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现状概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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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2年建设不第23号令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招标方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工随着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
招标服务机构开始
建立。
自1995年期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
并且随着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的陆续出台,
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张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阶段:
逐步完善阶段
建设交易中心在有序进行和经验积累的过程中,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完善和细化。
健全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2000年1月1日期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
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招投标管理的手段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专业人员监督
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
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
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四阶段:
信息数字化变革趋势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
招投标网络话,电子化应运而生,这种突破传统用电子数据代替物理纸张的投标备案方式,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尽量减少在招投标领域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招投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1、招投标方地位的不平等
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招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可以精心设计有利于自身利益、规避自身风险的条款,而投标方则明显处于劣势,针对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许多不合理要求,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否则就会有因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剥夺投标资格或成为废标。
2、招标方剥夺投标方参与机会
有些单位利用招标审核把关不严格的漏洞规避招标,往往把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或者干脆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抢险等为借口,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抢险工程”等,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避招标,从而达到直接发包的目的。
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3、招标方控制信息发布或设置特定条件排斥他人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等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同时,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使招投标过程成为空壳的形式而已,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4、招标代理机构不平等的对待潜在投标方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二投标过程中的问题
1、投标单位利用欺诈手段谋求中标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管理中心往往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投标方出具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类似工程经历等,骗取中标。
2、投标方违法挂靠、分包和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
挂靠投标是指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以另一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挂靠企业一定数额的报酬。
有些单位通过允许私人违法进行分包、转包和挂靠,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出现外地的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就是操着当地口音的小县城包工头的奇怪现象。
3、投标方以贿赂方式谋求中标
某些施工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不思努力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和完善施工技术,为了能够接到业务,却瞄上了旁门左道,通过关系、后门、以金钱为诱惑不择手段地行贿招标方管理人员,谋求中标。
4、投标方主动压价、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谋求中标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主动让利压价,而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或者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内容,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造价,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还有些施工企业利用业主资金紧张的心里,以可以垫资为由,谋求非法中标。
5、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标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围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串通,结成利益联
盟,达成利益分配方案,形成几家共同围标、抬高报价、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共赢
局面。
陪标是指是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许诺,使其他施工企业为自己做陪衬,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自己达到中标的目的。
(三开、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开标后答疑澄清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一般情况下,开标之后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
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分别就技术和商务报价两方面提出一系列问题,要求投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澄清答复,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但在实际答疑澄清过程中,招标方除要求投标方说明一些报价组成情况、补充个别技术方案之外,更多的是提出一些在招标文件中未能规定的要求,需要投标方一一承诺。
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招投标法》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但是,为了取得令招标人满意的评标结果,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采用模糊表达方式。
还有一些招标方仍采用先投标,
然后在开标会上公布评标定标办法的方式,从而使投标方处于盲目状态,而且在先投标、后定标准的方式中,还可能产生针对某特定投标单位的现象,在定标办法中人为地做出倾向性安排。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
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3、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工作小组,其与招标的关系是一次性。
但是目前我国的评标管理办法给了评标委员会太多的权利,而且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于招投标的定标还是决定性的,所以,在权力没有得到严格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名单一旦泄露,评标专家极容易被操纵,使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4、存在泄露标底,评标不公”的现象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所以专家组的评标对于投标方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不法分子泄露评标专家名单,有些参与投标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千方百计与专家评委拉关系,甚至公然行贿,以求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和倾向性意见,使评标失去了公正性。
(四中标以后存在的冋题
1、合同内容进行随意变更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
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放置一旁,随意变更和
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采取固定价款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
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
资额,造成了造价管理失控。
2、中标后对外转包工程转包”现象是当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
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负责任,疏于管理。
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后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是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
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
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
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五)实现电子招投标的困破在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
展收到自身的局限,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不能开发接口,对系统及各类工作软件的
兼容性不足,同事系统建设强调管理,忽略其易用性。
以上问题的出现对信息化
系统的推进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些问题导致实际招投标人在应用成本上升、
使用不方便。
这些都需要在整体系统级平台建设过程中逐步解决,只有建立具有
强大兼容能力的平台,能够开放应用的标准化的信息化平台,才有可能实现区域的统一和融合,逐步建立是适合行业及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平台。
三、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一)法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
我国尚处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
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
显。
(二)招投标参与各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中招
投标参与各方在操作中,以种种手段和方法逃避招投标实质性规定,逃避
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而达到获取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利益,损害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三)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工程招标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来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
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肢解发包。
招标人排斥竞争。
由于邀请招标将邀请投标人权利完全赋予给招标人客观上可以为名招暗定”扫清一切障碍,因此,部分招标人想方设法找接口来邀请”招标。
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有些招标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给招标问题带来很多问题,甚至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四)投标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操作不规范、钻空子的问题。
串标现象严重。
在分组投标的情况下,有的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会花大力气游说其他成员单位,串通一气,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符合标底,从而大大增加中标率。
还有一些企业,为了中标,在投标前就花高价从其他企业收集资质证书,分派几批人进行投标,提高中标率。
或者探听标底情况。
报价可以说是招标评分中占比例最大的,所以很多企业在投标前会费尽心思打听标底,一来可以不轻易废标,二来可以确保自己的报价更接近标底,获得较高评分。
(五)评标人
的职业操守及专业素质不够。
评标人的产生方式是依靠社会化选拔,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人都能成为评标专家,部分人涉及的行业、专业有限,难以成立和专业配套的评标组。
评标人的参差不齐导致评标结果的质量没有保证。
(六)代理单位受利益驱使进行违规操作。
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的代理单位,已经成为了建筑市
场和招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为了赚取代理费,个别代理单位为承揽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力要求或者受利益驱动,将信息透露给投标人。
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也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
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单位,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
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四、个人总结在经济飞速发展下,招投标工作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坚持
反腐落实择优有效提高招投标交易效率,努力把握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方向是解决现存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招投标工作的最终目的。
择优”与防腐”是相辅相成的,在择优”的同时,有效地进行了防腐”,在招投标交易工作中应当明确择优”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
面对以上种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所遇到的问题,应
正确把握招投标活动的本质。
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
公平、公正,应做好一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
的现象。
不准隐瞒或肢解工程,将一个项目分成若干小项目报建,或采取联合开
发”等形式变相发包;
严格禁止超过造价工程量的情况发生,切实防止以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等为由擅自扩大工程造价逃避招投标的监控范围。
其次健全机构,
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
招标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职能分离,使招标办真正成为
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机构。
制作标底不能由建设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而必须在三个以上编制标底机构中抽签确定;
评标的评委要从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三分之一是经济人员,其余三分之二必须是工程系列人员,一经确立后即切断与
外界的联系;
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简易流程图,严把告知、报名、制标、开标、评标、定标、决算及验收等重要环节,规范操作、堵塞漏洞。
健全机构的同
时要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备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要做到广泛监督,从源头上治理招投标领
域的腐败行为。
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建设单位研究工程的重要事项,必须有
会议记录,详细记载项目的决策过程,以备案审查;
要加强对工程的审计监督工
作,无论什么工程,都必须见证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和审计结论以后,才能实行
竣工验收和备案,否则,以违纪论处。
最后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
督。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
拾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
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
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
查处。
完善和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各项招投标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对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分类及评标方法的选择进行细化,完善在招投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奖惩制度,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等不良现象的惩治力度,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竞争机制,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在市场竞争中推动国有大中
型企业的改革,面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逐步实现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总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工作,最重要的是学会运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
通过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着
力推进制度创新,招投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必然不断提高,我们的招标投标市场必将走向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总结来说,要想具有一
个合理、有效、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市场的有效秩序,用诚实守信来建
立起一个广泛统一、相对开放、合理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
对于当前招投
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该采取完善招标的相关法规,确保招标的有序进行,减少非法招标,用法规约束企业的不合法行为;
健全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所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对于冗余的机构进行合并或取消,减少资源的浪费;
强化过程监督,保证招标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使市场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才能健全诚信体系和职业道德制度建设,推动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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