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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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最高院《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
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则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中标无效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
1、第50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
2、第52条:
招标人泄漏招标情况或标底;
3、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
4、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第55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6、第57条: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三)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
a.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b.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c.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d.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非法转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四)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
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时间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均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处理方法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由有过错一方赔偿给无过错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已获得的财产进行返还。
此时请求赔偿,应当具体三个条件:
(1)存在损害的事实,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有过错。
(3)损害赔偿与过错有因果关系。
2、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办法按下列原则处理:
(1)双方都有权停止履行合同;
(2)对施工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3)对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4)发包人依据实际工程造价给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5)免去双方违约责任,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工程已完工,合同被确认无效
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2)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建设工程在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也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免去双方违约责任,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错的,依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篇二:
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者:
李钊律师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
(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
(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是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国合同法对于转包和分包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为了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
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建筑市场,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为了在建筑市场“分一杯羹”,自身又没有合法的资质,于是出现了“挂靠”、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现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凡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及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及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是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首先就要判断发包人或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它直接涉及到工程质量缺陷和工期违约的责任承担、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等。
什么是合同的有效无效?
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
对建筑商来讲,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意义和后果?
江苏某建筑公司(下称施工单位)被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相关损失。
这个工程的造价是1.2亿元,工期比合同约定延误了2个月,合同约定工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来计算,达到360万元。
为有效化解开施工单位在本案中的被动地位,施工单位向审理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什么反诉请求确认无同无效?
合同有效与无效,处理的原则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合同有效,就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
合同无效,双方就不受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约束,承发包双方均对合同目的和预期无法有效控制。
合同无效,产生了损失,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要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合同有效,就要按造价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但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就不能追究承包人工期逾期违约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发包的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人,因此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开发商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比日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责任要轻很多。
这是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后果,那么哪些建设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有很多种,这个案子中,就是工程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而发包人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所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承包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建筑工程中
标无效的,转包、非法分包等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来讲,我们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有这么一个案例,北京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一别墅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筑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北京公司收取10%固定利润。
合同按照北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计价,采取固定总价,即一口价。
工程施工完工之后,江苏公司与北京建筑公司结算时产生了矛盾。
江苏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较多,签证的手续不全,如果按照劳务分包合同中包干计价来计算,严重亏损,因此要求调高价格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了矛盾。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承包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转包行为,是无效的。
这个案子,合同在名义上虽然叫劳务分包合同,但本质上是北京某建筑公司将别墅工程的主体,整个工程全部由江苏公司来承包,北京某建筑公司退出合同,是一个转包行为。
那么,针对这个案子,我们分析一下,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首先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不能结算工程款?
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毕竟承包人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劳动,把工程建起来了,他也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能否结算工程款?
关键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合格,也要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如果不合格,并且经修复仍不合格,就不能结算工程价款。
所以工程质量是无效合同能不能结算工程款的前提。
这里提一句,不光是无效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并且经修复仍不合格,也不能结算工程款,也就是你承包人投入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实际上都损失了。
第二个问题,如果结算工程款,依什么计价方法去结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来结算。
我们分析一下,应该以哪种结算方案为准,是按约定结算还是按定额结算?
从字面理解,“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可以理解为承包人对是否参照合同约定
结算工程款,有选择权,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也可以不请求参照。
它不请求参照约定,就可以请求参照定额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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