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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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及廉政监督组的职责】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规划统筹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具体组织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和利益统筹的研究和制定;
对城市更新涉及规划落实提出意见;
研究和统筹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联动;
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2.党建教育文体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党建用房、教育、文体设施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
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文物保护、公共艺术规划与建造相关工作;
3.市政交通环保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市政、交通、环境保护、水务设施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
4.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产业发展有关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
5.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
6.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医疗卫生设施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
7.廉政监督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全流程监督。
第八条【区更新局职责】区城市更新局是坪山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决定》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五年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研究等。
2.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
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查、报批或者审批工作;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权属认定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工作;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督促非经营性用地移交入库;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
3.统筹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4.负责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服务工作,协调监督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5.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和规划统筹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与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实施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第九条【相关单位职责】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驻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职责,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
依据单位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涉及规划落实、土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
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地质灾害等情况,协助开展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权属认定等工作;
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2.文体旅游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保护、文化体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统筹协调涉及城市更新的公共艺术规划与建造相关工作,负责涉及城市更新的文物保护、文化体育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3.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负责统筹产业规划的编制和研究;
负责城市更新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等;
4.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提出产业审查意见;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产权属政府的产业用房的接收和后续管理,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产业用房是否按规划用途运营进行监管等;
负责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5.教育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教育配套情况;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产权属政府的教育配套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负责党建教育文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财政局:
负责城更新项目中涉及集体资产处置与合作的管理等;
7.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8.住房和建设局:
参与需移交政府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方案设计审核、接收等,并将其移交相关使用单位;
参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方案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接收等;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拆除方案进行备案,并对建筑物的拆除进行安全管理;
负责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医疗卫生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负责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规划土地监察局: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负责非经营性用地的移交入库等;
11.土地整备局:
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与土地整备计划重叠情况内等;
12.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
协调城市更新项目与周边政府投资工程计划等;
13.中心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总指挥部交办的涉及城市更新事项;
14.交通轨道建设办公室: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周边交通轨道规划落实情况;
15.街道办事处: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立项前廉政监督及业务指导;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对搬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政府主导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意愿征集工作;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
负责拆除范围内未完善手续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属核查;
负责拆除范围内未完善手续土地的征转工作;
负责及时处理因城市更新而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等;
16.坪山交通运输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交通规划落实、交通设施配建等情况;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公交首末站等交通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负责市政交通环保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7.区纪委(监察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城市更新全流程的监督;
对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廉政监督组日常工作;
18.区委组织部: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党建用房配建情况;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党建用房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19.民政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民政配套设施情况;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民政配套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20.城市管理局:
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环卫设施情况;
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环卫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21.坪山公安分局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查、消防验收。
22.市公安消防支队坪山大队:
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消防设施情况。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消防站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
23.其他职能部门:
依职责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意见、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片区统筹规划】区城市更新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应当在上层次法定规划及《坪山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等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
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经委员会审定后,指导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申报。
第十一条【规划衔接】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需求,编制相关专业发展规划。
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与各专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标准要求】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的配建标准应当符合坪山区的实际要求。
第四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十三条【计划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的计划申报主体,可以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属于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
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共同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计划申报】申报主体应当按照市、区要求做好计划申报前的有关工作后再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更新主导方向与已批法定图则不符的,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图则调整后再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及更新意愿汇总表;
(六)土地和建筑物相关权属材料;
(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块及周边现状测绘报告;
(八)现状包括工业用地的项目,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报告。
涉及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项目,还应当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土壤环境修复方案。
(九)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当提交产业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申报之日前三个月内的现状照片;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计划初审】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
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六条【征求意见及意愿公示】现场踏勘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各成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回复书面意见。
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后,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书面回复。
在征求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同时,区城市更新局应当组织申报单位开展更新意愿公示工作。
更新意愿应当在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城市更新单元的建筑物信息图、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计划审批】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后,按照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符合相关规定且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草案公示】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局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计划草案公示工作。
公示地点应当包括:
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计划公告】公示期满后,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告知申报主体处理完善。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善的,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在坪山政府在线网站进行计划公告,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非农指标调整】计划公告后,涉及城市更新单元使用和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将拟使用和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函告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
第五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第二十一条【相关权属认定】城市更新单元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等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核查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前,应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现状测绘查丈报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五)涉及土地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核查认定】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函复申报主体。
第二十四条【规划申报】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历史用地处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提交旧屋村认定复函、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初步意见;
(四)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涉及文物保护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交文物保护部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
(六)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交项目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规划初审】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征求意见】初审合格的,区城市更新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回复书面意见。
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后,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书面回复。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各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审查。
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规划草案公示】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局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在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公示期满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区城市更更新局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委员会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做出调整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规划公告】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划在坪山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同时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并依照规定程序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抄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六章实施主体确认与建设用地审批
第三十一条【更新实施方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当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方案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未征转地上单一主体的认定】拆除范围内存在未完善手续的土地及建筑物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就未完善手续土地及建筑物申请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由街道办事处就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出具意见。
第三十三条【实施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且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初审及公示】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申请人的申请存在材料不全、未形成单一主体、权属不清晰或权利受限制等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实施主体确认】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或者异议人撤销异议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坪山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管协议】区城市更新局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应履行建设并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
应履行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及建筑物拆除,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资金监管要求;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拆除及房地产证注销】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完成实施主体确认并签订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实施建筑物拆除。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监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工作。
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未经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处理。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要求。
拆除方案应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置内容。
拆除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报区城市更新局进行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对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急需使用已批计划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的,经区城市更新局报请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前开展建筑拆除工作,同时应当按上述要求开展拆除备案、产权注销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建设用地审批】地上建筑物已拆除确认完毕且房地产证完成注销后,实施主体可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五)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计划审查阶段涉及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治理修复后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会议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城市更新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报规划统筹专业委员会和委员会审议。
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结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不符合条件的,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六)用地方案图;
(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八)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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