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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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创业孵化实体的入驻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沧州市户籍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男性不超过52岁、女性不超过42岁的;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
(二)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第十三条入驻程序:
(一)申请:
申请入驻人员要根据拟孵化的创业项目,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到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
创业指导中心受理创业实体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人社部门。
(三)审核:
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创业实体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标准:
1、创业实体负责人有强烈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
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创业项目适合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安排入驻:
1、创业实体负责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创新性;
2、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的;
3、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创业模拟大赛名次的;
4、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推广使用价值的。
(4)推荐入驻:
通过审核的创业实体由创业指导中心签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附件四)、《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附件五),推荐至创业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对创业实体的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入驻前的复验,并由孵化基地协助创业实体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后,签订《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附件六),办理入园手续,正式入驻。
(5)孵化期限:
入驻孵化期限最长三年,可一年签订一次协议。
1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人,孵化基地将其退回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推荐或取消推荐。
第六章创业实体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创业实体退出分为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它退出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退出程序:
(一)创业孵化基地上报《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附件三)给创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批备案;
(二)创业指导中心下达《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附件七);
(三)终止《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附件六),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孵化期满退出:
创业实体孵化时间最长为三年,孵化期满退出时,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自愿申请退出:
创业实体可自愿申请退出。
创业实体可向孵化基地提出退出书面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受理其申请并在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勒令退出:
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创业指导中心可直接下发《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勒令其退出,并报人社局备案:
(1)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
(2)因创业实体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3)创业实体进驻后,连续三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一年内连续无故缺勤15个工作日、累计无故缺勤30个工作日的;
(4)实际经营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合的;
(5)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实体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
(6)未能按时向管理部门上报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的;
(7)存在严重违反协议内容达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为的;
(8)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9)其他原因的。
第十九条创业实体在收到《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后的3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所属设施设备、清理场地。
如逾期拒不退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有权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创业实体退出的创业场地,由创业指导中心按程序推荐新申请创业实体入驻。
第七章资金补贴管理
第二十一条优惠扶持政策:
(一)管理服务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房租补贴: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
按经济区域每平方米每天1—2.5元(今后可随市场实际价格浮动),公共面积平均摊入创业实体之中,每个创业实体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三)场地房租补贴标准:
由创业指导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创业实体实际租赁面积和租金标准进行测量和评估,参照测定面积和评定的租金标准,据实补贴。
(四)水电补贴:
每户每年400元。
创业实体水电使用超出补贴金额的,需向孵化基地补缴差额部分。
(五)供暖补贴:
按当地集中供暖标准给予补贴。
(六)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申请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的贷款。
(八)按照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九)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扶持创业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补贴申请支付程序
(1)申请时间: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时间为创业实体入驻率达50%,且入驻孵化基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管理服务补贴、房租物业和水电暖费补贴。
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
5、《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6、《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八);
7、《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九);
8、《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暖费补贴审批表》(附件十);
9、《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评估表》(附件十一);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将以上材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帐户。
第二十三条建立入驻实体生产经营状况与管理服务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相挂钩的约束机制。
(一)对10%以上的入驻实体不能正常经营的,暂停止拨付相关补贴,给予3个月的整顿恢复期限,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给予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的,视情节按照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0%扣减管理服务补贴。
(三)空置创业场地的不予补贴。
(四)对涉嫌隐瞒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
附件:
一、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
三、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
四、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
五、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
六、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七、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
八、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住实体情况统计表
九、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核表
十、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水电暖费补贴审核表
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评估表
附件一: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
基地地址
联系电话
产权属地
邮政编码
基地可容纳孵化实体
户数
基地建设
使用资金
金额
(万元)
基地使用面积(米2)
组建
方式
新建()
改建()
市创业指导中心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创业孵化基地、市创业指导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二:
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
创业实体名称:
考核年度:
创业实体负责人
房间号
现有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年营业额
经营情况
考勤情况
制度执行情况
应缴费用
缴纳情况
其他情况
孵化基地考核
评估意见
(盖章)
创业指导中心
意见
此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中心各一份。
附件三:
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
孵化基地名称
创业实体名称
入驻日期
退出原因
孵化基地意见
1、本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留存一份,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一份。
2、退出原因分为四种:
(1)自愿退出;
(2)勒令退出(要写明原因);
(3)期满退出;
(4)其它情况。
3、市创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向创业实体下达退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出手续。
附件四: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创业培训
合格证编号
拟用企业
名称
创业项目
简介
创业指导中心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各一份。
附件五:
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留底联)
第()号
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
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报到联)
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公章)
年月日
---------------------------------------------------------------
创业实体入驻推荐单(回执联)
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
创业者,创业项目,由中心推荐至我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经复查和考核我基地同意(不同意)其入驻。
房间号:
()。
评估意见:
创业孵化基地(公章)
附件六:
沧州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编号:
甲方(创业孵化基地):
乙方(创业实体):
甲方作为沧州市“市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为更好地执行我市创业孵化政策,在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下,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创业孵化服务,竭力帮扶乙方实现成功创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乙方入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地址位于:
。
第二条乙方使用房间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孵化期为一至三年,本协议为: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签时,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签订新协议,并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或备案。
二、相关费用及交付方式
第三条孵化期内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场地租赁补贴,乙方不再缴纳场地租赁费用(政策如有调整,按政策执行)。
第四条乙方应及时足额预缴纳水、电等费用。
电费以元/度进行结算,水费按每月元进行结算。
供暖费由市人社局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贴给甲方,乙方不负担取暖费用。
相关费用如有调整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的甲方通知为准。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第五条甲方应当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并负有维修义务。
甲方如果需要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对乙方自行装修装饰、房屋改造、添置设备等原因而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的部分甲方不负责维修、维护。
第六条乙方应合理管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结构,确需改变非主体结构的,应当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但不得改变建筑的主体结构。
双方协议解除时,乙方对装饰改造及添置物不得单方处置,甲方在收回房屋时有权选择按下列方式处理: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转归甲方所有。
2、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3、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施工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权利
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乙方实施日常管理;
2、监督乙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如乙方违反相关制度及约定,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甲方义务
1、帮助乙方协调落实企业可享受的创业扶持政策;
2、为乙方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包括创业项目推介、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开业指导、创业政策咨询、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协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规定的服务项目和帮扶活动。
第九条乙方权利
1、在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及认可的经营范围内,乙方拥有自主的经营权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的创业孵化服务和帮扶活动。
第十条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在孵化期间,乙方应按照入驻评审时上报的创业计划书和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和项目开展创业活动。
如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需要变更,乙方应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后,再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并在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提供其财务状况报表和企业运营情况分析报告等材料。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物业管理规定。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新协议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后三日内撤出创业孵化基地: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无正当理由,三十日内未实施创业项目的;
2、擅自与其他入驻实体调换房屋,或将房屋转让、租借或抵押的;
3、未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同意而从事入驻评审时上报的创业计划书和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因乙方原因出现生产或经营事故的;
5、损坏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法定代表人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劳改或判刑的;
7、采取提供虚假入驻申请材料或提供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方式取得入驻孵化基地资格的;
8、欠缴应缴纳的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9、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10、不按照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
第十三条孵化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乙方在孵化期内,不得私接电源。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创业场地内,不得使用、放置易燃易爆、产生有害物质和有毒的危险品。
第十七条协议期满,甲方有权对房产状况进行检查、核实。
乙方所购置物品不影响房产性能、状态的可由乙方搬走。
乙方在协议期满后3日内未搬清财物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乙方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按照本协议,乙方应退出孵化基地而拒绝退还房屋的,应按房屋每平米每天()元向甲方支付租金。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法律责任。
八、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并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协议生效、纠纷解决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并报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协调处理;
协调不成时,由孵化基地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经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七:
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留底联)
创业孵化基地(房间):
经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你公司符合(期满、自愿、勒令、其他)退出条件,限你公司于年月日前到孵化基地办公室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
---------------------------------------------------------------
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通知联)
沧州市创业指导中心
附件八: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盖章):
填写日期:
序号
法人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批准时间
租赁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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