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退市新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1179444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29.82KB
2股票退市新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股票退市新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股票退市新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股票成交量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述标准
股票收盘价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标准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任一为负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治理水平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未披露解决方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获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决方案的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深交所退市新规
标准
主板
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
四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首个年报)
(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报)
净资产为负
/
两年
(或净资产虽为正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或净资产虽为正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报)
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
三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三个月
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万股
3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一旦发生
,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即暂停上市
宣告破产
被法院宣告破产
公司因故解散
36个月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
36个月内3次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后,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为负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为负
因财务指标或审计意见类型被暂停上市后,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
意见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212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第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节交易安排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五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
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
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第十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第三节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
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四节过渡安排
第十六条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本所《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在本所《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应当于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以同一议案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前述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为该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本所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公司未在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本所于期限届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
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
(二)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公司如出现《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所述股票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通过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
(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
(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股份。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21216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或者“公司”)的重新上市行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申报信息,并保证所披露或者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或者申报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筹划、决策重新上市事宜期间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转让价格。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声明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为公司重新上市提供有关文件或者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
第八条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第九条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后,可以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第十条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
本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二)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三)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票 退市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