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全省污染防治工作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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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兰州市率先开展包括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
化碳(CO)在内的全因子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信息,自
2013
年
1
月
日起,开始用
新标准评价环境空气质量。
年,金昌市开展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自
2014
1
日起,用新标准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
自
2015
年起,全省
14
个市州政府所
在地城市开展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自
2016
日起,用国家新标准评价环境空
气质量。
(二)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按照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评价,
空气质量超标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制定限期达标规
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
兰州市、金昌市达标规划报环境保护部批
准后实施,其余地级市及甘南州、临夏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达标规划报省环保厅批准后
实施。
(三)稳步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兰州、白银市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联
防联控和“五统一”思路,编制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
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
成立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兰州市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并突出抓好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尽快改变大气污染严重的现状。
兰州、
白银市做好环保部对规划实施年度评估和“十二五”终期考核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完
善相关档案资料。
(四)加强大气重点源污染防治。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火电、钢铁、石
油炼制、有色金属冶炼和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脱硫工作。
加快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
硝设施建设,加快水泥行业及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进度,
年底前完成
30
万千瓦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在
年上半年之前
完成现有
2000
吨/日以上生产规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低氮燃烧改造与脱硝设施建设,
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和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
深化火电行业和燃煤工业锅炉烟尘、
水泥行业粉尘、钢铁行业和工业炉窑颗粒物的治理工作。
(五)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快建设符合国家规范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全
力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2
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要全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和
标志核发工作,逐步建立起以“环保标志”为核心的在用车监管体系。
加速“黄标车”
淘汰进程,到
年底前全部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鼓励使用新
型清洁燃料,兰州市率先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构建省、市(州)两级
联网的机动车环保监控平台,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数据的联网传输和动态管理。
(六)推进多污染物协同防治。
坚持从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社会再生产全过程
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在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
的基础上,同时做好工业烟粉尘、工地扬尘、餐饮业油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
作,努力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
探索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
度,将煤炭消费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新增量,
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
强化火电、钢铁、水泥
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严禁新上钢铁、水泥、
火电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状况摸底
调查,逐步对重点行业实施总量控制。
(七)做好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地级市要建立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城市
政府应制定空气污染应急预案,适时实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分别采取停工、限产、限排、限行等措施,及时准确发布大气污染信息,提出针对不
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八)努力推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
认真落实《甘肃
省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各市州要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于每年
3
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9
个重点防控区进
一步修订完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并于
8
月底前报市(州)政府批
准实施。
按照全省规划总体进度安排,抓好年度项目实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重金
属专项资金安排与规划实施考核结果挂钩,优先支持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较大,政府
重视、治理力度大、项目完成较好的区域,对考核不合格,重视程度不高,治理效果
不明显的区域将减少或不予资金支持。
对未完成规划任务、未达到规划目标,且问题
突出的地区,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涉重项目“区域限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
(九)做好全省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全省重金属污染调
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全省重金属污染调查与监测,按时完成调查评估任务。
建
立涉重企业数据库信息平台,做好与国家层面数据的衔接,并实行年度更新。
加强环
境监管能力建设,配备重金属监测设备,重点防控区金川区,白银区,成县,徽县,
西和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玉门市,瓜州县,甘肃矿区
个县(市、区)在
年
底建立重金属污染监测网络,健全重点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公布本辖区所有重金
属重点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项目调度制度,各市州环保局
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上报上季度重金属规划项目进展情况。
(十)严格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严格准入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各市州
要根据规划目标对辖区内所有新建涉重项目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总量台账,所有新建
涉重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非重点防控区通过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施“以大带小”、
“以新带老”,实现非重点防控区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十一)实施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污染源综合防治。
围绕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
地区、行业、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调查与评估。
以重点区域为
核心,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污染区域综合整治,
禁止在重点区域新、改、扩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督促
企业建立重金属日监测制度,完善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
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
监测和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按要求建立台账、不落实日监测制度、不进行
环境信息披露、不发布年度环境报告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开展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
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不断深化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组织实施《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十
二五”规划》,做好国家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评。
继续加强泾河、渭河等重
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体系,将重点
控制单元作为流域治理的突破口,制定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采取
控源、治理、修复、风险防范等综合措施,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源协同控制,实现
流域治污精细化管理。
对水质状况持续恶化、达不到规划考核目标的控制单元,按照
国家要求实行“区域限批。
”积极推进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加大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有色金属冶炼
业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和产业调整力度,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广生物发酵
床等清洁环保的养殖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快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强化目标责
任,加强督查督办。
(十三)建立健全跨省界流域联防联控机制。
完善黄河及湟水河、渭河、泾河和
葫芦河等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出省、出市州断面考核制度,努力促进水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继续开展与青海、陕西、宁夏自治区等省(区)跨流域水污染防治,共
同解决跨界污染问题。
相关市州要不断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各类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已关闭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遏制污染反弹。
四、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积极推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2008-2020
年)》实施。
抓紧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2012
年完成
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2013
年完成乡镇
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对没有按期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地
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区域限批”。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依法取缔保
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地级
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从
年起开展
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逐步将所有水源地纳入评估范围,
切实落实保护区管理的各项要求,评估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地
区将按国家要求约谈地方政府或实行“区域限批”,严肃查处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
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全面落实农村环境
保护“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
定及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机制,严格饮用水
水源上游和周边地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切实做好水源周边的工业企业
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物品贮存仓库或场所、公
路水路运输等典型风险源的风险防范,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预警应急管理
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
开展县级以上城镇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工
作。
(十五)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组织实施《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开
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摸清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状况及其成因和
潜在风险,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环保部门要会同国土、水
利等部门,整合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点、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推进地下水环
境监测信息共享。
加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超标地下水源污
染防治方案,配合国家开展治理试点示范。
以石油化工、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
企业建设项目和污水管道、输油气管道、油罐、垃圾填埋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
放场、尾矿库等设施或场地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防
渗漏措施,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风险防控。
筛选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
堆存场地、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场地、垃圾填埋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配合国家开展地
下水污染防治修复试点工作。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六)突出抓好铬渣、电子废弃物与废塑料污染治理。
按照《甘肃省历史遗留
铬渣无害化解毒处置目标责任书》要求,白银、张掖、酒泉
市在
年年底前完成
历史遗留铬渣处置任务,对未完成的按国家要求实行“区域限批”。
凡新增铬渣必须
当年实现无害化处置。
建立完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加强对定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
坚决取缔非法拆解电子废物的企业和个体户。
合理规划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
业,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环境监管和基金补贴审核。
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
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
坚决取缔非法废塑料加工利用黑窝点。
(十七)强化危险废物监管。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彻底摸清
本地区危险废物实际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情况,全面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和管理计划制度,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
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措施不完善
的项目,不予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长期堆存、污染隐患严重的历史遗留
危险废物,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
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从严督查考核,切实落实政府责任。
严格落实危险
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录,公开重点源环境信息,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处置设施开展全面排查和评估。
加
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做好进口废物许可、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制度,加强危险废物鉴
别能力建设。
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未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危险废物和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市州,按国
家要求实施“区域限批”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一票否决。
(十八)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针对城市“退二进三”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以
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为重点,开展
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后场地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
理措施,开展被污染场地排查工作,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逐
步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
污染场地未治理修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或建
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项目。
新建项目需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和风险评估,提出场地污染防治措施,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口。
企业土地使用权变更
前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明确并落实污染责任。
(十九)加大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
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收费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有医疗废
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营。
按要求建设县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组织制定医疗废物
过渡性处置方案,确保到
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大医疗废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处置利用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十)推进污泥安全处置。
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
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污染防治,积极推进污泥
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率。
污泥无害化处置与总量减排挂钩,定期公布各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情况。
各地每年
3
月初前将辖区内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六、化学品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管理
(二十一)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
推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
划实施,开展全省化学品生产使用现状调查。
各市州环保部门
年底前完成辖区内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开展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省环保厅对辖区内重点环境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和控制措施及其评估结论进行技术审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
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
征污染物的释放转移情况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化学品生
产、使用企业实施环境风险监管分级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公开危险
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
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化学品
环境污染事件实施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二十二)强化化工园区等重点地区的监管。
加强对有石化化工等重点地区的环
境管理,严格执行化工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和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配套环
保基础设施,加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配合国家开展化工
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估,进一步提升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建立重点环境
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评估、释放和转移报告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和环境风险防
控措施。
(二十三)加强汞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总结全省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工作,
继续开展汞污染环境监测与评估,积极推进以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实施有色金属
行业烟气除汞技术,深入开展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汞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汞污染
协同控制,逐步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控制工作。
(二十四)加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督管理。
推动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加大对《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落
实情况检查力度,以废弃物焚烧、电弧炉炼钢、铁矿石烧结和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等行
业为重点,将二恶英污染控制纳入项目环评管理。
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
表制度,实施二恶英排放源监督性监测,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省级和重点地市化学品环境管理
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提高化学品管理能力。
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地
区必须配备苯系物、汞等特征化学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不断提升化学品环境监管能
力。
七、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核查。
按照环保部《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
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重点行业核查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治
污主体责任,规范核查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积极支持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限
制不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的发展。
继续开展稀土、制革、钢铁、柠檬酸、味精、淀粉及
淀粉糖、酒精等行的核查,逐步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多晶硅、焦炭、化工石化、
有色金属冶炼、铬盐等行业的环保核查。
建立与商务、工业、银监、证监、质检等部
门的联动机制,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准入审查、生产或工商许可证审核、贷款融
资审查等工作时,应按照行业环保核查模式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后才出具环保守法证
明文件。
(二十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后督查。
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国家、省分级分
类核查机制,按照工作时限要求严格开展上市环保核查,认真执行现场检查制度,督
促上市公司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披露环境信息。
按环保部统一部署,定期开展
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
配合国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
(二十八)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将清洁生产作为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降低重点行业产污强度。
依法将“双超双
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工作职能逐步下放到具体条件的市(州)或县(区)
保护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审核,及时公开污染物产生、排放等环境信息。
加强重点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监控,把好评估验收关。
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主要污染物管理
减排的重要手段,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成效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核算重点企业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对不按规定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审核
结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厉处罚。
八、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九)夯实城考工作基础。
按照“十二五”城考指标体系,实现考核形式从
数据把关向重在工作实效转变,充分发挥城考对城市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
强化数据审核校验,逐步实现城考数据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城市要
将城考与当地环保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列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重要内容,并建
立城考工作多部门协商机制,加大城考数据省级会审及现场核查工作力度。
(三十)积极推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
鼓励各城市积极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
市,嘉峪关市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验收工作。
做好创模指导监督和预评估工作,
创模城市要带头做好环境保护能力建设、PM2.5
等环境监测数据实时公开、重点企业清
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环保核查、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垃圾渗
滤液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发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示范带头作
用。
(三十一)强化噪声、恶臭、餐饮油烟污染防控。
推动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和调
整工作,做好噪声达标区建设,16
个城考城市在
年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
调整工作,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在
年前完成。
加强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噪声、交
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
同时,做好恶臭、餐饮油烟污染治
理,解决突出的扰民问题。
九、建立健全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三十二)研究制定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措施。
建立和完善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库;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企业排污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
准化管理制度,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分级监督管理;
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探索建立企业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损害赔偿制度。
(三十三)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
配合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
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加强执法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十四)做好各项考核与监督检查。
各地应积极推动重点流域、重金属、城市
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危险废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规划的实施,加快
规划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各项规划实施考核要求,精心准备、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
好自查评估等各项准备工作。
同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减
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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