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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体会只有简单的两句话:
第一句是:
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
无论干什么工作,都需要责任心。
没有干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的人。
我用两个案例说明一下责任心的作用。
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
几年前,我那时候还在民二庭当庭长,快该吃中午饭了,一个审判员还在调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不知道是嘴官司打的时间长了,还是快到中午了急着回家,这个审判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儿,抢先亮出了自己的底牌,他说啥,他说:
原告某某某,你把利息让出来,被告谁谁谁,你负担诉讼费,就这样调吧,再不同意,我就只好判决了,要叫我判,我只能咋判咋判。
当事人还正在讨价还价,审判员先熬不住了,开始摊牌了,把判决结果都说出来了。
双方当事人一听这话,不说调解的事儿了,开说法官的事儿,你凭啥这样判,利息不能这样算——他肯定调不了这个案件了。
这个案件,我后来只好又换了一个法官,费了点功夫,把它给调解了。
这里边有工作经验的问题,是不是也有责任心的问题?
多点儿耐心,多操点儿心,仔细点儿,多观察观察当事人,啥话当事人能接受,啥话当事人不能接受,多掂量掂量,就算一时半会调解不了,也不至于一句话就把当事人推到自己的对立面,不但调解不成,判决后,服判息诉的工作也难做了。
再举一个正面的例子。
浚县善堂法庭庭长苏建新同志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妥善调处了一起案件。
原被告之间因为墙上一个窟窿争得不可开交,苏庭长亲自动手补上了这个窟窿。
一场风波悄然平息。
留下的是双方对法官的赞誉。
所以一定要加强责任心。
我们的一些审判人员,对于需要判决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制作判决书过程中还比较认真,比较尽责,生怕有什么纰漏。
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不很重视细节,甚至是马马虎虎,认为调解成功后,调解书制作起来也很容易,当事人也不会上诉,执行起来相对判决案件难度也要小一些,所以工作中就不是十分尽职尽责的,只要能想个办法促成当事人和解,其他的就浮光掠影般的带过去了。
其实,调解对责任心的要求一点也不比判决对责任心的要求差,前段时间省高院组织举行的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的巡回展,我看有几份文书就是调解书。
一份调解书,寥寥数语,还会出现错误,甚至是多处错误。
有的法官调解时不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调解书履行期限不明,语义含混不清等等。
这只能从责任心上找原因,如果承办人尽到责任,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诉讼调解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这样那样难以解开的纠结。
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
要勇于对自己的决断承担责任,不能邀功诿过。
当然,在很多时候,承担责任无异于承担风险,有时候甚至还要受点委屈,但是,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为了整体的工作,勇于承担责任,解决了难题,化解了危机,我们审判、调解工作的水平就能得到很大的提升。
而且,尽到责任,不仅可以避免错误,更重要的是,对工作、哪怕是对自己不喜欢的工作都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勇于负责,可以激发一个人对工作的热情。
对工作充满热情,可以使人不畏困难,勇于接受挑战,激发个人的主动性、创造性。
一个在工作中总是尽职尽责、追求完美的人,往往能够完成别人难以完成的工作,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这是我要说的第一句话:
我要说的第二句话是:
真情可以融化坚冰。
法官尽职尽责,会让群众感到可靠;
法官真心地为老百姓好,会让群众觉得可亲。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心理上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他就会较好地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有亲和力,调解中对当事人要和善、亲切、耐心,多做劝解工作,因势利导。
要把握住四个关键点,我总结为:
吃透案情、融入真情、拉近感情、互换心情。
所谓吃透案情,就是要把所涉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搞清楚,就好像一个医生对病人的病情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能开方抓药一样。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
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及昔日的关系,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
尽量全面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诉讼心理,摸清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与其目的及心理底线,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并激起当事人对调解者的抵触情绪。
所谓融入真情,就是要带着满腔热情去做工作,既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生冷硬推,这样工作才有动力,才有感召力。
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
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如帮助当事人办低保、参军等,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所谓拉近感情,就是不仅自己要定好位,而且要让当事人明白,我们是在为他们做工作,不能把当事人置于法官的对立面。
这里我举一个例子。
姬某的女儿在医院治疗期间服用了大量激素,后来股骨头坏死了。
他女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也许是爱女心切吧,立案后,姬某几乎每天都要跑一趟法院,总嫌办案慢,说是法官不理解他,承办法官换了三个,他就告了三个人的状。
民庭把这个案子汇报以后,我同老姬谈了一次,我首先耐心听他讲了一个多小时,然后告诉他,我也曾因为关节炎服用过长时间激素,一下子使老姬感觉到找到了“自己人”,然后我进一步向他指出了法官是在帮他姑娘处理纠纷,是帮他解决困难的人,让他明白,应当信任法官,理解和支持法官的工作。
老姬也开始与法官配合了。
所谓互换心情,指的是我们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要经常换位思考,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
工作中要双向看人看己,一要把自己当成别人,工作中困惑也好,高兴也罢,站在别人的角度看自己,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工作,心情会平和一些;
二要把别人当成自己,真正同情别人的不幸,理解别人的需要;
三要把别人当成别人,充分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核心领地;
四要把自己当成自己,自尊自爱。
我想用下面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真情的作用。
这个案件发生在山城区石林乡一个农村,受害人姓唐,是个农村妇女。
那年春天,她去地里浇地,无意中碰到了一根固定电线杆的钢丝绳,谁知道钢丝绳上带电,她遭到电击,抢救无效死亡。
出事儿的时候,她有两个女儿,都在上小学,还刚生了一个儿子,不满一岁,嗷嗷待哺。
她的丈夫,一个月前,因为和邻居打架,被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然后就起诉,被告是村委会、电业局。
开庭过程中,村委会和电业局相互推诿责任。
庭后又组织调解,两个被告还坚持自己没有责任,一分赔偿款都不愿意拿。
这可咋办,审判员干脆趁着一个星期六,拉上电业局的领导,直接到受害人家里去调解。
村委会的人也在场,大家一看,这家人真可怜,受害人死亡了,她丈夫住看守所了,大女儿跟着大姑姑去了汤阴,二女儿跟着小姑姑住在附近一个村里,小男孩儿才一丁点儿,他爷爷奶奶照顾他。
人亡家破,家徒四壁。
我们的审判员当场就落泪了,从兜里掏出来200块钱,叫老两口给孩子买奶粉喝。
电业局的领导一看,也感动了,也赶快捐款,也不说自己一点儿责任都不负了。
等到星期一一上班,这个案件就调解了。
这一次,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了感谢,背来一袋小米,非要送给法官。
这和“五个严禁”不沾边儿啊!
对工作负责任,对群众有感情,这是我认为对搞好调解工作很重要的两句话。
这其实是两句大白话,但是,如果我们能实践好这两句大白话,虽然不能说每个案件都能调解好,但最起码可以保证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机会,不会从我们身边悄悄溜掉。
上面所说的,是一些比较原则的东西,一些总的体会和经验,下面,我想说一说调解的技巧。
提起调解的技巧,我想起前段时间《公民与法》(审判版)刊登的一篇文章,题目好像是《巧用三十六计破解执行难》,这篇文章的思路很新颖,我看后很受启发。
我就想,我们所说的调解的技巧与《三十六计》中的计谋是什么关系,我觉得技巧包含在计谋之中,属于是计谋的一部分,但计谋也分阴谋与阳谋,我们的技巧属于阳谋,不是阴谋。
我们在调解中运用技巧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三十六计讲的计谋是为了达到作战的目的。
二者相通之处在于都是运用某种方法去解决一定的问题。
关于计谋或者策略的运用,《百战奇略》上有一句话我觉得很有道理,它把领兵打仗的谋略分为”正”和“奇”,它说“正兵者,拣士卒,利器械,明赏罚,信号令,且站且前,则胜矣。
凡所谓奇者,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也”。
以我的理解,我们在审判、调解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公正司法、不偏不倚,公正、高效地把案件办好,这是“正”。
具体到调解工作,我们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耐心做调解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多次反复持续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是“正”。
但是遇到问题,需要我们迂回一下,妥善解决,就需要讲究策略,讲究技巧,这是“奇”。
《三十六计》讲的是“奇”,都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招数。
那么有时候,我们在调解工作中,也需要出奇制胜。
需要采用多种手段,选择多种途径,邀请多方参与,运用多种技巧。
《孙子兵法》说: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
正兵迎敌,奇兵取胜。
但是,出奇招不等于出乱招,乱出招,因为人家还说了:
“数中有术,术中有数。
阴阳燮(xie)理,机在其中。
机不可设,设则不中”。
意思是说,凡事都有自身的规律,设计用谋,都要遵循事物本身的规律,如果违反客观规律凭空设计,强用计谋,就会遭致失败。
说得很对,我们调解案件,也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策略,随机应变,才能收到成效。
要说到具体的民事调解的技巧,实践中我们大家都在运用,都有不少心得,我还真的不敢在这里班门弄斧。
我查阅了一些资料,看到我们大家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我简要地列举几个主要的提法:
1、五心调解法,必须具备爱心、耐心、信心、细心、公心;
篇二:
调解体会在实践与创新的结合中实现新发展——***司法所两年来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体会一、驻所〈派出所〉调解是应新时期调解要求而产生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要从源头上根本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控制在始发状态,使得基层司法所更加需要专业化、职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调解人才,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面实施创新战略,培养高素质的调解人才,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调解建设和调解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得到提升,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人民调解真正发挥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成为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与此同时,调解理念、调解方式、调解方法和社会环境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当前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这些都对当前人民调解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调解实践中,一个好的调解理念、好的调解方法、好的调解方式至关重要,应该是不仅在传授调解理论知识上具有先进性,而且能使基层司法助理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能更好地掌握调解规律、调解方法、调解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能力与水平,并且能在调解实践中,培养基层司法助理员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观念,全面提高人文素质。
这应该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建设追求的目标和定位。
正是在这样一种调解事业建设的时代背景和时代要求下,******司法所践行服务于调解创新实践的指导思想,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派出所合作,于2006年初正式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并形成运行机制。
驻所〈派出所〉调解,就是司法所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街道办事处聘请一名专职调解员,司法所派一名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派一名社区民警和一名驻所〈派出所〉律师,建立“联处联调”机制,实行坐班制调解。
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副主任具体抓,司法所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司法所所长任调解主任,派出所副所长任调解副主任,并将辖区主要单位领导纳入调解成员。
专门负责公安110指挥中心接警转交派出所处理和派出所接警尚不够成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的民事纠纷,以及群众要求调解的民事纠纷。
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专职调解员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派出所负责,重大疑难纠纷和行政附带民事纠纷由两所〈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处理,2006年以来,共受理420余件各类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无一起纠纷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出现上访。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实践和运行,极大地解决了公安民警在调解纠纷中占用大量警力问题,把大量警力从繁琐复杂的调解纠纷中解放出来,使公安警力投入到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上来,同时,使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前置到矛盾纠纷最突出、最敏感、最易激化的前沿窗口,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地发挥了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二、创新性的“三个转向”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三个转向”:
一是调解理念从传统“单打独斗”只注重调解本身建构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机制建设上。
传统的调解,更多地注重调解自身的建构上,体现在单打独斗式的调解,而驻所〈派出所〉调解,则把调解理念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上,即有健全的调解组织机构,把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调委会、企业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等纳入调解机构,并将职能、职责、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向群众公示,既加强内部管理、也接受群众监督。
在调解活动中,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调解、公平公正。
其合作机制真正意义上的从传统的“单打独斗”的调解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建设上,真正使为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理念落到实处。
二是调解模式从传统“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以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
传统的调解更多的是在办公室接待,在司法助理员的主持下“自主协商为主”,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建立,把调解模式从“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在调解员主持下,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
即在过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通过人性化的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这种自主协商+正确引导,既丰富了调解本身内涵,又使当事人双方+司法所+派出所三方在和谐的氛围中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不仅改变了传统调解模式,又使人性化调解成为主要的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式的更新与变革,更有利于调解员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与造就。
三是调解形态从传统的注重“案结事了”转向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为主。
传统的调解,主要注重“案结了事”其结果有一定的缺陷性,可能出现反复,不利于可持续稳定。
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除要求做到“案结事了”外,更加地注重在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另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督促协议的履行,即在调解前通过对纠纷情况的调查、了解、分析,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利弊、纠纷的走向、纠纷的法律关系等作出评估,对纠纷当事人做出“友情提示”,供当事人参考;
重大疑难纠纷,行政附带民事的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有可能出现反复的情况告之当事人,对违约成本做出“友情提示”或“警示”,展示出新时期调解改革和发展,实践与创新的最新形态。
三、特色性的“五个结合”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特色性”主要表现在“五个”结合上:
一是实践与创新的结合,突出其创新性。
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
***司法所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创建者,也是实践者,在调解活动中,始终坚持“推陈出新”的原则,即在调解实践中不断总结传统的调解经验、调解方法和调解模式,在继承传统经验、方式、模式的基础上创新。
把“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作为创新的目标,具体地说是创新过程中,发现别人尚未发现的新规律上创新,在对别人的发现从认识上不断深化中出新,在对别人不完备之处进一步系统完善上出新,总之,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现新发展。
二是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结合,突出其专业性。
专业化、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人才的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充分地根据这些要求和需要,把调解作为一项事业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远景规划体系构建,着眼于调解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构建一个较合理的专业调解机构体系,诸如,司法助理员+社区民警+专职调解员等,其调解工作与调解建设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特点是十分明显。
三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突出增强调解效力性。
就国情和现状,行政调解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解决社会矛盾能够发挥特定的作用。
诸如派出所治安调解在制止矛盾激化的力度上强劲,但《治安调解书》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就赋予了人民调解法律地位,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使司法所、派出所双方的职能得到了优势互补,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了调解效力,四是法律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保障相结合,突出“人人享受法律”的特性。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注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每一次调解活动当作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律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当说,
篇三: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民事纠纷调解措施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
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
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
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
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
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
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
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
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
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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