量和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
(三)填写意向价格。
每一条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对应一个交易品种。
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是指在买方仓单交易商确认交易时,必须购买的最小标准仓单张数。
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应当等于或者小于买方仓单交易商填写的拟购入数量,且大于等于1张。
第二十七条买方仓单交易商按照交易品种填写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的数量、仓库(厂库)、商标、品级、规格、意向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一)填写拟购入标准仓单品种对应的一个或者多个仓库(厂库)、商标以及品级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购入标准仓单需求:
(一)卖方挂牌标准仓单的品种、仓库、商标、品级应当符合买方需求(天然橡胶品种还应当确保生产年份符合买方需求);
(二)卖方仓单交易商拟挂牌标准仓单数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买方拟购入的仓单数量,且大于或者等于买方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
(三)卖方仓单交易商一次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商标、品级均相同(天然橡胶品种还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生产年份均相同)。
(一)卖方挂牌标准仓单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级以及各品种其他挂牌信息应当符合买方需求(天然橡胶品种还应当确保生产年份符合买方需求);
(三)卖方仓单交易商一次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级等均相同(天然橡胶品种还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生产年份均相同)。
第三十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仓单交易商货款、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十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仓单交易商货款、手续费以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仓单交易商的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仓单交易商的资金以及相关款项。
第三十五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和划转。
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注销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贷款银行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者指定贷款结算账户,用于仓单交易商质押线上还款等资金结算。
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贷款银行贷款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注销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第三十七条标准仓单交易业务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
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商付清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并经交易所确认,完成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过户。
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商付清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以及相关费用,并经交易所确认,完成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过户。
第三十九条仓单交易商当日资金余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日资金余额=上一日资金余额+当日收入货款-当日支付货款+入金-出金-当日交易手续费-当日暂扣发票保证金+当日清退发票保证金-发票违约金-当日仓储费-当日过户费-其他费用
当日资金余额=上一日资金余额+当日收入货款-当日支付货款+入金-出金-当日交易手续费-当日暂扣发票保证金+当日清退发票保证金-发票违约金-当日仓储费-当日线上还款金额-当日过户费-其他费用
第四十六条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当日过户和标准仓单持有情况为仓库代收标准仓单交易发生的过户费和仓储费。
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所于前一交易日收取该时间段的仓储费。
第四十六条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当日过户和标准仓单持有情况为仓库(厂库)代收标准仓单交易发生的过户费和仓储费。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清退发票保证金。
因仓单交易商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仓单交易商自行承担。
因仓单交易商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收损失以及相关费用由仓单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仓单交易商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应当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0.5‰的发票违约金;
迟交11至30天的,应当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1‰的发票违约金;
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
仓单交易商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6天,应当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1‰的发票违约金;
超过16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
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按相应品种发票保证金比例计算的发票违约金。
超过16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按相应品种发票保证金比例计算的发票违约金。
第五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协助办理标准仓单交易交收业务。
第五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备案,协助办理标准仓单交易交收以及相关业务。
第五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应当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十七条在每个交易日结算完成以后,指定交割仓库与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平台上查询每日标准仓单过户数据。
第五十七条在每个交易日结算完成以后,指定交割仓库(厂库)与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平台上查询每日标准仓单过户数据。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为指定交割仓库代收并划转仓单交易商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储费和过户费。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向仓单交易商开具仓储费和过户费发票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为指定交割仓库(厂库)代收并划转仓单交易商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储费和过户费。
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应当及时向仓单交易商开具仓储费和过户费发票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五十九条仓储费和过户费的收取标准参照交易所期货相关品种的仓储费和过户费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仓储费按日按实际重量向标准仓单所有人收取,过户费按次按实际重量向买方仓单交易商收取。
第六十条标准仓单过户后,若买方仓单交易商对标准仓单的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标准仓单过户后,若买方仓单交易商对标准仓单的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不锈钢厂库交割办法(试行)》等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执行。
第七章质押业务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与贷款银行之间质押融资合同,为双方提供办理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登记、出售质押标准仓单等服务。
质押业务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仓库标准仓单。
本章中无特指的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六十二条贷款银行申请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系统满足标准仓单质押需求;
(二)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
(三)贷款银行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者指定贷款结算账户;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平台提交开通质押功能的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备案,可以参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第六十四条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交易商质押申请。
仓单交易商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交拟质押的标准仓单。
仓单交易商申请质押融资,可以选择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
选择多张标准仓单应当确保每张标准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均相同。
(二)贷款银行确认。
贷款银行收到仓单交易商的申请后,根据与仓单交易商签订的质押融资合同,在平台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三)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交易所将标准仓单质押信息告知指定交割仓库,经指定交割仓库确认后,在平台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在标准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仓单交易商向贷款银行申请解除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经贷款银行确认后,在平台解除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
第六十六条仓单交易商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可以通过平台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质押标准仓单以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第六十七条仓单交易商出售标准仓单偿还贷款的,可以一次出售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出售的标准仓单应当确保每张标准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商标、品级等均相同。
第六十八条仓单交易商通过出售标准仓单偿还贷款的,交易所对出售所得货款依次扣除交易手续费、发票保证金、仓储费、过户费和其他费用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从剩余货款中将应还款金额还给贷款银行。
剩余货款不足以偿还应还款金额的,仓单交易商待发票保证金释放后,再将差额部分(应还款金额-已还货款金额)还给贷款银行。
发票保证金释放后仍不能满足还款要求的,仓单交易商应当与贷款银行自行协商解决。
第六十九条仓单交易商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其他违反质押融资合同规定的情形时,贷款银行可以根据双方的质押融资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的法律规定实现质权。
双方可以按照约定通过平台进行违约处置。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七八章风险控制
第六十一条标准仓单交易实行价格限制制度。
交易所根据相应品种基准价上下一定比例确定价格限制区间。
仓单交易商超过价格限制区间的报价无效。
第六十一七十条标准仓单交易实行价格限制制度。
第六十二条基准价是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的前一日结算价。
第六十二七十一条基准价是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的前一日结算价。
第六十三条标的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选取的作为某一特定品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限制参考依据的基准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该品种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
第六十三七十二条标的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选取的作为某一特定品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限制参考依据的基准期货合约。
第六十四条价格限制区间根据基准价与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计算。
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指根据品种设置的价格涨跌比例。
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包括最大涨幅与最大跌幅。
价格限制区间=[基准价*(1-最大跌幅),基准价*(1+最大涨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一)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七十三条价格限制区间根据基准价与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计算。
第六十五条标准仓单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仓单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十五七十四条标准仓单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仓单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八章违约违规处理
第八九章违约违规处理
第六十六条仓单交易商在标准仓单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继续履约或者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一)买方仓单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全额货款;
(二)卖方仓单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卖方仓单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标准仓单;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十六七十五条仓单交易商在标准仓单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承担继续履约或者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仓单交易商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一)涉嫌实施市场禁止行为的;
(二)提供的开户资料以及其他资料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仓单交易商义务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十七七十六条仓单交易商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市场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仓单优势、信息优势,通过标准仓单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的;
(二)仓单交易商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转移资金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通过信息发布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
(四)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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