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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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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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抗车辆点火干扰................................................................11
7安装..............................................................................11
7.1总体要求......................................................................11
7.2终端主机的安装................................................................12
7.3天线的安装....................................................................12
7.4安装布线......................................................................12
7.5外部设备的安装................................................................12
7.6安装完成后的测试..............................................................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基本功能要求...........................13
本规范是对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补充和完善,与JT/T
794-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原3.1.3连续驾驶时间的定义,并调整为3.1.5;
——增加了3.1.3行驶开始时间、3.1.4行驶结束时间的定义;
——修改了功能要求,修改5.2.1定位功能、5.4.1驾驶员身份、5.5行驶记录、5.9警示、5.10终端管理、5.11人机交互、5.12信息服务、5.14多中心接入等章节;
——修改了功能要求,将原5.15调整为5.19,将原5.2.2调整为5.2.3;
——新增了5.2.2北斗定位功能、5.4.10车辆信号采集、5.15车辆故障远程诊断、5.16使用前锁定、5.17自动关闭通信、5.18双向语音通话等功能要求;
——修改了7.2终端主机的安装;
——修改了附录A表A.1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的基本功能要求。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北斗兼容终端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19951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JT/T766-2009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QC/T413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417.1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
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QC/T420汽车用熔断器
QC/T730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YD/T1050800MHz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
移动台部分
YD/T1214900/18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
移动台
YD/T13672GHz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
YD/T1547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段)YD/T15582GHz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
移动台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固件firmware
运行在终端微处理器中的嵌入式软件。
3.1.2
电子运单electronictravelpermit
包含车辆信息和客货信息等的电子数据。
3.1.3
行驶开始时间starttimeoftravelling
车辆从静止状态转变为行驶状态(速度大于0km/h且持续10s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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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行驶结束时间endtimeoftravelling
车辆从行驶状态转变为静止状态(速度等于0km/h且持续10s以上)的时间。
3.1.5
连续驾驶时间continuousdrivingtime
同一驾驶人在相邻的且时间不少于20min的两个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
注:
少于20min的停车休息时间计入连续驾驶时间。
3.1.6
监控中心monitoringcentre
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软件平台。
3.1.7
休眠sleep
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
3.1.8
ACC
汽车用带点火开关的转向锁的专用档位。
3.1.9
电召服务dialacab
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预约或实时叫车的服务方式。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AreaNetwork)
4一般要求
4.1终端组成
4.1.1主机
终端主机应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实时时钟、数据通信接口等,可包括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
如果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不包含于主机本体上,则其可列为外部设备,但主机应留有相应接口。
4.1.2外部设备
外部设备应包括卫星定位天线、无线通讯天线、应急报警按钮、语音报读装置,可包括通话装置、操作键、读卡器、打印机、显示器、车辆营运状态信息显示、信息发布等设备,以及图像、视频、音频、驾驶员身份、电子运单、物流、营运、收费结算、服务评价等信息的采集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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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外观
终端的外观应无锈蚀、锈斑、裂纹、褪色、污迹、变形、镀涂层脱落,亦无明显划痕、毛剌;
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
灌注物应无溢出等现象;
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4.3铭牌
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
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终端名称、型号及规格;
——终端制造厂名及商标;
——终端出厂年月及编号;
——终端执行标准代号。
4.4文字、图形和标志
终端应有使用说明。
面板的按键、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
——耐久、醒目;
——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它文字,但应保证中文在其它文字的上面(或左面)。
4.5材质
应符合无毒害、无放射性的要求。
4.6机壳防护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和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413中IP53的等级要求;
当主机包含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413中IP43的等级要求。
5功能要求
5.1自检
终端应具备自检功能。
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车载终端当前主要状态,包括:
卫星定位及通信模块工作状态、主电源状态、卫星定位天线状态、与终端主机相连的其它设备状态等。
若出现故障,则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故障类型等信息,存储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2定位
5.2.1定位功能
终端的定位功能应包括以下内容:
——终端应能提供实时的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终端内部,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监控中心,差分定位功能为可选;
——如终端支持多种卫星定位模式,终端应能上传当前采用的定位模式,并支持按监控中心指定的卫星定位模式定位;
——终端应能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定位请求进行定位信息上传,并能按监控中心要求中止对应中心的实时上报;
——终端应能在通信中断时(盲区)以先进先出方式存储不少于10000条定位信息,在恢复通信后将存储的定位信息补报上传,可根据需要采用压缩方式上传;
——终端应支持时间、距离间隔或外部事件触发方式上传定位信息,当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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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
且时间和距离的间隔可由监控中心设定;
——终端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监控中心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5.2.2北斗定位功能
采用北斗卫星定位的终端应具有北斗卫星信息采集功能,能够存储或向监控中心上报北斗定位结果及卫星定位模块详细定位数据,至少包含伪距、DOP、信噪比、有效卫星数。
北斗定位功能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能够响应监控中心下发的添加北斗信息采集区域和删除北斗信息采集区域两种指令;
——能够存储至少24个监控中心下发的卫星信息采集的矩形区域,当车辆驶入某矩形区域时自动启动卫星信号采集功能并按照指定频率上传,反之驶出区域时自动停止采集和上传;
——能够按照监控中心指定的参数设置将当前定位模式和卫星信号覆盖状态信息等详细定位数据存储或上传至监控中心。
终端能够存储至少2000条详细定位数据,如果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时,应按时间顺序将最先保存的数据丢弃。
——应支持对北斗卫星双模定位模块的在线升级和本地升级功能。
5.2.3定位性能
终端的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定时报送:
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5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60s;
——定距报送:
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100m,最大报送距离不大于1000m;
——定时定距报送:
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监控中心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
——实时定位:
从终端收到监控中心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
——记录时间精度要求在24h内累计时间允许误差在±
5s以内。
5.3通信
5.3.1通信方式
应能至少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等多种无线通信网络以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
当车辆所在地无线网络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车载终端应首先选择分组数据传输方式;
当所在地不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可切换到短消息方式传送数据;
当所在地无线通信网络不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北斗通讯方式。
5.3.2通信要求
终端的通信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终端应支持至少两个远程连接,即主监控中心和备份监控中心的连接,能在与主监控中心通信中断时自动切换至备份监控中心;
——如果终端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将数据以先进先出方式保存,直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传送。
如果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时,应按时间顺序将最先保存的数据丢弃;
——终端应支持数据批量接收与发送功能、断点续传功能。
5.4信息采集
5.4.1驾驶员身份
终端的驾驶员身份识别装置应符合JT/T825标准的要求,支持通过远程认证的方式采集从业资格证信息,并上传至认证中心和监控中心。
出租汽车终端可采用本地认证的方式。
更换驾驶员驾驶时,终端应能够自动侦测更换驾驶员IC卡从业资格证动作,并实现相应的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
5.4.2电子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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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可支持电子运单信息的采集与显示,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3车辆CAN总线数据
终端应支持通过CAN总线采集车辆参数信息。
5.4.4车辆载货状态
终端留有车辆载货状态检测装置接口或者通过人工输入方式确定车辆的载货状态(空载、半载、满载),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5车辆营运数据
终端留有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信息发布等设备的接口,采集出租汽车的运营数据、空重车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同时接收监控中心的数据,发送到智能顶灯和信息发布等设备上。
5.4.6收费结算数据
终端留有收费结算数据采集装置接口,支持公交一卡通、银行卡等方式采集收费结算信息,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7图像信息
终端可具有图像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同时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其中出租汽车终端至少支持一路摄像头;
——摄像头应支持红外补光;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320×
240(QVGA)与352×
288(CIF)之一;
——最小采集间隔为5s;
——至少支持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
——存储容量:
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2000张图像;
——可支持对图像数据标记,该类图像不允许被覆盖。
5.4.8音频信息
终端可具有音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音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对音频数据的导出。
同时音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一路音频输入采集;
——编码精度支持16bit,编码格式支持G.726或G.711;
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应能保存48h的音频数据;
——可支持对音频数据标记,该类音频不允许被覆盖。
5.4.9视频信息
终端可具有视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视频数据的实时上传;
支持通过USB接口对视频据的导出。
同时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同时采集(出租汽车终端除外);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352×
288(CIF);
——视频帧率不低于1FPS;
——视频采集编码格式为H.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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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能保存48h的视频数据;
——可支持对视频数据标记,该类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5.4.10车辆信号采集
终端可支持采集车辆的开关量和模拟量等信息,包括刹车、门、转向灯、喇叭等。
可采集至少5个开关量和至少2个模拟量,并将采集的信息与定位数据一起上传至监控中心。
5.5行驶记录
终端应具有GB/T19056所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功能,并提供数据分析软件,支持行驶记录数据的实时上传、条件检索上传和数据接口导出功能。
数据分析软件、终端行驶记录性能及存储性能应符合GB/T
19056的要求。
5.6监听
终端可具有监听功能,监听时扬声器应处于关闭状态。
监听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监控中心下发监听指令,终端拨打监听指令携带的监听号码进入监听状态;
——监听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监听结束后上传;
——人工报警时,图像、音频和视频采集功能均不具备的终端应主动拨打预先设定的监听号码进入监听状态;
——终端拨打监听号码时,在首次未打通情况下,应再连续拨打三次,每次间隔30s。
5.7通话
终端可具有电路域通话功能和通话管理功能,包括通话限制、语音存储、电话簿管理、电话回拨、音量调节、来电自动摘机。
终端通话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通话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通话结束后上传;
——终端电话簿应具有不少于20名联系人的存储容量;
——终端可由监控中心设定只允许呼入号码和只允许呼出号码。
5.8休眠
终端应具有车辆ACC点火检测功能,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向监控中心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
终端在休眠状态下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它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模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
——数据上传频率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率;
——终端应在电瓶欠压报警后,转由内置备用电池供电,在内置备用电池电量用完时自动关机;
——终端在休眠期间,其平均功率不超过2w。
5.9警示
终端触发警示时应立即向监控中心上传警示信息或根据需要向指定手机发送短消息警示信息,并能接收监控中心指令取消警示,警示手机号码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当监控中心依据车辆上传的车辆位置信息、状态信息或者安全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应以语音报读方式,可结合声、光、文字等方式向驾驶员提示警示信息。
终端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提醒:
a)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应包括:
当遇到抢劫、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应急报警按钮向监控中心上传报警信息,同时关闭语音报读模块。
如果终端具有图像、视频、音频采集功能,应立即启用该功能。
人工报警应具备防止误操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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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动提醒是驾驶员不对终端进行任何操作,终端根据监控中心设定的条件触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提醒:
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24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2)路线偏离提醒:
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24条路线,每条路线应是16个或以上点构成的折线。
当车辆驶离设定的路线时触发,监控路线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3)超速提醒:
终端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或通过接收监控中心下发的信息触发,以提醒驾驶员当前处于超速状态;
4)疲劳行驶提醒:
车辆或者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疲劳驾驶时间阈值时触发,疲劳驾驶时间阈值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默认为4h;
5)电瓶欠压提醒:
终端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电,转由终端内置备用电池供电;
6)断电提醒;
终端在被切断主供电源时触发;
7)超时停车提醒:
停车时间超过系统预设时间时触发;
8)终端故障提醒:
当终端主机及与终端主机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9)碰撞提醒:
当终端检测到强力碰撞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车辆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碰撞提醒。
10)侧翻提醒:
当终端检测到侧翻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车辆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侧翻提醒。
5.10终端管理
终端应支持无线网络远程方式实现终端在监控中心注册和注销功能、固件更新功能、固件参数的修改和查询功能、终端的复位或恢复出厂设置功能。
固件更新、参数修改过程中遇到掉电等意外情况时应支持自动恢复功能,保证更新失败时终端能够正常使用。
同时固件更新和固件参数修改功能也应支持本地(SD卡、USB或其它数字接口)方式实现。
终端可同时支持通过USB口和串口对终端进行设置和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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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道路 运输 车辆 卫星 定位 系统 北斗 兼容 车载 终端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