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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联系2
1.2.2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区别2
1.3保险发达的国家(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情况3
1.3.1美国的汽车保险4
1.3.2英国“完全市场细分”的汽车保险制度4
1.3.3德国的汽车分级保险制度5
1.3.4台湾地区机动车交强险制度5
2我国交强险制度存在的问题6
2.1关于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调查分析6
2.1.1调查的目的6
2.1.2调查的结果分析6
2.2我国交强险存在的问题7
2.2.1赔付与保障8
2.2.2保险费率厘定9
2.2.3交强险理赔难11
3对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12
3.1保险发达国家(地区)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与经验借鉴12
3.2对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14
3.2.1保障的提高措施14
3.2.2费率的调整措施14
3.2.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完善15
3.2.4其他完善措施16
4结语17
4.1本文的特色18
4.2展望18
致谢19
参考文献20
附录21
摘要:
机动车、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保险与人们的现代生活息息相关。
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机动车事故也在增长,人们需要机动车保险来分散事故风险。
这样,作为机动车风险管理工具的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险,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社会功能。
目前世界上已有85%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我国是近两年才正式确立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地位,与国外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机动车交强险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相关规定也还存在许多缺陷。
本文将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对比分析、举例说明的方法对我国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进行剖析,找到它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
关键词:
交强险;
三责险;
问题;
措施
ComparativeResearchofAutomobileCompulsoryTrafficInsuranceand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
StudentmajoringintransportationMeiDuo
TutorHanYing
Abstract:
Automobile,automobileaccident,automobileinsurancearecloselyboundupwithmodernlives.Followingthesharpincreaseonautomobileandautomobileaccident,autoinsuranceisusedtodecentralizetheriskofaccident.Meanwhile,CompulsoryTrafficInsuranceand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playaveryimportantroleonsocialfunction,asthetoolofcontrollingautorisk.Uptonow,MotorvehicleLiabilitycompulsoryinsurancehasbeenimplementedinmorethan85percentcountriesandregions,butitismadelegalformallyinchinajustfortwoyears.Therefore,thestudyonthebasictheoryofthisfieldinchinaisveryweak.ThepaperwillanalyzeMotorCompulsoryTrafficInsuranceinchinathroughtheoriesgoingwithfacts,comparativeanalysisandexamples,finditsproblems,andalsosomeviewpointswillbepointedout.
Keywords:
CompulsoryTrafficInsurance;
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
problems;
measures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压力日愈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
交通事故的处理越来越成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而机动车保险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对策。
在我国,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具体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才使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真正建立。
这一全新的制度改变了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领域以往的规则和做法,与传统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制度相比,确立了不少新的原则,如保险公司总体经营不盈不亏原则、强制承保、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同时我国又缺乏真正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的经验。
与国外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相关规定也还存在许多缺陷,其制度的构建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机动车交强险的理论进行深入探讨,是一件具有很强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工作。
本文以交强险实施两年多的情况和人们普遍对交强险不了解的事实为背景,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对比分析的方法,系统地对交强险和三责险进行研究,找到它们的关系。
本文的重点是研究社会调查的结果,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用比较专业的眼光发现我国交强险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交强险的对策。
1交强险和三责险的概述
1.1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定义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
三责险是指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于被保险人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
1.2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联系及区别
1.2.1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联系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
据统计,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
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作为责任保险,交强险和三责险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性:
(1)两者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三责险虽然立法意旨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但三责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公益性日渐突出,倾向于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我国立法已显示出这种趋势,因此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2)三责险是交强险的一种补充。
交强险是强制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三责险是商业保险,它并不会因交强险的实施而退出保险市场,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损失,作为车辆方在12.2万元交强险之外应当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三责险的方式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交强险与三责险共同编织成交通保险体才能达到分担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的目的。
1.2.2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区别
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两者之间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少的区别:
(1)赔偿原则不同。
传统的三责险是根据《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制定的,其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从保护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角度出发,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核心思想,交强险作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一项制度,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不同。
三责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2]。
例如,在三责险条款中规定醉酒驾车发生事故的均属于免责范围,但对于交强险,即使肇事司机属于醉酒,除了财产损失,则仍然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从理论上讲,后者的保障范围很大,可以涵盖加害人的所有法律赔偿责任。
(3)处理赔偿程序不同。
对于三责险,根据商业保险的理赔程序,一般是在被保险人处理完损害关系后,再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的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作出最后的赔付。
而交强险所规定的赔偿程序与上述程序完全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4)目的、功能不同。
相比较而言,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它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
交强险制度兼顾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保障、医疗救治和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两个方面。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有十分显著的区别。
(5)性质不同。
交强险的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同时,区别于现行的商业三责险,《条例》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责险属于民事合同,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6)法律依据不同。
对三责险发挥调整作用的是《保险法》。
而对交强险进行调整的法律依据包括《保险法》和专门用于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法规,如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
而且,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如果《保险法》的规定与专门调整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7)费率的厘定不同。
三责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商业三责险获得相应的利润;
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8)责任限额不同。
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三责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
目前交强险的法定责任总额为12.2万元,下含三个分项。
第一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第二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第三项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三责险中的总项责任限额制则完全不同[3]。
该项制度下,受害人的各种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
综上,机动车交强险是一种依法必须加入的保险,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迅速获得基本保障。
但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超过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金额,而超过的部分就需要三责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泛覆盖的基本保障。
对于投保人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投保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通过自愿购买三责险和车损险等途径来得到满足。
1.3保险发达国家(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情况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建立了汽车强制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法律体系的差异,汽车保险制度也有所不同。
本文主要对美、英、德三国,以及我国台湾和大陆地区的汽车保险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期望被我们所了解和启发,进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保险制度。
1.3.1美国的汽车保险
美国的汽车保险是随着汽车工业和保险业发展起来的。
从1898年,美国旅行家(Travelers)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张汽车体伤责任保险单到现在,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美国汽车保险迅速发展,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同时美国的汽车保险也形成了其鲜明的特征:
(1)费率厘定上的要素费率体制。
在美国影响汽车保费的因素首先是汽车本身。
高档汽车自身价值大,保险费当然也高,尤其是名牌古董车因为本身价值高,其保险费更高;
而低档旧车的保险费较低,因为其本身价值就低。
在美国影响汽车保险费率高低的人为因素主要如下:
①驾驶记录。
上一年既没有出应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没有由于违章驾驶而被交通法庭罚款的驾驶者,在延长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率会在原来的基础上下降10%-15%;
反之,保险费率会上升[3]。
上升的幅度依事故的大小、投保人应承担责任的轻重、被罚款的多寡而定。
②驾驶者的年龄因素。
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表明:
16~25岁的青年人,特别是未婚青年,出交通事故的概率最高;
60岁以上的老人出交通事故的概率次之;
概率最低的是26~59岁的中年人(特别是44~55岁的中年人)。
因此,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中年人收取的保险费最低,对老年人收取的保险费稍高一点,对未婚的青年人,特别是十七八岁的小伙子收取的保险费最高。
③地区因素。
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还表明:
在洛杉矶、纽约这样的大都市地区,由于车辆多,交通阻塞严重,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要高一些;
而在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在郊区和农村地区,车稀人少,交通事故发生率要低得多。
(2)独特的汽车强制保险制度
美国的汽车保险除了最大化投保人的利益以外,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对车祸中的受害人的利益予以合法的保护。
目前,美国的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包括:
①汽车强制责任保险:
美国许多州立法强制汽车使用人在使用汽车前必须购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保险。
汽车责任保险法的目的在于提高投保率,以使车祸发生时,受害人获得保险保障。
②防范未投保汽车驾驶人保险:
用于解决被保险人遭受无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伤害的赔偿问题。
当被保险人遭受第三人行车伤害后,其损失额超过该第三人汽车责任保单给付的最高限额时,差额部分即由受害人的保险公司予以补足。
③财产损失除外责任:
无过失给付不包含财产损失,倘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时由加害人所造成,该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部分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④分派市场:
对于有不良违规驾驶记录、无驾驶经验或从事特殊行业等高危险驾驶人群,政府按各保险公司正常业务量来分派各保险公司承保高风险业务的数量。
1.3.2英国“完全市场细分”的汽车保险制度
英国汽车保险历史悠久,世界上第一张汽车保险单便出现在英国,同时英国也是全球汽车保险业最为发达、汽车保险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英国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考虑各有侧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保险保障的程度。
据此汽车保险可以分为法定第三者责任险,法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火灾和盗窃险、综合一揽子保险三个等级。
其中法定第三者责任险是英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强制性险种,所有在英国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必须投保,否则构成刑事犯罪。
在强制保险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附加指定的险种,如盗窃险和火灾风险。
(2)汽车的用途。
据此汽车保险可以分为个人社交和家庭用车,与工作业务有关的私人用车,公司、监管员和检验员业务用车,商业旅行者用车和驾驶学校用车[4]。
这个划分科学地做到区别对待,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汽车可能被使用的频率和机会,纯粹的家庭日常社交生活用车与驾驶学校用车在频率和危险程度上不可同日而语,这一因素自然就会反映在保费价格中。
(3)汽车的型号。
各保险公司一般按照汽车发动机排量和功率、加速性能和最高可能时速,分为7-8个等级来确定保险费率。
这一因素既反映大排量车一般价值比较昂贵的因素,同时也强调大排量带来的加速性能和高限速可能带来较为严重事故的风险。
(4)驾驶员的因素。
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其年龄和驾驶经历是制定汽车保险不同费率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同样是新车,如果驾驶员年龄和经历不一样,交纳的保险费也大不一样。
一般说来,17-19岁的驾驶员,驾驶汽车不到5年,驾车技术不够成熟,保险费率要高出超过5年驾驶车龄的中年人30%左右。
对于在5年之内有违章记录的驾驶员,如被交通管理部门判处为“危险驾驶”的驾驶员,其保险费率要高出20%左右。
(5)汽车行驶和停放区域。
英国各家保险公司对此划分不一,如英国商联保险公司是根据交通流量密度在英国划分5-7个区域,伦敦及人口稠密的城市和地区的费率比其他郊区和乡下地区要高一些。
并且同样是伦敦,不同的区域,保费也不尽相同,所谓的高尚社区,安全性高,保费相对低,而其他区域则相对会高。
1.3.3德国的汽车分级保险制度
德国是全球第四大保险市场,在通过1995~2000年的第一阶段改革,即初始市场化阶段和2000年至今的利润导向阶段的改革阶段,德国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德国的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
德国保险公司往往将汽车保险分为不同等级,作为核定保险赔偿率的依据。
当然,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做法。
也就是说,等级越高,说明这种车出问题的概率越低,保险赔偿率就越高,如果事故后保险赔偿金额一定,保险等级高的车事先交的保险费用就相对少[5]。
以大众POLO为例,根据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保险公司的评价,这款车的保险等级定为10级,每年只要交350欧元保险费就够了;
而同类级别的其它车一般为13级或14级,要交650~700欧元。
所以,据此而定的汽车品牌保险等级在国外早已成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而国外各大汽车厂商为了保证品牌的市场占有份额,也纷纷把这些问题作为技术课题加以研究解决,以提高自己产品的保险等级。
1.3.4台湾地区机动车交强险制度
台湾地区汽车保险在最近十五年间已发展成为首要险种,其因台湾经济快速成长,国民所得提高,车辆数急骤增加,带动该险业务蓬勃发展。
从1954年台湾开始实施汽车强制保险,到2005年年初进行了大幅的修改,规定汽车所有人应依本法规定投保本保险,不投保该保险,公路监理机关不予发给牌照、临时通行证、换发行车执照、过户或检验。
(1)限额无过错责任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修改后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7条规定:
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不论加害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得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6]。
可见,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做出赔付的决定仅取决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者死亡的事实,与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无关,这是典型的限额无过错责任制度。
(2)充分考虑受害者利益。
修改后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11条规定:
本法所称请求权人,指下列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之人:
一、因汽车交通事故遭致伤害者,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为受害人遗属。
这条规定,把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人的范围已经从第三人扩大到了第三人的近亲属。
(3)台湾地区交强险对投保人按性别收取保费。
即使是政策性保险,也要讲究保费与保险风险相匹配,对每个消费者公平合理。
一般而言,女性客户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更为谨慎,事故发生率小于男性;
在保养车辆、检修车辆性能方面,女性也往往做得更好。
因此,一般而言,女性客户的出险概率相对小于男性,针对男女客户用应使用差别费率并且女性费率应略低于男性。
(4)设置了特别补偿基金。
台湾地区的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还设立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由具有独立地位的特定财团进行经营管理。
更好地实现了补偿及时、保障有效的理念。
2我国交强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汽车消费品正从奢侈品变为普通消费品,在
提高效率、便捷生活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给公众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建立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为我
国实行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
这一制度的确立保障受
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无疑是我国侵权
法的一个历史进步,但是,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
2.1关于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调查分析
在以人为本,共创和谐社会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出台并强制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实施两年多来,其在保障受害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之处。
尤其是在经济负担过重及其相应的保险保障不足方面,投保人对该险种的各种规定产生困惑,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
2.1.1调查的目的
为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自2006年7月1日起,交强险开始实施。
两年多,交强险涉及包括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权益,同时还关系到保险行业发展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正是由于影响面如此之广,作为初露头角的新事物,交强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焦点。
为此,我展开了社会问卷调查研究,以南京的交强险实施后的状况为典型,深入基层,关注交强险实施信息的反馈。
经过调查研究和调查结果的分析,用较为专业的眼光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帮助经营者更好的经营,使监管者更好的了解市场的运行状况。
2.1.2调查的结果分析
在此次调查中,为了可操作性,调查对象只涉及南京的浦口区、鼓楼区和玄武区的私家车和出租车驾驶者,发放问卷40份,回收问卷40份,回收率100%,有效问卷40份,符合统计要求。
调查问卷的具体问题见附录。
调查结果见表1:
表1关于南京机动车交强险的调查结果汇总
选A率(%)
选B率(%)
选C率(%)
选D率(%)
选E率(%)
问题1
70
7.5
15
-
问题2
35
10
55
问题3
37.5
25
12.5
问题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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