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安全防火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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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规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开采领域的所有企业和部门都必须遵守。
1.2.本规程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现有工程设计、投产、运行、修理、改造、停产和清算期间的防火平安要求,不管其归哪个行政部门管辖,也不管其所有制形式如何。
1.3.对于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消防状况,及对于国家消防局规定、建议的执行情况由上述企业的领导负责。
对于个别工程设施〔生产车间、工段、设备、仓储间〕的防火平安、保障这些工程设施的根本灭火器材、相应地遵守现行防火标准和要求,那么由企业或部门领导任命的车间主任、工段长,及其它有关人员负责。
每个工程设施,都应在明显的位置上悬挂防火平安责任表,其中应注明责任人的姓、名、父称,及职务。
1.4.每个企业的每个工程设施都应同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在本规程的根底上制定防火平安工作细那么,并报企业领导批准。
1.5.对于防火平安工作细那么的遵守情况由工程、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1.6.工程的每个员工及参观人员都应了解防火平安标准,并严格遵守,万一发生火灾,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人员,进行灭火。
1.7.为车间、工段制定的工程防火细那么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如果无法悬挂,那么应放置于通道处〕。
1.8.每个工程都应由企业领导指示建立工作制度,对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在上岗前进行根本防火平安措施指导。
禁止未经平安防火措施指导的人员进入。
防火指导可与平安技术指导同时进行。
关于进行防火平安指导与平安技术指导的情况,工人将在企业人事处下发的证明信上进行登记。
在工地上进行见习也必须遵守防火平安措施。
在工人进入独立工作之前,委员会应该检查其对防火平安标准的掌握情况。
工程平安防火的工作的负责人还应重复进行平安指导。
当工程间员工调换和进行新的任命时,由于具体工作岗位的火灾危险的特点不同,一定要进行平安指导。
关于进行指导的情况必须在“指导登记薄〞上进行记录,并由接受指导人和防火平安指导负责人签字。
1.9.没有到达现行标准、规定和标准的平安防火要求的工程,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1.10.对于本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需经规程制定、审批部门同意后,由本规程制定人员进行。
1.11.对于违反平安防火规程的行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承当纪律、行政及刑事责任。
1.12.企业领导应做到以下方面:
-监督平安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
-在分析工程设施消防状况的根底上,制定防火平安措施;
-为落实消防措施和购置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拨款;
-组建消防技术委员会和消防志愿队;
-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工程,组织消防技术根底知识训练。
1.13.工程防火平安的责任人应做到以下方面:
-了解工艺流程、设备的防火平安知识,保证工程防火平安标准的实施;
-监督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平安规定;
-未经工程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并同消防部门协商〔批准书〕,不允许在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工程设施处使用明火。
-禁止堵塞井口、通往生产工程设施入口及通往水源入口,不堵塞楼内通道、楼梯通道及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
-定期〔依照工作细那么和工作方案〕对设备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情况、使用期限,及其可用状况进行检查,了解其用途、结构和使用方法;
-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并在指导登记薄〔可更换平安技术工作薄〕上进行记录;
-发现违反防火平安规程的行为,或者设备损坏,采取补救措施,并使过失人承当相应责任,并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和消防局汇报平安防火情况;
-如果发生火灾或者危急情况,应立即呼叫消防部门,同时利用现有的人员与器材进行灭火或抢险。
1.14.工人及工程〔工地〕参观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在本工作地段或企业其它地段发现的所有违反防火平安措施的行为,或者消防设备及消防通信器材损坏、使用不当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应工程〔车间〕的防火平安负责人和消防局。
-采取措施阻止破坏防火平安规程的行为。
2.防火平安的总要求
2.1.厂区、建筑物、厂房房间及设施管理
2.1.1.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工程设施区、生产车间都应保持清洁、有序。
禁止易燃、可燃液体、垃圾及生产废料污染生产区和生产车间。
2.1.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工程设施区,以及在存放和加工可燃物的地方,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明火。
2.2.3.在工程设施区蒸汽及其它气体容易聚集的地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关于这一点应悬挂警示牌〔标志〕。
2.1.4.汽车临时停放处应在工程配套建筑工程方案中确定,禁止将停车站与其它设施混设,或设置在运送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汽车车库附近。
2.1.5.通往设施、水池、消火栓和灭火器的道路、通道、入口处,以及设施与存储库之间的防火间隔禁止堵塞或用来存放物品。
2.1.6.在工程设施专门隔离区和装备区,货物应装在集装箱内、存储架上包装存放,以便可以迅速撤出。
2.1.7.消火栓旁边应设有指示牌,并配有夜间照明装置。
冬季消火栓上及通往消火栓的通道上无积雪,消火栓井盖儿无冰。
通往防火水池及消火栓的道路和通道路面坚挺,并应保持斜度,以便雨水和融化的雪水自然排出。
2.1.8.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设施、车间、仓库,及其所在区域禁止吸烟,并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
2.1.9.企业厂区内禁止将石油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存放于配套建筑设施方案中没有规定的露天蓄池、油池内。
2.1.10.分层离析装置、火焰加热器和独立油罐仓库的围堤应与设计方案相符,保持完好。
禁止在围堤分布区内种植树木和灌木丛。
2.1.11.在油气开采企业厂区内广场、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建筑周围5米以上半径范围内要定期割草,并将其运出厂区外。
在厂区内禁止点燃篝火、燃烧杂草、石油。
2.1.12.可燃润滑品、易燃、可燃液体储罐距离内燃机装置存放处不少于20米。
2.1.13.生产工程设施和建筑的可燃结构应使用防火漆或通过浸渍进行防火,受到破坏的防火物资应得到恢复。
2.1.14.查看存储石油的设备、油罐应借助于自然照明,或使用手提式防爆照明装置,其电压不超过12伏。
禁止在设备和油罐内开照顾明装置,应一直保持接通状态。
2.1.15.禁止使用火炬、火柴、蜡烛、煤油灯、篝火及其它明火为正在进行钻探或生产的油井、油泵、石油运输码头、石油收集与处理站、商品油罐区和其它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施和存储设施照明。
2.1.16.对于冻住的设备、配件、管道、阀门和洗涤溶液,只能使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使用明火。
2.1.17.对于设备的密封性〔尤其是阀门连接处和密封套〕必须严格检查,如果发现有泄漏,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2.1.18.只有在同企业消防部门协商后,才能翻开自来水输送网个别局部和某些消火栓、消火龙头,降低自来水输送网的额定压力。
2.1.19.由于修理〔或其它原因〕封闭道路个别地段,阻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的,应同企业消防部门和最近处的消防队协商前方可。
在道路上进行修理或其它作业时,应设置绕行标志,或在修理路段留出不低于米宽的过道。
2.1.20.在建筑与设施的防火间隔上,不得存放物品和设备、进行建筑或设置车站。
2.1.21.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和设施区应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汽车运输应配备带有火花罩的消声器。
2.1.22.陆上和海上的生产设施与建筑〔现有的和运转的油井、泵、压缩机、别离装置、储油罐等〕,及其之间的间隔,应符合按照建筑标准与标准的要求。
2.1.23.建筑、设施的容量方案方案应符合现行建筑标准与标准,食保证车间和建筑内的人数不超过定额标准。
2.1.24.通道、出口、走廊、固定消防楼梯、楼顶不可燃平安装置、楼梯间和阁楼必须保持完好,不得用任何东西堵塞。
阁楼应上锁、天窗关闭。
禁止在楼梯间设置小仓库。
2.1.25.禁止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使用或存放爆炸物品和装有天然气和其它有燃烧危险物资的容器。
用来排烟和灭火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透光窗井和坑口井应保持清洁,并且状态完好。
禁止在井上和窗户上安置严密的金属罩,禁止在洞口处堆放物品和堵塞洞口。
2.1.26.阁楼间不得用于生产目的,必须上锁,钥匙应放固定地点保管。
2.1.27.固定消防楼梯、楼房外竖梯和楼顶隔离平安装置应保持完好,一旦发生火灾保证可用。
2.1.28.所有房间、装备、设施都应保证……防火平安责任表。
禁止为与消防无关的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2.1.29.浸过油或其它可燃物的擦拭材料应收集在专门的带密封盖的金属箱中,下班前〔或换班前〕必须将箱子放置到平安处。
2.1.30.生产车间存放的可燃润滑材料不可超过一昼夜消耗量,存放于不可燃橱柜、密封容器或带密封盖的匣子中,而超过一昼夜消耗量的可燃润滑材料应存放于专门用于此类物品存放的房间。
2.1.31.工作服应存放在专门衣物间个人的衣柜里,禁止将工作服放在工作岗位上。
禁止靠近热源悬挂晾晒浸泡过石油的衣物和其它物品。
2.1.32.禁止靠近蒸汽管道、暖气管、热风机堆放和保存可燃材料。
2.1.33.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擦洗地板、墙面、清洗设备、或洗涤衣物。
应用水清洗地板和水槽中的石油和污渍。
2.1.34.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安装与房间爆炸危险性级别相当的防爆设计和信号装置。
每部机旁边应悬挂专门的消防队号码表,以便发生火灾时及时呼叫。
2.1.35.企业厂区内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呼叫消防队方法,并设置消防器材陈列台。
2.1.36.应系统地从企业厂区、基地和仓库内去除一切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等。
2.2.消防障碍管理
2.2.1.与别离气体工艺相关的油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考虑主风向和卫生防护带的因素。
2.2.2.卫生防护区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卫生标准确定,卫生防护带外靠近采油区一侧为最少的油井。
卫生防护带应保持清洁。
2.2.3.防火障碍、隔离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建筑标准与标准的要求。
为了预防火灾蔓延至所有建筑,应设置防火墙、防火楼板等防火障碍,或设置消防隔离带。
防火墙应打地基,全部高度都应建成防火墙。
防火墙用来将生产间、仓储间与各种火灾危险隔开。
2.2.4.防火带应建在一个或一系列的不可燃的基座上,并有一个不可燃的覆盖层。
横向和纵向防火带的截面应镶有竖向凸榫。
2.2.5.在各种管线和结构穿过防火障碍处,其孔洞和缝隙应用耐燃材料严密封好。
2.2.6.排烟道、通往房顶的门和出口、阳台之间的通道禁止封严,用于疏散的内阳台和外阳台禁止安装玻璃。
2.2.7.建筑结构的砂浆防护层或其它防火涂层不得有破损处。
2.2.8.内墙和楼层隔板上的墙洞和门洞中的防火设施应始终有人照管,并处于工作状态。
2.2.9.建筑及设施内部禁止使用木料,在聚合物或其它物质的根底上进行装修。
楼梯间护板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护栏除外。
突出的护板和护栏不得占用楼梯和楼梯平台的空间。
2.3.人员的平安疏散
2.3.1.防火平安负责人负责临时执行保障前来企业或个别工程设施的人员的防火平安措施。
2.3.2.人员疏散路线图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2.3.3.如果发生火灾,应保证楼内人员平安疏散。
2.3.4.所有疏散出口的门都应朝向大楼出口方向自由敞开。
疏散通道上的门应由固定设施保证其自动开关,并应保持完好。
在人员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暗锁,代替容易翻开的门闩。
在特殊情况下,门上使用暗锁,整套钥匙应放值班室保管。
2.3.5.房间、楼道及大楼疏散出口的门禁止封严。
2.3.6.楼梯间内禁止设置仓库或其它用途的房间、禁止铺设输气管道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禁止安放设备,阻碍人员通行。
2.3.7.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无斜坡或台阶的陡坡和凸起。
2.3.8.人员疏散通道上禁止用可燃材料对墙面和构件进行贴面和包装。
2.3.9.在车间、建筑设施的工作时间内,不得超额安排无法保证平安疏散的人员进入。
2.4.发生火灾时员工的行动
2.4.1.发生火灾时,工程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根据“消除事故纲要〞集中保证人员的平安和疏散。
2.4.2.每个发现火灾的员工都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根据“消除事故纲要〞和具体情况,利用根本的固定灭火器材,采取措施救火;
-呼叫工程负责人、消防部门及其它负责人员前来火场。
2.4.3.赶到火场的工程负责人,在确定是否已呼叫消防部门后,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向企业领导报告火情;
-在消防队到达之前,根据“消除事故纲要〞率领救火和疏散人员;
-组织迎接消防队,协助选择到达火场最近的通路,和协助使用灭火器材;
-检查自动〔固定〕灭火系统是否接通,和正常工作。
-将房间内所有非救火人员撤出危险区;
-在必要情况下,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预防火势蔓延;
-中断火区内工程上除灭火外的所有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呼叫瓦斯事故急救、医疗和其它部门;
-在人员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利用现有的人力和器材,立即组织抢救和疏散;
-保护参加救火人员的平安,防止建筑物坍塌砸伤、触电、中毒或烧伤;
-保证人员、物资、设备疏散,以及石油产品排出和收集的运输;
-进行灭火同时,对由于高温而面临危险的工艺设备和建筑结构进行冷水冷却。
-在灭火过程中,遵守平安技术要求。
2.4.4.在消防分队到达前,此前曾领导过灭火工作的工程高级领导应做到以下几点:
-向消防部门高级业务领导报告关于危急工程的特点和灭火进展情况的必要信息;
-保障消防队灭火工作平安,不受电力和其它危险因素的影响。
-报告关于被困于房间内的人员的状况。
2.4.5.根据由于消防队的情况和人员力量,灭火指挥员可以组织、率领灭火作战指挥部,指挥部中必须有工程〔企业〕代表参加。
2.4.6.列入灭火指挥部的企业代表,应做到以下几点:
-就生产工艺流程问题和危急工程的专业特点向灭火指挥员提出建议,并向其报告危险区内是否存在有毒及放射性物品、产品、设备、容器,以及存放地点;
-保障灭火和财产转移所需指挥部人员力量和工程技术人员;
-保障灭火和防止火势蔓延所需汽车运输和技术设备;
-按照灭火指挥员的指示,切断或转接各种管线的电源,组织排出储罐和工艺设备里面易燃、可燃液体;
-纠正灭火部门和灭火个人的错误行为。
2.4.7.对于工程上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弄清所有促使火灾发生和开展的因素,落实必要的预防措施,并进行调查。
2.5.房间及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5.1.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的型号和使用应符合房间及外部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并符合环境特点,其制造和使用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平安技术规程〞的要求。
2.5.2.房间内每个工程上都应明确保证电气设备状态、保证电气设备及时维修保养和技术使用的责任。
2.5.3.每种用途的导体都应保证可以到达事故状态下加热极限的要求。
2.5.4.生产所需的电热器应防止靠近可燃材料,并应设有耐燃性外壳。
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
2.5.5.在仓库或生产间保存或使用可燃材料或具有可燃外皮〔纺织品、纸、木料等〕材料的情况下,照明装置应用玻璃罩封起来。
2.5.6.便携式照明装置应使用防爆设计型,用于В-1、В-1а级房间的照明装置,应具有不碎材料制成的灯罩〔散射器〕,或具有提前断开闭锁装置和保护性金属网。
2.5.7.任何用途仓库的照明只能使用电气照明。
每个仓库电气照明的接通与断开应独立进行。
带有护罩、闸刀式开关、插座的配电盘,应在仓库外在不可燃墙壁上,或独立的基座上,在封闭的耐燃材料的箱子里进行装配,非工作时间应上锁封闭或进行铅封。
2.5.8.禁止在露天仓库上方架设空中电网或在空中电线下方的广场上存放原料和物质。
2.5.9.禁止在仓库房顶、或距房檐、料堆10米的范围内架设电网或安装聚光灯。
2.5.10.高压线距封闭式仓库、房檐或料堆的距离应为电线基座高的倍。
2.5.11.所有电气设备都应设有会导致火灾和燃烧的电流短路和其它非常情况保护装置。
2.5.12.为了防止瞬间电阻引起火灾,必须经过压力试验后,通过熔焊、钎焊或使用专门线卡对导线和电缆芯线进行连接、封端和分支。
2.5.13.使用电器装置时禁止以下做法:
-在不适宜的房间里使用家用电器做饭;
-使用钉子固定导线,将导线从门扇中间穿过,在导线、滑轮、开关上悬挂物件等;
-用纸、布料,或其它可燃材料缠绕电灯;
-采用无线电、线做电网;
-未经允许,且无必要根据,更换结算电路和电器装置;
-电线紧靠金属结构。
2.5.14.电路和电器设备损坏,可能导致产生电火花和升温的,应立即由值班人员排除隐患。
损坏的电路应立即断开,直到其恢复平安状态。
2.5.15.紧急照明装置应设独立电源。
2.5.16.其间有任何级别危险区的封闭仓库中的电气设备,无论仓库内是否装有断开装置,仓库外必须设置断开装置。
2.5.17.禁止使用管状导线的金属皮做接地线。
2.5.18.带有不接地中线的电路中,电压到达1000伏及1000伏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绝缘控制装置。
2.5.19.如果空中电线与油气火炬相近,火炬的设置应考虑主风向。
而且,空中电线距火炬不得少于60米。
2.5.20.如果电缆线路与管道——其中包括油气管道——相交,电缆与管道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米。
2.5.21.便携式用电器的接地装置应使用带有外皮的柔软相位导线,可靠地接入接地网。
禁止直接使用电器的接地零线用作接地装置。
2.5.22.禁止使用外皮破损〔有孔、开口等〕的软管电缆。
2.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6.1.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所使用的电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消费者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平安技术规程〞的要求。
2.6.2.每个具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设施都应根据有爆炸危险房舍分类手册或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确定等级,并在登记表上注明。
2.6.3.房间和外部设施中只能安装使用型号符合房间、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和环境特点的电气设备。
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只能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其型号应符合该房间可能产生的易爆混合物的类别。
电气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标志。
2.6.4.禁止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做任何改动。
2.6.5.禁止使用去掉了外壳零件——其中包括其结构上所具有的紧固件——的防爆电气设备。
2.6.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里,到达1000伏、并且中性线严密接地的电气设备,其导体的挑选应如下进行:
在电路闭合的情况下,机身或零线会产生短路。
2.6.7.工作电压超过1000伏以上的导线和电缆应进行短路检验。
2.6.8.零线应具有等效于相线的绝缘,并与其共同敷设在同一管中,或外皮中。
2.6.9.禁止在有爆炸危险房间明设裸露导体。
2.6.10.禁止使用含有可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的导管用做接地装置或地线。
2.6.11.电线和电缆的敷设不得经过仓库、生产间及其它用途的房间。
2.6.12.在存有可燃材料和包装可燃的制品的生产间和仓库中,电灯应具有防爆设施〔带玻璃罩〕。
2.6.13.电动机、照明装置、导线、配电装置每月至少两次去除可燃性粉尘,而在粉尘产生较多的房间——每月至少四次。
2.6.14.设置在楼房内的充油电气设备,应根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配备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施。
2.6.15.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禁止:
2.6.15.1.在保护性接地装置损坏、设备顶盖闭塞损坏、……防爆外壳损坏的情况下,电气设备投入工作;
2.6.15.2.导电局部有电压存在时拆开防爆电气设备的外皮;
2.6.15.3.在没有弄清和消除断电原因的情况下,接通因短路自动断开的电气设备;
2.6.15.4.不用的电路仍存在电压;
2.6.15.5.在没有短路保护和超负荷保护的情况下接通电气设备;
2.6.15.6.电气设备、导线和电缆超过额定负荷;
2.6.15.7.在供给火花平安仪器的专门变压器上接入不属于该设备体系的装置和线路;
2.6.15.8.更换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热元件、保险装置、释放器〕的类型或额定参数。
2.6.16.当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进行电焊时,除了遵守“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电气设备使用平安技术规程〞外,还应遵守部门守那么和以下要求:
2.6.16.1.焊接发电机、变压器和断开设备禁止放置在可燃气体和蒸汽或可燃液体可能聚集的地方,以及石油产品浸染处;
2.6.16.2.电焊或其它导线的所有接头都应使用已用绝缘带绝缘的接嘴或螺栓接头;
2.6.16.3.禁止挪动存在电压的电焊导线。
导线的挪动要盘成卷,然后再展开,敷设。
2.6.16.4.没有可靠的绝缘,禁止沿金属物体敷设电焊导线。
2.6.16.5.禁止使用地线、金属构件、设备机身和管道作为回路导线,回路导线应同通向电极卡头的导线相同。
2.6.17.应由企业责任电工使用仪器或外表观察,对电缆绝缘、连接是否可靠、保护性接地、电动机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
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应在“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消费者电气使用平安技术规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写成文件,并在记事薄上记录。
2.7.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照明
2.7.1.任何用途的照明只能用电照明。
2.7.2.设施中〔房间和外部设施〕,如果工作照明中断,或是与此相关的设备和机械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工作中断或是员工的误操作〕,可能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应设置紧急照明装置。
2.7.3.便携式手提照明装置的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由独立电源或双线圈变压器对其供给电流,变压器外壳和线圈〔12伏〕的一根输出线接地。
禁止使用无设计上规定的灯罩、玻璃罩或网罩的固定式或手提式照明装置。
2.7.4.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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