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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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
I
条款。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
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
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
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
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
容。
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
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
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凡
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
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
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
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
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
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
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
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
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
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
在签约完毕后,
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
有
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
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
当受骗。
以下是在签订合同主要条款时应具体注意的:
1.主体方面
陷阱:
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
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
面
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
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
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
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
(2)要注意写明仓储
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
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
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注明超过验
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仓储物验收期限,自
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
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夕卜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
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
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
另外,仓储物在
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
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
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
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
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
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
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
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
的执行原则。
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目前,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
《商业仓库管理暂行
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不写或填写不明。
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
明确由存货人负责。
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
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
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
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
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
因此,在缺
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不写明或不写。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
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
合同订明。
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
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
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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