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定额下浮承包合同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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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严格按施工图与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施工,按照《国家施工与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评标准》进行验收。
所有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在隐蔽施工前,需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和设计人员及甲方管理代表认可签字,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无效,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自负。
5.3、工程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提供有效的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单,需进行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必须经甲方和监理现场代表现场见证取样复检等材质证书,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材料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所有进场的材料需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认可同意后方可使用。
特别说明:
①、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具体采购要求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执行;
②、材料或品牌指定:
钢材、水泥采用大厂材料,其它对所有工程材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规定及主合同的要求。
六、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
6.1、结算细则规定如下:
6.1.1、工程量计算:
按实。
6.1.2、工程结算办理套用: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
6.1.3、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以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当月公布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乐山市的材料市场价格确定;
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在使用前由甲方、乙方和监理人共同询价确定基准价。
材料价格风险调整的规定:
(1)除钢材、水泥外,可调材料的信息价涨跌幅度在±
10%以内(含10%)不调价,超过±
10%的部分按实调整;
(2)钢材、水泥的信息价涨跌幅度在±
3%以内(含3%)不调整,超过±
3%的部分按实调整;
(3)可调材料品种参照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的附表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
6.1.4、人工费的规定:
除政策性规定外不得调整。
6.1.5、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道路工程)
(1)环境保护=定额人工费×
0.4%
(2)文明施工=定额人工费×
5%
(3)安全施工=定额人工费×
7.5%
(4)临时设施=定额人工费*7.5%×
50%
(5)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
不计取。
(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由承包商报施工组织方案,经发包商和监理审批同意后计取。
6.1.6、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按最低标准计取;
税金按3.41%。
6.1.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决算价款下浮%(房建)。
6.1.8、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如:
建安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副调基金、公司管理费)。
6.1.9、结算价款确认时间的约定:
结算评审完成之日起,乙方必须在15天内确认,过期视为乙方认可。
6.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6.2.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每次支付金额=按前面计算法则计算的产值×
(100%-8%)×
75%
第1次:
基础完工一周内按实计量计算支付;
第2次:
主体完工1/2一周内按实计量计算支付;
第3次:
主体完工备案一周内按实计量计算支付;
第4次:
装饰、安装(不含设备)完工一周内按实计量计算支付;
第5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一月内支付到总产值95%,余款5%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规范文件格式编制,工程计量的附件清楚、准确,工序检查、检测资料齐全,验收签字审批程序符合规定。
6.2.2、竣工结算办理:
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结算书,甲方内部审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在60天内对工程结算予以审计完毕,甲方乙方双方对评审结论确认后,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乙方工程款到总产值95%,余款5%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6.3、质量保证金5%为无息返还
(1)第1年返还=工程总价×
2.5%
(2)第2年返还=工程总价×
1.5%
(3)第3年返还=工程总价×
0.5%
(4)第4年返还=工程总价×
(说明:
1、质保期按国家规范要求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将5%的工程质保金扣除因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后,按分项工程质保责任约定期限一次性无息结算支付给乙方。
若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说明:
2、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额95%的款项时,乙方须一并提供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
)
6.4、审计费用:
甲方内部审计的竣工结算,若乙方对审计结果不认可,需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重新生审计,其审计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双方的主要责任:
7.1、甲方:
7.1.1、提供施工条件:
本承包责任书商谈时的现实条件,乙方自行踏勘,并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条件对工程价款的影响,承包应得结算价款已认同了施工条件的因素。
7.1.2、组织对施工图及技术资料的审定。
派驻工地代表和建设方排驻工地第三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工程中间验收手续。
7.1.3、督促乙方按合同进度施工,如果乙方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7.1.4、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时甲方有权监督支付或直接扣款代支:
a、乙方必须将劳务工资花名册上报甲方,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劳务工资的发放;
b、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支付租赁的架管、机械等费用;
c、其他费用。
7.1.2、协助乙方办理工程非现场的相关行政手续及审计结算,费用由乙方担承。
7.2、乙方:
7.2.1、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1)7.2.2、履约保证金:
50万元;
在签定内部承包责任书后,15个工作日支付。
支付到甲方账户上后,双方所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方能生效。
甲方分二次不计息返还:
第1次返还:
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办理备案书后返还履约保证金25万元;
第2次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完后返还履约保证金25万元。
返还履约保证金是不计息的。
)
7.2.3、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若发生伤、残、亡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工程规模工程意外伤害险按60万元+3万元的挡次购买,未按此条款购买工程意外伤害险和医疗费用的本合同不生效;
7.2.4、工程修建、竣工、结算、保修等一切相关资料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甲方完工部分由甲方承担)。
7.2.5、现场管理:
乙方项目管理班子的配置不得少于:
项目经理1人;
技术负责人:
1人;
施工员:
2人;
预决算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员:
2人,专职资料员:
1人。
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花名册,乙方派驻现埸的以上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应报甲方审定;
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及四川省有关建筑工程现场管理的规定。
7.2.6、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办理完成的时间,必须保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未办理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合同不生效;
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务工资纠纷出现上访事件的,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代支民工所欠民工工资并按一次事件3万元罚款,作为对甲方名誉损失的补偿;
7.2.7、工程的守护及移交:
按甲方与峨眉山市殡葬服务中心签订的主合同中的约定,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违约
8.1、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8.1.1、对乙方质量管理违约的处理:
8.1.1.1、乙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满足施工管理的需要:
人员配置数量和执业资格与相应的承包责任区的建筑面积相应,同时必须驻守现场,切实实施相应的管理责任,不得随意调动或更换;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如主要责任人(签订本责任书后,由乙方书面上报甲方)不假不到现场,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甲方并可责令其改正。
8.1.1.2、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得到批准或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即进行施工,或无开工令自行开工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8.1.1.3、乙方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其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8.1.1.4、乙方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元。
8.1.1.5、乙方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责令其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元。
8.1.1.6、乙方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或未按照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元。
8.1.1.7、施工工序未经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的,责令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元。
8.1.1.8、施工过程中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半成品、成品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二次污染的,责令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
8.1.1.9、存在施工质量通病且消除不力,或同一标段重复出现相同的质量通病,责令其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8.1.1.8、乙方对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质量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答复或不处理,或返工、修复仍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
8.1.1.11、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责令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
8.1.1.12、模板支撑体必须严格控制好拆除时间,如因此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承担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外,甲方有权处罚乙方2000元。
8.1.2、对乙方工期违约的处罚:
8.1.2.1、乙方无正当理由和合理手续拖延开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
8.1.2.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乙方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不得力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8.1.2.3、当工程按甲方需求需提前完工时,乙方应增加人员和机械,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得影响施工质量,甲方按业主支付的赶工补偿费全额支付乙方。
若乙方未增加人员和机械,或增加的人员和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影响工期的程度要求乙方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严重时,甲方有权将部分项目收回或终止合同。
8.1.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制订的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等阶段性进度计划未按期实现,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竣工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元,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
8.1.3、对乙方安全管理违约的处理:
8.1.3.1、乙方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元。
8.1.3.2、安全检查时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违约金300元;
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乙方应在300元基础上另外再行承担违约金800元。
乙方不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每出现一次,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甲方并可签发停工令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8.1.3.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拴安全带或不正确拴挂安全带、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每发现一人次,乙方均应承担违约金200元。
8.1.3.4、乙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1人/次以上者(含死亡1人)、重大机械(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每出现一次,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8000元。
8.1.3.5、发生人身重伤事故1人/次、一般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每出现一次,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乙方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
8.1.3.6、隐瞒安全事故不报,发现后,乙方应按同类型事件违约金的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
8.1.4、对乙方文明施工管理违约的处理:
8.1.4.1、未及时完成所承担道路的保洁工作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8.1.4.2、在禁止吸烟区内每发现一人次吸烟、一个烟头,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元。
8.1.4.3、每道工序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当天各类材料和工具未及时回收,或上一道工序施工完毕时未及时将区域内材料、设备、建渣清理干净,每出现一次,责令改正,乙方并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8.1.4.4、现场发生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元,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1.4.5、乙方施工临建按批准的总平面图修建,设备材料堆放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而影响其它项目施工的,责令其改正,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
8.1.5.对其他违约的处理:
8.1.5.1、乙方未将上报审定拟派于本现场的项目经理派驻施工现场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但乙方发生特殊情况,报经甲方同意其更换项目经理,且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与报价文件中项目经理的资质相同时不算乙方违约。
8.1.5.2、乙方未将上报审定拟派于本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机械用于施工现场且拒绝纠正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8.1.5.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将项目分包,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00元,甲方有权将项目收回委托给其他单位施工。
8.1.5.3、拒绝执行设计变更或甲方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
8.1.5.4、参加甲方和监理单位、业主组织的会议迟到一人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
8.1.5.5、每月26日前未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进度计划,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元,甲方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8.1.5.6、经双方商定,需通过甲方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递送给甲方的相关资料,在形成资料后的第二天上午8时前必须送达,递送延误按500元/天进行经济处罚。
8.1.6、乙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驻施工现场时间分别少于25天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
8.1.7、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的预付款外,还应赔偿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并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8.1.8、对乙方所有的违约处罚,均从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8.2、对甲方违约的处理:
8.2.1、乙方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如因业主终止项目合同,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已开始施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8.2.2、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9、工程保修及保修的条件:
9.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中所表达的全部内容
9.3、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9.3.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9.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9.3.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9.3.4、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9.3.5、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9.3.6、除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9.3.7、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9.3.8、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9.3.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该工程设计施工图全部内容保修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4、质量保修责任
9.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9.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9.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9.4.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9.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十、安全文明施工:
10.1、工程建设处于交叉施工区,乙方要着眼大局,服从协调,精心施工,确保整个施工过程井然有序。
10.2、进入施工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其它事项
11.1、合同所涉及的条款不受任何因素变化而变化。
11.2、甲方向乙方提供贰套施工图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11.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11.4、甲乙双方应精诚合作,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主合同为本责任书的附件,为本责任书的组成部分,除本责任书已另行约定的外,按主合同执行。
本责任书乙方承包范围涵盖了主合同的所有内容,本责任书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乙方不得以本责任未约定而免责。
十三:
双方承诺:
13.1、乙方承诺:
我胡同明(乙方代表)承诺:
在签订本责任书前已了解和踏勘了施工条件并认真阅读了本责任书和主合同的每一款条,在充分了解了施工条件和本责任书及主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风险的提前下自愿签订的,是我胡同明真实意思的表达;
我承诺全面履约本责任书及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执行约定的条款。
13.2、甲方承诺:
我司承诺:
按本责任书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
十四、特别约定:
因乙方原因出现业主要求解除主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没收履约保证金;
并保留一切损失(含信誉损失)的追朔权;
乙方所完成的合格部分工程,在业主与甲方办理完结算后,另再行办理。
十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具备本合同中的附加生效条款后生效。
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殡葬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部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14年4月28日
附:
乙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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