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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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应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区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
负责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审查PPP项目建议书,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PPP项目实施方案,收集相关议题并提请召开PPP联席会议,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PPP项目的物有所值分析、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PPP项目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对PPP项目运营补贴和胸买服务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和纳入预算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和区采购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能做好PPP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环水局、区文体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PPP项目的申报、意向社会资本方接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签订和项目运营监管、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PPP项目发起与入库
第四条政府部门发起PPP项目方式:
(一)区发改局根据年度政府技资计划安排情况,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里筛选适宜PPP模式的项目。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直接向区发改局提请发起PPP项目。
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
项目建议书编制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
第五条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方式:
支持社会资本方利用自有土地或创新商业模式发起PPP项目。
社会资本方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的PPP项目。
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认为可按PPP模式实施的,及时出具书面意见,连同项目建议书报送区发改局。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建立PPP项目储备库。
相关政府部门发起或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报区发改局审核通过后纳入PPP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局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
第三章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纳入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论证、潜在社会资本方接洽、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合作期满移交等项目准备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详见附件3)并报送区发改局。
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
可通过鼓励多家社会资本方提供项目实施建议方案,择优选择确定项目申报的最终方案。
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
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九条区发改局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形式审查后,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完成后,区发改局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区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各自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如区财政局提出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论证”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配合。
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估和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项目规划可行性、技术路线可实施性;
(二)投融资方案合理性;
(三)项目绩效产出标准要求合理性、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配合理性;
(四)收费、价格的合理性;
(五)财政补贴方案可行性、项目财务效益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平衡情况等。
第十条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未通过且认为不再采用PPP模式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明确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送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分管投资的区政府领导审批。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若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一条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通过后,区发改局将其提请PPP联席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区发改局形成会议纪要并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
PPP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由联席会议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四章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选择与签约
第十二条PPP项目采胸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
PPP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PPP项目采购平台包括区采购中心和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涉及政府投资补助、直接政府技资且达限额以上的PPP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开展;
其它的在区采购中心开展。
项目实施机构在社会资本方选择过程中,应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业绩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建谈判小组,必要时还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谈判支持。
第十三条社会资本方选择确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可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发改投资〔2014〕2724号)或国家制定最新标准化文本,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模式、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监督机制、绩效评估标准、信息披露、争议解决方案以及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核心条款。
对于需移交的项目,项目合同应明确约定项目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等相关条款。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社会公示。
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合同文本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投资方签署合同。
第五章PPP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十四条社会资本方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专业团队。
需要专门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合同签署时,项目公司应提供履约保函、购买保险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约定对项目实施进行保障。
同时,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项目公司融资义务提供担保责任。
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按项目合同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完成社会资本方选择后,应指导配合社会资本方或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建设期间各项报批报建工作。
(一)社会资本投资类项目。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社会技资项目,中标的社会资本方或设立的项目公司应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的相关规定,由市或区核准、备案机关履行相关手续,并依程序开展后续项目报批报建工作。
(二)政府技资类项目。
待社会资本方确定或项目公司设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福田区政府技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工作。
采用设计、建设和运营等联合体方式的项目,待PPP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正式移交至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由其开展后续工作。
涉及存量项目转移(即基础建设已完成)或已完成前期工作的政府技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将相关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由其开展后续工作。
建安工程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可按照福田区政府技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区建工局作为工程建设主体向区政府申请,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使用。
项目建设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依法组织建设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区相关部门配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
政府部门不得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鼓励金融机构为我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开发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主动提前介入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等工作。
鼓励我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
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
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全程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合同履行情况。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在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依约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
PPP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制定政府、社会资本方和服务使用者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考核标准,对项目的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
项目实施机构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运营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项目实施机构按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区财政局向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运营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显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确实无法回收成本、或绩效产出指标远远未达到预期的,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可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合同修订申请,待PPP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执行。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
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项目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章PPP项目移交与评价
第二十条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承接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案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算。
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按照移交方案要求,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承接机构,并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等法律手续。
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承接机构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在正常履约、项目绩效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因PPP项目期满需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技入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为后续PPP项目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章PPP项目实施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发改局将涉及政府技资补助或直接政府投资的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区财政局将合同约定的财政补贴等PPP项目支出分类纳入区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PPP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且项目实施机构确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向区发改局申请前期费用,用于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书编制等,前期费用不超100万元。
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为申请。
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前期费用如已由社会资本方垫付的,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为申请。
社会资本方确定后所产生的实施方案编制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进行财务决算。
实施方案编制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对在合作期限内依靠项目自身运营难以实现合理收益的PPP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将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配置给项目,弥补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
具体配置方式在项目建议书或PPP项目实施方案中提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区发改局会同区相关部门优选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士,如法律、财务、咨询、工程等专业领域,组成PPP项目专家库,为ppp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纳入区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加强服务,在充分考虑法律适应性的基础上,适当创新工作方式。
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阶段,以联合评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项目合同签署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配合,简化办理手续,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优化办理程序,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避免重复性审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未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意见;
(二)未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或者未向社会公示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三)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四)未按照规定与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项目合同;
(五)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约定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六)未按照规定对社会资本方移交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七)不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
(八)未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出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公司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
(三)将项目的设施、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上述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项目争议解决期间,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
(五)未妥善保管项目技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与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办法规定。
《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深福发改〔2015〕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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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 区政府 社会 资本 合作项目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