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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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病退、因企业改制、兼并导致的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并办妥退休手续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其退休后的首个生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一次性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定额平准型、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标准不再变更。
定额平准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
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将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予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是否作为身故保险金一起给付及其给付方式由投保人决定。
本公司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离职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未归属部分转入投保人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权益归属
投保人账户及其红利、保底收益归属投保人。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已归属部分及其红利、保底收益归属被保险人,未归属部分及其红利、保底收益的归属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在合同有效期间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可随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每次缴费不低于20元。
在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前,投保人可选择年缴、月缴或不定期缴。
选择年缴方式的,首期以后每年缴费应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30日内缴纳;
选择月缴方式的,首期以后每月缴费应于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后的15日内缴纳。
第六条投保人账户、个人账户
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为投保人建立投保人账户,并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已归属部分和未归属部分。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所缴保险费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按约定比例分别计入投保人账户和个人账户,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计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或会计年度结束前需结清账户余额时,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证利率计算账户保底收益并分别计入投保人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七条风险保障
若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指定的意外险、健康险和寿险,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每年的保障费用可以直接从本合同账户中扣除。
第八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已到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以及已经注销的个人账户不参与本公司当年及以后的红利分配。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计入“投保人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已归属部分”和“未归属部分”。
第九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效力和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合同终止性事件发生时止。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十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固定年金的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日至本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并确认保险事故发生期间已进行结算的,从投保人账户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保障费用等不予退还,投保人账户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增加的收益不作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凭证、投保人出具的单位证明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年金的申领: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本公司核发的年金领取证领取。
(二)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固定年金的申领:
首次申领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固定年金须填写或出示以下凭证:
1、由剩余固定年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死亡证明;
3、如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申领人凭本公司核发的年金领取证明领取剩余的固定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四)离职保险金申领:
1、由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开具的离职证明。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或剩余的固定年金。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增加
投保单位要求增加被保险人时,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对新增被保
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投保人账户余额或未到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但减少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时投保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下未归属部分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投保人账户或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减少部分以转账方式全额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其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减少比例由被保险人在申请减保时确定。
对于被保险人要求减少的金额未超过其当时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账户余额15%的部分,本公司将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人要求减少的金额超过其当时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账户余额15%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该部分金额所对应的减保手续费后,退还被保险人。
投保人对其投保人账户或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要求减保的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对其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要求减保的权利,每一保单年度均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更正并按更正后的真实年龄核发年金。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及对账单,并且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后生效。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已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的,本公司不接受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的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单位证明办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账户余额在扣除退保手续费后退还被保险人,投保人账户余额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账户余额在扣除退保手续费后以转账方式退还给投保人,同时注销投保人账户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办理减保或解除合同时,若被保险人、投保人有未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所欠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减保或退保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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