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证考试复习总结5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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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与增值税一样。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3、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
(同增值税)4、征收的范围:
目前国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共有四种类型:
第一类: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
奢侈品、非生活必须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第三类:
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
(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
(汽油、柴油)
☆船舶吨税
(一)含义(了解)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税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二)征纳
吨税设置:
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与我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2、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1)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3种。
①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自行选择。
②船舶吨税起征日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
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
③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依据☆审价依据
(1)法律层次《海关法》
(2)行政法规层次:
《关税条例》(3)部门规章层次:
《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4、倒扣价格法5、计算价格法
6、合理方法
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点)
(1)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装运费、搬运费等)、保险费。
(2)成交价格:
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还应考虑价格调整因素。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重要考点,记忆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包括的内容)
调整因素包括:
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计入项目(计入因素):
必须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佣金分为:
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③包装费(包括:
材料费、劳务费)④协助的价值
★下列协助费用应计入:
A、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B、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C、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
D、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等工作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费用。
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由买方负担②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③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扣减项目: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价款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如果价款中没有包含这些项目,则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收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码头装卸费(THC费),货物从船舷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
属于国内发生的费用,不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重点)
成交价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了限制
A、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B、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
C、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
D、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②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影响
A、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搭售)
B、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互购)
C、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影响的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该收益有具体量化的数据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方法时,则按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
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
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
指“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关于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运用
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法
(1)倒扣价格法:
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第一环节:
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2)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记忆)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②时间要素(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
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
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以从上述区域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料件和制成品除外)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三、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运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保险费的计算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时,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货价+运费)*千分之三
☆边境口岸运费计算
☆邮运货物运费计算
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及计算公式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熟悉)
1、出口关税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审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前,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五、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价格磋商程序
1、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价格质疑与价格磋商的特殊情形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六、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义务人权利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选择估价方法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法的适用次序)
3、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知情权4、获得救济的权利,即对海关估价决定有权提出复议、诉讼
☆纳税义务人义务
1、如实提供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义务2、如实申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3、举证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义务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的类别★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产生的,这些货物指:
★实质性改变标准
三、我国优惠原产地管理
★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完全获得标准
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香港/澳门CEPA、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对台湾农产品零关税优惠措施、台湾ECFA(实质性改变标准、原产地证书、通关管理措施)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关税优惠措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四、我国非优惠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认定标准
☆原产地证书申领、原产地预确定、原产地验核、处罚
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三)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征收
一、税费征收方式☆税费征收方式分类
二、纳税期限及滞纳金★纳税期限
★滞纳金
按照规定,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三、税率及汇率的适用★税率的适用
1.税率适用的原则
进口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007年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9.8%。
出口税则按列目方式确定,部分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的适用时间
进出口货物,应按接受申报日的税率征税。
特例
(1)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进口)税率;
(2)进口转关,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3)出口转关,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4)集中申报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申报进出境)日税率;
(5)超限未报被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
(6)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反行为发生日税率;
不能确定是选择发现日税率。
7、已放行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下列行为需交纳税款的,适用海关再次接受申报日或核准日的税率(共性:
批准)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汇率的适用
四、税款退还、追补与后续补税★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重点)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重点)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4、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以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
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三)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
★税款追补
★减免税货物后续补税
(一)追征和补征税款的范围(理解掌握)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掌握期限,重点)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是“海关专用缴款书”
五、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征收规定:
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随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计息期限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
起始日:
内销料件或制成品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截止日: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还应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应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计算,征收比例为少征或漏征税款的0.5‰
☆计算公式、办理程序
计算公式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款×
计息期限(天数)×
缓税利息率/360
六、暂准进出境货物税款征收★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
第一类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的货物和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在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
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如下: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
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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