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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法定节假日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
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
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
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
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
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二)青年节:
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5月4日半天);
(三)儿童节:
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6月1日);
(四)少数民族节日:
单位根据自治区政府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七条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标准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
(一)
(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八条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时间条件。
有关员工探亲资格的审核办法,由单位依照本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探亲假标准如下: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
因单位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一次,假期30天。
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
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
(四)离异,丧偶未再婚员工,从离异,丧偶次年起按未婚员工标准执行。
(五)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望父母假期;
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六)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
探亲待遇。
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
假期60天。
路费按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
(七)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探亲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绩效薪酬均按照日标准×
实际休假天数扣除,其他均全额发放。
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单位根据规定报销:
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员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达不到规定工龄或年龄的,单位报销往返的硬座费。
第九条婚假
员工依法结婚享有婚假。
具体如下:
(一)婚假按照新疆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婚假应一次休完,不能存续。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1—2天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含休息日。
第十条产假和节育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产假按照缴纳生育保险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三)节育假。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四)女员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上班期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产假和节育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含休息日。
生育津贴由社保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护理假
护理假按照新疆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护理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含休息日,休假期间,绩效薪酬按照日标准×
第十二条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
工伤认定和有关假期按国家《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病假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假期。
职工休病假应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
员工病假累计天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医疗期。
病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待遇如下:
(一)连续12个月内累计病假未超过60天(含)的,员工休假期间,绩效薪酬按照日标准×
(二)连续12个月内累计病假满61天,但未超过120天(含)的,除岗位工资外,其他所有工资项目均按照日标准×
实际休假天数扣除。
(三)连续12个月内累计病假满121天,但未超过180天(含)的除岗位工资外,其他及年底所有工资项目均不予发放。
(四)连续12个月内累计病假181天及以上的,只发放岗位工资并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龄不满十年的,按50%
计发;
(2)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60%计发;
(3)工龄已满二十年年不满三十年的,按70%计发;
(4)工龄已满三十年不满四十年的,按80%计发;
(5)工龄满四十年及以上的,按90%计发。
(五)如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的病假待遇不够支付各项保险等费用的,由本人承担;
病假待遇不得低于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
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
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十四条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单位批准给予的假期。
员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连续事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下: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5天的,休假期间除岗位工资外,其他所有工资项目均按照日标准×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或连续事假超过25的,超过天数,只发放岗位工资并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龄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3)工龄已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70%计发;
(三)如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的事假待遇不够支付各项保险等费用的,由本人承担。
(四)全年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限期调离。
第十五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2天路程假。
职工在途中的车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三章假期审批
第十六条假期申请与审批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
(二)计划性休假。
员工根据年度休假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按照《新投集团公司员工请假审批单》中的程序审批、报备。
各类休假计划如有调整的,双方应提前协商。
(三)临时性休假。
员工提前1-3个工作日申请,按照《新投集团公司员工请假审批单》中的程序审批、报备。
(四)本人却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休假或确需延长假期的,需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办理审批手续。
(五)员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不批准休病假和事假。
(六)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主要领导离开企业所在地学习、考察、出差、休假等,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全资(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外出报备表》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也要及时报告。
各企业党委、董事会、经营层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需同时外出,需事前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系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或提前销假的,应于工作后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假期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统计管理
管理考勤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员工考勤工作,建立员工假期台帐,及时、准确、完整的统计员工各类休假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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