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最新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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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部门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奖惩有关人员;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3.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4.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审计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发布规章;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任免和聘用干部。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8.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1.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审计业务公文种类
1.审计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2.授权审计通知适用于上级审计机关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3.暂停拨付款项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和被审计单位,对正在进行的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暂停拨付、支付和使用。
4.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采取暂停拨付款项临时强制措施的目的达到以后,通知有关部门、银行和被审计单位解除临时强制措施。
5.审计意见适用于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以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6.审计决定适用于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和处罚。
7.审计建议适用于审计机关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其所制定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规定;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处罚;
建议对违反《审计法》和财经法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8.移送处理函适用于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9.强制执行申请函适用于审计机关在审计决定生效后三个月,经采取一定措施以后,被审计单位仍然拒绝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
10.审计结果报告适用于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结果。
11.复议受理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通知申请人受理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
12.不受理复议裁定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13.复议申请补正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通知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书”应载明而未载明的内容,限期补正。
14.复议决定适用于受理复议的审计机关向复议申请人宣布审理结果。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机关内分送、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
每页排印19行,每行25个字。
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九条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
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公文文头纸格式由审计署统一制订。
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用纸等按审计业务用纸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可以本机关或本机关办公厅(室)名义行文。
机关内设部门不得直接发文布置工作任务和要求报送文件。
第十二条下级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文件,不得多头或直接向上级审计机关内设业务部门报送文件。
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自行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四条必须请示的重大事项的行文,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与有关机关会商一致;
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据实上报。
第十五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多头主送和抄送下级机关;
情况特殊,确需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六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八条通过计算机远程站发送的电子公文,经密码确认后,其载体视同纸质公文处理。
利用计算机远程站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绝密公文不得用计算机传输。
不得通过未加密的传真机传送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对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查办。
承办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在送机关领导人签发之前,必须经本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文稿,不得送机关领导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
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正职委托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签发公文,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
其他领导人圈阅公文文稿,应当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不得擅自改动。
如发现有疑义,必须作改动的,提出改动意见和说明,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动处加盖“签发后改动”印章。
第二十三条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签批手续用印。
第二十四条发出公文应当登记、套封,要认真核对。
审计业务公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效内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方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二十五条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二十七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人批准,由文秘部门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监销。
第二十八条审计业务公文和审计业务用纸具体格式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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