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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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1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10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
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
"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
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
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蓝,而李蓝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4.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
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
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
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答案解析】甲公司组织员工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项公益募捐活动。
一般公益募捐涉及三方主体:
募捐人、受益人和捐款人。
在本题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员工是捐款人。
选项A错误。
募捐人是发起人,他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
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
捐款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助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因此,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应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
募捐行为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出去,就与那笔财产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额,捐赠人也没有权利将余额要回。
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该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在该笔捐款用途已经特定化的前提下,其实人们已经知道该笔捐款应用于何处,怀着这样的预期,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
乙公司书面答复称:
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
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
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
愿意偿还3万元"
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这"
3万元"
不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偿还3万元。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题中,乙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构成要约。
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同意清偿3万元的债务,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因此,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6.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
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
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
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
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
,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
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
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
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1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
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
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
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
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
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
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
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解析】《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
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
1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
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
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
因此,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但李某随即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10.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将主合同履行期限顺延了3个月,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
因此,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仍为原来的保证期间。
第一笔,应于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
第二笔,应于2012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
第三笔,应于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
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才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此时对于前两笔债务来讲,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已免除了保证责任。
因此,此时丙公司只需为最后一笔债务(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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