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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拆分原来的"
银行体系,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首先,恢复和设立了专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于1979年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
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
中国银行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统一经营和集中办理全国的外汇业务;
建设银行全要办理拨改贷业务,此外还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重点支持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而进行的挖潜改造工程,并发放城市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
这样,建设银行逐渐由完全办理财政业务,逐步过渡到既办理财政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且金融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的专来银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中国工商银行已成为以人民币资金为主和城填金融业为主的、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中国最大的专业银行。
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与发展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分担原来"
银行所承担的大部分具体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就无法专门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责,中央银行制度就无法就建立不起来,"
银行体制就无法打破,也就不会有以后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深化。
所以国有专业化银行的重建和恢复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中国人民银行改建成我国的中央银行。
工商银行的成立,使中国人民银行摆脱了具体业务,不再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独立行使信贷管理和货币发行权,真正开始发挥中央银行为政府和商业银行及基他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实现中央政府预期货币和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以及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能。
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从组织机构上打存了传统的"
金融体制,使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宏观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有利于保障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但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改革不是金融机构的创新,制度安排的运行机制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旧的计划金融机制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探索。
2、1985--1996年中国金融体制走向市场化的转变与探索阶段。
在这个十年间,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体制。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巩固中央银行制度。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强调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调节机制之一,所有其他金融机构在业务上都必须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要利用利率、汇率、准备金等各种经济手段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贷款规模,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七五"
计划中,又一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性质和地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全面履行真正的中央银行职责,有效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大力发展多元化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
一是恢复和成立了一批商业银行,如1986年恢复交通银行,同年组建中信实业银行,1992年成立中国光大银行,1996年成立中国民生银行等等。
二是建立一批区域性商业银行。
如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三是发展了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信托租赁机构等。
四是组建一批保险公司,陆续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两家全国性保险的可以及一批区域性保险公司。
五是证卷业快速崛起。
1990年底以后,先后成立了上海、深圳两大证卷交易所。
六是外资金融机构抢滩入境。
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海外金融机构在我国五大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8月,上海成为我国除特区以来首个获准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城市。
第三,金融调控方式开始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
从最初的直接控制贷款规模,逐步转向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三大法宝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款规模。
第四,在金融管理制度上,开始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实行商业银行与政策金融分离。
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原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转交给政策性银行办理,原有的专业银行逐步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
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
第五,在不断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基础上,推进外汇体制改革。
1985年12月,深圳特区设立了中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办外汇调剂业务。
1988年开始成立外汇调剂市场。
从1991年12月起,允许国内居民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
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行。
在外汇市场逐步发育的基础上推进外汇体制改革。
从1993年12月开始,取消外汇分成,实行外汇结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1994年1月,实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总之,中国这十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在向金融市场方向转变过程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为最终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金融体制奠定了基础。
3、1997年以来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
这一阶段,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中心是进一步深化的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制。
第一,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务重组、上市、拍卖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回收。
199年到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剥离了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为下一步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并不能解决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所有问题,但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第二,建立和完善分业监管体制。
1998年,国务院撤消了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卷委)。
其工作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其承担的对证卷市场的监督职能全部移交给证监会,形成了以证监会为主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8年11月,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保险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商出来。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挂牌成立,又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管监管职能移交给银监会。
至此,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主要承担客宏观调控职能,协调三家监管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
2004年至2006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完成股改并上市。
中国农业银行的股改也已完成,并择机上市。
第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一方面对之前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又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奠完了我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基础。
三、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绩效
1、建立了一个功能比较齐全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
经过30年的改革,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当初"
的单一银行体制发展到今天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至2005年底,中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3万多家。
2000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总额达19.4万亿元,是1979年的80倍,2006年底,更是达到创纪录的43.9万亿元。
与此同时,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建立和发展,其资产在金融总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整体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保证了金融运行有序进行,也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领域的改革,适应了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业务的需要。
2、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形成。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的金融管体系。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督,相互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监管效率不断上升。
3、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直接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将货币供应量、利率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
注重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宏观经济总量。
4、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得重大突破。
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选,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上市。
银行内部初步形成了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治理结构。
5、金融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
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近代职责,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中国的金融活动与金融监管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中央银行还缺是足够的独立性。
西方发达国家大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中央银行对国会,而不是对总统负责,以保证其对政府的独立性。
其目的是为了防范政府短期金融行为,维持金融稳定。
但我国至今没有类似的立法,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得不到维护与保障,货币政策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增长、扩大内需、支持国有企业等展开,没有形成自身独立的目标。
各级中央银行的运作难以摆脱同级政府的行政干预,严重影响到我国货币供给的严肃性和货币金融的稳定性。
当然,为了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我国设立了中央银行九大区行,完全对总行负责,不受地方行政长官司出于地方利益和政绩考虑而施加的影响,这一举措对抑制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确实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无法抑制中央政府的行政干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行为还很不规范,还不能完全离开中央政府的行政干预。
但从长远来看,随着企业与地方政府行为逐步规范化,许多历史问题的妥善解决,必须从立法形式确立中央银行相对于中央政府的独立性,将我国货币供给和金融稳定纳入长期性的规范化轨道。
2、国有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经完成,有些银行已经上市,但这是在非常规和强有力的政策(外部注资、不良资产剥离)扶持下进行的,并非银行自身努力的结果。
尽管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框架已经形成,股权多元化有所进展,但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理念和制度文化还没有建立起来,银行内部自我"
造血机制"
还来形成,"
内部人控制"
严重,激励约束机制缺乏,这一切都会制约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3、"
的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当今世界,"
混业经营"
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不仅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界限模糊,而且一些工商企业也开始介入金融服务领域,金融中介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界限也趋于模糊。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保险、保险与证券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混业经营趋势明显。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业仍在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只有一部分企业集团获准通过财务公司方式开展金融业务,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也将不得面对来自工商企业的挑战。
混业经营的潮流使得我国已经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面监挑战:
不利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交叉服务;
加大了金融机构和客户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分别对相应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客易导致一方面既有的金融业务监管过度,别一方面新业务又无人监管的现象,从而加大了金融风险。
4、金融法制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快。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金融法制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形成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规体系,但体说来,现有法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致一些实际金融监管措施基于行政规定而不是法律,随意性大,另外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恶性竞争,虚假信息披露,操纵金融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
金融法制不完善已经形成了金融风险源。
5、金融市场化进程严重滞后。
第一,利率还没有放开;
第二,还没有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
第三,汇率还没有完全放开。
第二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的概念与分类
风险是一个人们常用却又十分模糊的概念,学术界对风险的是义也不尽相同。
但都认为风险与不确定性有密切的联系。
不确定性是指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面临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活动无法加以准确地分析、预见的各种因素。
但显然不确定性与风险是有区别的,从事后的结果来看,不确定性因素既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收益,也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所谓风险就是指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而使当事人受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是金融活动的内在属性,只要存在金融活动,就必然存在金融风险。
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
金融风险的存在给金融市场上的每一个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使其提高管理效章,从而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活力。
金融风险种类的划分方法或标准很多,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金融风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金融风险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不同,可以将金融风险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1)系统性金融风险。
这是指发生波及整个金融系统的金融动荡或严重损失的金融风险,涉及整个金融体系。
系统性金融以险又分为周期性金融风险和结构性金融风险。
周期性金融风险是指由周期性经济危机引发的风险。
结构性金融风险是指由经济、政治或军事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引起的波及整个金融系统的金融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不能通过多样化来分散和回避,因此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2)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这是指由于内部或外部某些特殊的原因对金融体系的某一个方面或个别金融主体造成的风险。
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个别经济主体的单个事件,对其他经济主体没有产生影响或影响不大,不会引起连锁反映而波及整个金融体系,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等策略加以规避,因此又称可分散风险。
2、按金融风险的形态不同,将金融风险分为以下10种:
(1)信用风险。
又称违约风险,指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交易一方不履行义务而给交易对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在现代社会,银行是社会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风险的集中地带,所以,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指由于流动性不足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流动性的好坏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进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可以置其于死地。
但由于流动性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
(3)汇率风险。
又称外汇风险,指汇率变化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汇率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买卖风险,即外汇买卖后所持头寸①在汇率变动时出现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交易结算风险,即以外币约定交易时发生的风险;
三是会计处理中因货币换算时所使用的汇率不同而承受的评价风险;
四是以外币计价的库存资产因汇率变动产生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指由于企业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表现:
一是相关信息没有及时传达给操作人员,或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而造成的损失;
二是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甚至违规操作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是交易系统或清算系统发生故障。
(6)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合约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
二是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会给金融资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7)通货膨胀风险。
指经济主体在其金融活动期间有可能发生通货膨胀,而一旦发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经济主体的实际收益年就会下降。
(8)环境风险。
这是指金融活动的主体面临的自然、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9)政策风险。
指国家政策变化给金融活动主体带来的风险。
(10)国家风险。
指由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变化而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国家风险有两个特点:
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
二是在国际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的带来的损失。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既具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风险的特点,也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风险。
1、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放松监管或监管不力必然产生、加大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出现又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从我国实践看,金融风险的产生与金融监管不力有密切的关系。
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经验不足,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不力,金融规则滞后,导致金融秩序混乱,无法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不仅如此,我国金融管不力与监管过度并存,过度的金融监管反而加大了金融风险。
2、金融控制与金融风险
微观经济主体内部控制不严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内部控制不严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失去了制度的约束和防范,金融风险产生就难以避免。
3、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最主要的功能是管理金融风险,但金融创新本身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等。
4、金融投机
金融投机是引发,加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金融投机的手法不外是短期内低价进高价出,金融资产的价格如股价、汇价,在投机资本的操纵短期内暴涨暴跌,人为地形成了金融的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随着金融工具的目益增加,投资技巧的日益熟练,投机者的投机行为通过杠杆操作会产生扩张效应,往往会发展成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5、金融环境
任何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进行的,金融环境的改变会影响到金融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从而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从我国目前来看,金融环境对金融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国有,产权模糊、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和信贷资金财政化现象比较严重。
行政干预与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结果很容易使企业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
二是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不理想,金融机构的债权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
三、金融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金融风险的存在能对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产生约束,从而对金融市场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这是因为金融风险的存在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的警示作用,给金融市场上的每一个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使他们研究和把握金融市场的规律,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制定和调整策略,从提高管理效率,从而增添了金融市场的活力。
(二)消极作用
1、对虚拟经济的的影响。
金融风险在给金融活动主体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使投资者或贷款人的信心和预期严重受损,产生恐慌性抛售,导致证券价格或汇率下跌。
存款人纷纷提取存款,形成挤提风潮,从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金融风险的存在增加了经济主体收集、整理信息的工作量和难度,使其管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大。
金融风险对实体经济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金融风险会导致社会投资水平下降,并且金融风险越大,投资水平下降幅度就越大。
国外学者在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机得出结论:
对经济影响范围较广的银行危机持续一年,将使该国的GDP下降1%;
在持续的第二年,将使GDP下降3%。
这是因为金融活动主体为降低投资风险,不得不选择风险较低的投资组合,使投资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投资实际收益率的下降又会使投资者减少投资。
投资水平的下降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甚至出现负增长。
其次,金融风险有可能扰乱社会信用秩序,严重影响到宏观经济的稳定。
金融风险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银行与居民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到期友付,从而破坏宏观经济正常运行的信用基础;
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大量资源流向安全性较高的部门,其他部门因得不到足够的资源而发展缓慢,造成产业结构畸型发展。
最后,金融风险会使一国的国际收支失衡。
因为汇率变动风险会影响一国的商品进出口总额和贸易收本;
利率波动风险会影响到一国资本的流入与流出。
利率上升,通货膨胀严重导致国内资本流出增加,国外资本流入减少,使资本项目失衡。
此外,企业信用风险、国家风险等都会影响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短期资金拆放、直接投资等经济行为,最终也会影响到一国的资本项目。
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金融风险
1、继续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
一是利率的市场化;
二是汇率的市场化;
三是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
四是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
2、完善金融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3、加强金融监管。
一是实现由权力监管向权威监管的转变;
二是推进金融监管的市场化;
终极目标是实现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
4、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第三节财政体制改革
一、我国传统财政体制的形成与特征
(一)我国传统财政体制的特点
1、统收统支。
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收支计划。
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切收入全部逐级上交中央,所需支出由中央逐级无偿划拔。
2、建设型财政。
我国中央政府财政从属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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