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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1、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
12、瓦斯报表审指制度
13、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
14、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5、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6、测尘管理制度
1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8、防灭火管理制度
19、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20、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21、临时停风停电管理制度
22、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23、防灭火管理制度
24、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规定。
改变全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时,通风科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广能集团公司批准;
改变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采区、工作面都必须采取独立通风,严禁出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老塘通风、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
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和自动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行回采。
若因回采煤柱需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行采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在集团公司批准前,严禁开工。
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流都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充足,风量分配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风量分配细则》的规定,且各地点的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不得超过计划风量的+20%或-10%。
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5、必须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每年第三季度必须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6、矿井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巷道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检查一次,保证在井下发生灾变时能及时反风,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7、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备用的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保证完好,机电负责人和机运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若运行主要通风机出现故障,必须在10分钟以内启动运行备用主要通风机,并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
8、井下测风地点的设置由通风科确定,每个测风点必须能全面反映全矿井、采区、工作面的风量情况。
通风队每10天对全矿井的各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改变通风系统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并作好记录、认真填写测风记录牌;
对风量不足、风量过大或风速超限的地点,必须调整风量。
调整风量时必须根据风量分配计划进行风量调节。
9、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外部漏风率的测定,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
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周围小煤矿的调查,防止与小煤矿贯通,造成漏风,甚至威胁安全生产。
10、矿井每年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每月至少修改一次,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通风系统图,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和报送有关部门。
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监测监控、局部通风、通风设施和安全仪表等管理牌板。
11、风井防爆门、主要进回风巷及采掘区域内的通风设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做到“三化”(标准化、自动化、闭锁化)。
各种通风设施要功能齐全、性能可靠,所有正、反向风门均应处于常闭状态,对不用的风门,由通风队及时拆除或摘掉门扇(以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为原则)。
12、采区、工作面开采结束,施工队必须及时拆除设备和材料,通风队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以防止采空区漏风将采空区内的瓦斯带入井巷中和引起煤层自燃。
测风制度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
测风员每月按上、中、下三旬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
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部门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
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工,每个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的有关规定。
2、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其内容包括:
瓦斯检查地点、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必须根据井下生产布局的变化而及时修订。
3、检查地点和次数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处于回风流中的各类电气设备处每班至少检查瓦斯三次;
机电硐室、采区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瓦斯二次;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煤和半煤掘进工作面独头段的沿途检查(间距≤15m)、掘进工作面冒高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临时停风的栅栏外、可能有瓦斯涌出的硐室(不包括机电硐室)和巷道等每班至少检查瓦斯一次,但采面上隅角如果瓦斯超限,则必须增加检查次数;
瓦斯涌出量大或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巷道、区域等,必须经常检查;
井下各类电气设备在开启前必须检查电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链板运输机还应检查其底槽的瓦斯浓度;
密闭墙每周定期检查一次墙内(临时墙除外)、外的瓦斯。
4、瓦斯检查工每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h,每次检查的时间误差不超过30min。
在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时间分别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并做到手册、牌板和瓦斯检查班报“三对口”。
同时,应将每次瓦斯检查的结果与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和处理。
5、每半年必须组织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培训,瓦斯检查工的上岗证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6、瓦斯检查工除负责本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外,还必须检查本区域内的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压风自救器、防尘设施、隔爆水棚等通风安全设施,并负责检查防突、防火、防尘等工作执行情况。
7、瓦斯检查工在发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当时不能处理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处理。
8、瓦斯检查工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弄虚作假,谎报瓦斯浓度;
瓦检工必须认真填写履职表,否则,视为空班漏检。
9、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0、煤巷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沿途瓦斯检查,每15m一个点,并将检查结果(最大值)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履职表及瓦斯检查记录牌上。
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煤及半煤掘进工作面放炮后,至少在30min后,且必须等炮烟散尽,瓦斯检查工、班队长、爆破工方能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架、残爆等情况,只有在确认无安全威胁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12、每年7-9月,通风科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并及时将鉴定资料整理上报集团公司。
13、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及以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故障等原因致使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掘进工作面,当班瓦斯检查工立即将工作面及回风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全部撤到该区域的全风压通风巷道中,并在独头巷道的入口处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
15、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或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由施工队当班班长负责在进入该巷同全风压通风巷道的入口处进行“三断”,即将风水管路、轨道拆断,电缆通过开关断电。
16、在瓦检工必须加强对井下各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的同时,通风队要实行“一通三防”巡检员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即每班至少有一名巡检员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作业地点的“一通三防”工作及瓦斯检查工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有隐患必须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7、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跟班干部、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在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同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
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瓦斯检测仪。
18、每天的瓦斯日报表必须及时上报给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必须能真实地反映出当天的瓦斯、隐患情况、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领导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一通三防”重点工程情况(如巷道贯通、系统改造、排放瓦斯等)等。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瓦斯排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由当班瓦斯检查工直接进行排放。
(2)瓦斯浓度在1.5-3.0%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工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通安副总或通风科负责人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并有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3)当瓦斯浓度在3%以上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排放瓦斯措施由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安监部、调度室、通风科、机电、救护队共同审查签字,由通风技术人员向排放瓦斯的人员进行贯彻。
排放瓦斯工作由公司救护队具体负责。
2、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包括组织机构、排放时间、地点、停电范围、撤人范围、设置警戒的位置、排放瓦斯风流流经的路线和方向、控制风流的设施、各种电气设备、通讯设施和瓦斯监测设备和传感器的位置、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责任落实等内容。
瓦斯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3、排放瓦斯必须采取限制风量法进行排放,以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5%,严禁“一风吹”和超限排放瓦斯。
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4、排放瓦斯时,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5、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当瓦斯排放到碛头后,必须检查整条巷道内(包括绞车窝、躲避硐等)的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稳定30min时,排放工作才能结束。
7、在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并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由电工对需恢复供电的电气设备及断电闭锁装置进行检查,只有在证实供电系统、一切设备均完好时,方可由电工人工恢复巷道及回风区域内电气设备的供电。
8、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向排放瓦斯的巷道恢复供电只能采取逐级送电,严禁越级送电。
送电前,必须先检查送电点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不超限、且送电点副方开关断开时,方能进行送电操作。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K1煤层工作面必须严格实行“先抽后采”。
不能做到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限和放炮时不超过3%时,都要先抽后采(后掘)。
对抽放瓦斯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资金计划。
2、抽放瓦斯方法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凡进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面,通风科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抽放瓦斯设计应符合《矿井瓦斯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内容包括工作面概况,钻孔的数量、方位、倾角、孔深、开孔位置、终孔位置、孔径、钻孔间距(不大于5m),封孔方法、封孔长度及开始抽放时间等。
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部备案。
3、瓦斯抽放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安排施工。
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重新进行设计、审批,局部地点补孔、修改设计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后方可安排施工。
4、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并作好打钻记录,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通风科必须对钻孔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发现弄虚作假必须按《瓦斯抽放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和封孔不严密的钻孔均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5、封孔必须采用机械封孔,封孔深度>8m,并必须保证封孔严密,钻孔封孔24小时后方可开始抽放。
6、不得使用干式抽放泵;
瓦斯浓度小于3%的抽放孔不得接入抽放泵。
7、用铜质局扇抽采空区时,其抽放浓度必须小于3%;
埋管抽放所用管径≥0.3m。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离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9、抽放瓦斯再利用时,燃用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用低于30%浓度的瓦斯发电时,其设备技术必须通过国家鉴定,并具备合法手续,保证安全。
10、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或采空区时,必须在工作面回风和矿井总回风中安设CO传感器,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采取措施。
11瓦斯抽放系统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系统每天由瓦检员进行检查,通风队每周必须对抽放管路系统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通风科、主管抽放瓦斯的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限期整改。
12、通风队对矿井主、干(支)管、各顺层总测点、掘进头放抽放、卸压抽放、采空区抽放钻场每周检测一次抽放参数,并按时上报(特殊情况下通风科可随时安排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合理调整抽放系统,合理分配负压。
严禁随意停抽。
13、通风队必须加强井下抽放管路的放水工作,杜绝积水的出现。
在每周检查抽放管路的同时进行放水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及水量大的地点进行放水。
14、抽放管路的安设必须平直(平巷中的管路沿气体流动方向保持3‰的坡度,斜巷中的管路必须与腰线平行),管路由低变高的变换坡点处必须安设放水箱。
所有抽放管路必须吊挂或上架,距离地面的高度≮300mm,且必须靠帮。
15、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管内输入2-3Kg/cm2的压风后把闸门关严,保压24小时后其压力不低于1.5Kg/cm2为合格。
否则,必须进行气密性处理。
16、井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有防止被砸坏的措施。
17、抽放瓦斯再利用时,燃用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18、瓦斯泵站必须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值班制度。
并悬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房设备管路布置图,设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同时,司机必须每小时检测一次抽放参数并作好记录。
19、井下各抽放钻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对瓦斯浓度低于20%的要及时关闭,废弃钻孔必须及时封堵。
20、必须及时绘制抽放系统图(通风科和通风队各一份),以计算机成图,便于查阅,抽放系统图须标注管径、闸门、检测点、放水箱、堵板,定期修改,确保与井下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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