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A及答案讲课教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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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A及答案讲课教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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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劳动合同争议,李家饭店应如何提起仲裁?
(3)李家饭店应该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1.2案例:
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保护
1、背景材料:
2003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
2003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公司暂时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
这样到了2003年底公司已经拖欠钱某6个月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03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酬也应减半。
钱某不同意,于2004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半年工资并赔偿被拖欠工资1倍的损失。
(1)钱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种关系?
(2)钱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
为什么?
1.3案例:
延长工时制度的应用1
l、背景资料:
石家庄某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董事会决定实行“自愿加班”计划。
企业在原来每天8小时的生产时间基础上再增加2小时,不愿加班的当月奖金减半。
加班费用按每小时10元计算。
这一计划实行后,很多厂里职工都踊跃报名。
但是,区劳动监察大队却开出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停止这种做法。
对此,企业认为:
加班是职工自愿参加的,能够帮助职工增加收入,而且每天多工作2小时并不会伤害职工健康。
职工也认为:
下了班业余时间也会找兼职做,增加收入,多拿奖金,现在就在厂里加班,一举两得。
(1)该企业的“自愿加班计划”内容违反了哪些规定?
企业劳动报酬的支付是否合法?
企业制定“自愿加班计划”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2)如果企业临时需要增加生产,可以怎样做?
1.4案例:
延长工时制度的应用2
许先生原为某公司销售经理,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另外公司还将按销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销售佣金。
许先生还享受每年10天的带薪休假。
但公司未对许先生的工作岗位办理过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批手续。
2001年3月许先生辞职。
经结算,许先生工资70000元,销售提成204000元。
但许先生离开时,公司仅支付了工资,未支付其他项目费用。
许先生遂诉至仲裁委。
许先生在仲裁庭上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支付用于工作的10天带薪假期和每周40小时以外的104天加班日的加班工资,带薪假期和加班工资共计140608元。
公司认为:
许先生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享有销售提成和出差补贴,不按小时考核工作,应当作为不定时工作制度来确定,故不应算加班工资;
销售提成,公司承认没有支付过,并愿意支付。
(1)许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2)公司关于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是否成立?
1.5案例:
工资制度的管理
1、背景资料
成师傅2003年1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从事企业的安保工作,每月工资1100元。
成师傅因病在2008年3月份休病假10天,4月份休病假8天。
公司支付工资时按其病假时间发放工资。
成师傅认为公司发给其的工资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公司认为,成师傅在3月份、4月份分别休病假10天、8天,按其病假工资计算,成师傅的工资收入实际低于最低工资,但是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
双方意见不一,遂发生争议。
(1)按照成师傅的情况,是否应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2)如果本争议由你协调,你会做怎样的判断?
请从合法合情的角度考虑。
1.6案例: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小凡进入某企业工作已有十几年时间,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是自2008年底至2015年底。
企业加班非常频繁,每月累计达到四十个小时,按照小凡2014年至2015年3月的出勤表和工资单,她全年没有缺勤,并且有相当数量的延时工作情况,月工资标准是1800元,但加班工资为每小时10元。
小凡认为,公司发给她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也低于国家规定的计发标准。
经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小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足2014年至2015年3月的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
(1)该企业确定的小凡的工资是否合法?
(2)该企业以每小时10元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背景资料:
A公司对公司的某些工作岗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以季度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郭某的工作岗位属于A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
A公司和郭某终止劳动关系后,郭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A公司向郭某发放加班工资的时候均以工资的150%作为计发标准发放加班工资,但其出勤时间中包含双休日的出勤,而双休日应当以200%作为计发标准,因此该公司少支付了其加班工资,要求按照200%的计发标准补足加班工资的差额。
试题要求:
(1)郭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2)简述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答:
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张家饭店聘请了尚未与李家饭店解除劳动合同的黄某,李家饭店与黄某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李家饭店应当将黄某作为被申请人,将张家饭店列为第三人。
李家饭店应该准备以下主要证据:
1、李家饭店和黄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
2、黄某和李家饭店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3、张家饭店聘用黄某的证据。
4、李家饭店由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1、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因为他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双方已按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应当首先确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并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支持申诉人半年工资的合法请求。
钱某关于公司赔偿拖欠工资一倍的损失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钱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
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如果损失达到拖欠劳动报酬的1倍,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
“自愿加班计划”不合法。
理由: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因此,该单位每日加班2小时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每日加班2小时的做法与《劳动法》的基准相违背。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每小时10元的工作报酬,明显没有达到150%的标准。
因此,从工作报酬来说也违反了法律。
4、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标准的基准线,是具有强制力的,《劳动法》的强制力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标准都应该与基准线持平或者高于基准水平,否则就是违法。
而且,企业奖金减半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加班。
1、双方对于销售提成已达成一致,应当履行。
许先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许先生的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且公司已规定了带薪假期,因此许先生主张的带薪假期和104天的加班工资应当依法支付。
3、许先生在2001年辞职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许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关于许先生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主张不能成立。
1、不定时工时必须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
2、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时不成立,许先生执行的应当是标准工时制度。
3、按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工资的高低和是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没有因果关系。
按照成师傅的实际情况,应当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理由:
1、最低工资规定是强制性适用的,不论是否请病假,都应当执行。
2、但是最低工资的标准对成师傅不适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成师傅在2008年3月份、4月份分别休病假10天、8天,没有提供完整的正常劳动,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本争议由我协调,我会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处理:
1、向成师傅宣讲国家和本市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内容。
2、如果由于成师傅3月4月的病假造成生活有困难,建议公司工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部分合法。
2014年1月至3月,合法。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不合法。
不合法。
2014年1月至3月:
1620/21.75/8*1.5=13.79元,故10元标准不合法;
2014年4月至2015年:
1820/21.75/8*1.5=15.7元,故10元标准不合法。
郭某的理由不成立。
1、A公司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郭某从事的工作岗位又属于A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因此郭某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相关标准计发。
2、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公式制度的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只有两种:
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计发;
其他时间加班的一概按照1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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