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县级财政性城市公益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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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
(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
(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
第四条 城市公益项目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
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公建项目的审批、稽察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管理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概)算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建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建设资金。
凡下年度需建设的城市公建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财政投资审核管理中心对投资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后,及时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县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0月份会同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报经县政府同意后,12月15日前批复项目建议书。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财力状况提出下年度城市公建项目投资预算。
第七条 城市公建项目建设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县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内容建设。
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通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建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准确。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城市公建项目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财政评审、工程造价以及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发展改革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
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办理转增资产。
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公建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详细说明,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用于公建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公建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聘。
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稽察形式,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察力度,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纸完整、责任明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公建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财政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要连同其他工程资料及时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
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工程资料要分阶段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项目台帐,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拼盘项目的各出资方必须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及时缴存县本级财政公益项目基建专户统一核算。
非财政性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
每月15日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个月公建项目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对需要现金补偿的,要按程序运作,逐级审核,财政部门按审定的金额,一次性及时足额将补偿金逐户拨入被拆迁人个人账户;
对实行产权置换的,要由拆迁单位按程序运作,经财政审定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补偿金拨付相关房地产开发商或卖房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进度审核确认后,按月逐笔拨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预留的工程价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公建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在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由财政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还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中安排专项资金清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监督。
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的公建项目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跟踪审计,未经审计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批复。
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公建工程的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未达到上述限额,但高于30万元的都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城建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九)工程财务决算及其他工程资料未及时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的。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建项目后评价制度。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对重点公建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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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 县县 财政 城市 公益 建设项目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