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与 职业卫生评估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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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方式
第五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
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20个专项(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20),各专项满分100分。
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
权重系数为0.5;
2.采煤:
权重系数为0.7;
3.掘进:
4.机电:
5.运输:
6.通风系统:
7.防治瓦斯:
8.综合防尘:
9.防灭火:
10.监测监控系统:
11.防治水:
权重系数为1.0;
12.压风自救系统:
权重系数为0.2;
13.供水施救系统:
14.职业卫生:
15.紧急避险系统:
16.安全标志:
17.安全培训:
18.应急管理:
19.人员定位系统:
20.通信联络系统:
权重系数为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缺专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
(1000-缺项分)×
其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
(100-缺项分数)×
其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
重伤事故,每人扣30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50分;
(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100分;
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200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
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与实际不符的;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100分。
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9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90分(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8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分(含)。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分(含)。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证照不齐全或失效的;
3.超层越界开采;
未按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或空顶作业的;
4.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控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结论为不能保证可靠有效、瓦斯超限未立即撤人的;
6.开采防隔水煤柱、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
7.井下有非阻燃电缆、非防爆设备或主要机电提升设备不完好的;
8.领导不按规定下井带班的;
9.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者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的。
第十一条根据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A级矿井”标牌,向矿长颁发“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
(二)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发的《关于印发<
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煤安监发〔2012〕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
2.采煤评估表
3.掘进评估表
4.机电评估表
5.运输评估表
6.通风系统评估表
7.防治瓦斯评估表
8.综合防尘评估表
9.防灭火评估表
10.监测监控系统评估表
11.防治水评估表
12.压风自救系统评估表
13.供水施救系统评估表
14.职业卫生评估表
15.紧急避险系统评估表
16.安全标志评估表
17.安全培训评估表
18.应急管理评估表
19.人员定位系统评估表
20.通信联络系统评估表
表11
防治水评估表
序
号
评估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具有地质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配足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不少于一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两人,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三人);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至少两台专用钻机);
建立专职探放水作业队伍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设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机构的扣5分,防治水技术人员少1人扣1分,无专用钻机的扣5分,专用钻机少1台扣1分,无专职探放水作业队伍扣5分,一人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扣1分。
二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大雨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3
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内容不完善一处扣1分。
三
编制防治水中长期(5-10)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实施;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
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定期观测,并有原始记录;
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无计划或未实施的扣3分,未调查、标绘的扣3分,标绘、记录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未建立观测系统的扣2分,未定期观测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1分,未开展隐患排查的扣3分。
四
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4
未查明水害情况进行采掘活动的扣4分,发现透水征兆未撤出人员的扣4分。
五
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重新确定;
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在一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未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扣4分,未审定扣4分。
六
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新建或技改矿井)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缺一类报告扣4分。
七
防治水图件,实现数字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修正完善一次;
防治水基础台账,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每半年修正一次。
少一种图件或基础台账的扣3分,图纸、台账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的一处扣2分。
八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未观测记录突水点资料的扣4分,未分析原因的扣2分,未编制卡片的扣2分。
九
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点观测涌水量,每月不少于三次;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未观测涌水量或水质的扣3分,少观测一次扣1分。
十
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受水害威胁的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部门审查批准。
未按规定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扣4分,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1分。
十一
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未编制设计的扣3分,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1分。
十二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高度,编制开采设计,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超前钻探,彻底疏放水后,方可掘进回采。
无设计或未审批扣3分,未超前钻探扣3分。
十三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未审批的扣3分,措施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1分。
十四
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图纸上;
严禁采掘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超上限开采;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彻底疏放上部积水;
严禁顶水作业。
5
未按规定留设的扣5分,未标绘的发现一处扣1分,在煤柱中采掘或超上限开采的扣5分,顶水作业扣5分。
十五
中央泵房、水平泵房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采区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提引水装置和配水门齐全、可靠;
时刻保持水仓的空仓容量不小于总容量的50%和排水系统正常运转。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十六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经常检查、维护,雨季前全面检修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水泵性能测试和联合排水试验;
水仓、沉淀池、水沟清理一次。
雨季前未检修的扣3分,未测试或联合试验的扣2分,无试验报告扣1分,未清理的扣1分。
十七
延深水平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采区、巷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有足够排水能力。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十八
年度内施工的井下水闸墙、防水闸门,必须有批准的设计(设计单位要具有资质)、经验收合格;
具备观测条件的井下水闸墙前安设摄像头,并定期进行观测;
防水闸门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关闭闸门所用工具和零配件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
施工的水闸墙、防水闸门无设计的一处扣4分,未经验收的一处扣4分,水闸墙前无摄像头或未定期观测的扣1分,未进行关闭试验的扣2分,少关闭一次扣1分,关闭闸门的专用工具不按规定保管的扣1分。
十九
根据采掘接续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编制采掘工作面年度、季度和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资料;
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
缺报或未按要求发放水害通知单的扣1分,水害种类不能定性、定量、措施无针对性、不能指导生产的一处扣1分。
二十
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探放水钻孔应有单孔设计、探放水总结报告等;
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
6
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措施的一项扣4分,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的扣4分,无单孔设计扣2分,未提交总结报告或未存档的扣2分,未标绘探水线的扣2分,探水线标绘不全的扣1分,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的扣6分。
二十一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量;
放水时,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
二十二
报废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一处未留扣1分,未定期观测扣2分,观测次数少一次扣1分。
二十三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
与周边相邻矿井建立信息沟通;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采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无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的扣1分,未建立信息沟通的扣1分,未采取可靠措施的扣1分。
二十四
使用中的钻孔,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封孔资料、实施负责人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未安装孔口盖的扣1分,无封孔资料的扣2分,封孔资料不全、未存档的一处扣1分。
二十五
矿井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按规定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组织抢险队伍,储备防洪抢险物资,排查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并于6月20前完成;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雨季前组织一次救灾演练。
无机构、计划、方案的扣3分,重点工程一项未完成扣2分,一般工程一项未完成扣1分,无制度的扣3分,制度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一处扣1分,未组织队伍、储备物资扣3分,不按规定停产撤人发现一次扣3分,未组织救灾演练扣3分。
二十六
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
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无预案或方案扣3分,内容无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扣1分,无人员安全撤离具体措施的扣1分,未修订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预案和方案的扣1分。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本局:
局领导,有关处室,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3年5月8日印发
打字:
宋兆美校对:
韩延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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