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4锻件加工余量 TDS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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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5826.9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黑皮锻件
13 一般规定
13.1 本标准规定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适用于以钢坯锻造的自由锻件。
凡采用钢锭锻造时,则余量与公差允许按本标准的数值增加15%。
13.2 自由锻件锻造精度分为二个等级:
5——F级用于一般精度;
6——E级用于较高要求。
1注:
E级需要特殊模具和附加加工费用,因此只用于较大批量生产。
13.3 本标准所示余量与公差系指锻件的两面加工余量与公差,只需单面加工时余量与公差采用规定数值的1/2。
13.4 借助工具(或模具)操作的锻件应有一定的斜度,故允许增加余量,测量时锻件余量最小处尺寸为锻件尺寸。
13.5 锻件的特殊规定如下:
a 方形零件:
任一对边小于36㎜的零件可锻成方条,其长度应小于300㎜;
b 圆环类锻件:
厚度小于20㎜,壁厚小于40㎜的零件锻成筒料,但总长度不得超过200㎜;
c 锻件直径为Ф38~Ф90的零件可锻成圆棒,其长度不得超过200㎜;
锻件直径为Ф38以下的零件可锻成圆棒,其长度不得超过500㎜;
d 锻成长条、筒料、圆棒的锻件总长度应包括每个切口10㎜。
13.6 锻锤的允许加工范围如下:
7——0.5T锤:
可锻最小厚度20㎜,最大直径Ф250㎜;
8——2T锤:
可锻最小厚度60㎜,最大直径Ф400㎜;
9——3T锤:
可锻最小厚度80㎜,最大直径Ф1000㎜;
10——5T锤:
可锻最小厚度100㎜,最大直径Ф1500㎜。
13.7 锻件的实际尺寸应在图1所示的范围内,为了便于取出工具,应有一定的斜度,测量时锻件最小尺寸为锻件实际尺寸。
A 零件基本尺寸
A+a 锻件基本尺寸
中
A+a+Δ 锻件最大尺寸
图中:
A+a-Δ1 锻件最小尺寸
心 a—基本余量
1/2(a-Δ1) 每面最小余量
Δ-余量上偏差
1/2a 每面基本余量
线 Δ1—余量下偏差
1/2(a+Δ) 每面最大余量
1/2Δ 每面上偏差
1/2Δ1 每面下偏差
图1
14 台阶和凹挡的锻出条件
锻件上台阶和凹挡的锻出条件按GB/T15826.7的规定执行。
15 法兰的最小锻出条件
锻件上法兰的最小锻出条件按GB/T15826.7的规定执行。
16 光轴类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光轴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按GB/T15826.6的规定执行。
17 台阶轴类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台阶轴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按GB/T15826.7的规定执行。
18 带孔圆盘类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带孔类圆盘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按GB/T15826.3的规定执行。
19 圆环类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圆环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按GB/T15826.4的规定执行。
110 套筒类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套筒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按GB/T15826.5的规定执行。
111 黑皮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黑皮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按GB/T15826.9的规定执行。
112 有台阶和凹挡的长方形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
112.1 本章适用于截面为矩形的长方形类的自由锻件。
112.2 有台阶和凹挡的长方形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2及表1的规定。
图2
表1 有台阶和凹挡的长方形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单位为毫米
零件截面边长
A、B
零 件 总 长 度L
大于
300
600
1000
1600
2500
4000
至
6000
加工余量a与极限偏差
65
7±
2
8±
3±
9±
3
10±
4
11±
—
80
12±
5
13±
100
14±
6
15±
125
16±
7
160
17±
200
18±
8
250
19±
20±
320
21±
9
22±
321
400
23±
10
24±
112.3 各台阶截面的余量按零件总长度及最大截面尺寸来确定。
112.4 当B/A≥3时,A的余量增加20%~30%。
112.5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113 块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113.1 本章适用于零件尺寸为A/B≤2,H≤B的块类自由锻件。
113.2 块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3及表2的规定。
图3
113.3 带孔块板自由锻件的最小冲孔直径d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最小冲孔直径
设备吨位(T)
0.5
1
最小冲孔直径(d)㎜
50
70
90
113.4 锻件高度与孔径之比大于三倍时,孔允许不冲出。
113.5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114 圆盘类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114.1 本章适用于零件尺寸为0.1D≤H≤1.5D的圆盘类自由锻件
114.2 圆盘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4及表4的规定
114.3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图4
115 长套类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115.1 本章适用于零件尺寸L>1.5D的套筒及L>1.5D1的凸肩长套类的自由锻件。
115.2 长套类自由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5及表5的规定。
115.3 各台阶直径上的余量按零件总长和对应直径来确定。
115.4 孔径余量按芯棒最大直径确定,其芯棒斜度为1:
100。
115.5 壁厚小于20㎜时,应适当增加内孔余量。
115.6 当台阶之间直径之比大于2.5倍时,则应将其中一段余量增加20%~30%。
115.7 表5余量b值只适用于不允许气割的锻件;
对于允许气割的锻件b=1.5a,表5的b值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115.8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图5
116 凸肩法兰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116.1 本章适用于零件H≤1.5D或H≤1.5(A、B中较大值)的凸肩法兰类自由锻件。
116.2 凸肩法兰类自由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6及表6的规定。
图6
116.3 法兰余量由最大直径(长度或宽度中最大值)和法兰总高度确定。
116.4 表6适用于借助专用工(模)具锻造的自由锻件。
116.5 最小冲孔直径d应符合表7的规定。
116.6 锻件高度与孔径之比大于三倍时,孔允许不冲出。
116.7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表7 最小冲孔直径
117 螺母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117.1 本章适用于各种六角螺母和方螺母类自由锻件。
117.2 螺母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7及表8的规定。
图7
表8 螺母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单位为毫米
螺母直径 M
加工余量a、b、c与极限偏差
a
b
c
25~36
6±
不冲孔
37~60
61~92
93~114
117.3 需调质的螺母增加2㎜~3㎜的调质余量。
117.4 M24以下的六角螺母,不论是否调质,都锻成圆棒,长度不超过500㎜。
117.5 厚度小于或等于15㎜的薄螺母,不论是否调质,都锻成圆棒,长度小于200㎜。
117.6 不通孔螺母,锻成部件圆坯。
117.7 凡锻成长料的螺母,每件留7㎜的切口,整根带15㎜~20㎜的夹位。
117.8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118 螺钉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118.1 本章适用于螺钉和方头螺钉类的自由锻件。
118.2 螺钉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8及表9的规定。
图8
118.3 需调质的六角螺钉头部锻成圆头,杆部再增加2㎜~3㎜的调质余量。
118.4 杆部直径在24㎜(不含24㎜)以内的螺钉,不论是否调质全锻成圆棒,毛坯余量按对角加方2㎜~6㎜,长度小于500㎜。
118.5 不调质件,杆部长度小于100㎜的螺钉,锻成圆棒;
调质件,借助工具锻成单件、头部为圆头。
118.6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表9 螺钉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单位为毫米
杆 部 长 度 L
螺 钉 杆 部 直 径 d
24
40
650
-
119 连杆类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119.1 本章适用于连杆、叉子类自由锻件。
119.2 连杆类自由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9及表10的规定。
119.3 如中间杆部是圆的,余量与偏差按叉子及拉杆类锻件的规定。
119.4 表10中分子为机械加工余量与极限偏差,分母为黑皮锻件的尺寸偏差。
119.5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图9
120 提环类锻件公差
120.1 本章适用于弯曲圆截面提环类自由锻件。
120.2 提环类锻件公差应符合图10及表11的规定。
图10
表11 提环类锻件极限偏差 单位为毫米
零件高度
L
偏差
B
230
310
500
以上
△
△3
120
±
≤2
△1
1.5
△2
≤4
2.5
≤3
≤5
15
≤6
900
20
≤8
≤7
≤9
≤10
1500
30
≤11
1500 以上
≤15
≤13
120.3 表11适用于提环类锻件弯曲后各部分尺寸偏差,其中△4、△5按下式确定:
△4=R/15
△5=Kd
式中:
K为弯曲变薄系数,按表12确定。
表12 弯曲变薄系数
R/d
≤0.5
0.5~1
1~1.5
1.5~2
2~2.5
2.5~3
>3
K
0.080
0.050
0.040
0.035
0.030
0.025
0.020
120.4 弯曲后锻件实际尺寸应大于零件基本尺寸减黑皮锻件下偏差,再减△5的数值。
120.5 本章未列提环锻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按连杆类锻件确定(其长度为展开长度)。
120.6 其余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121 轴、扁条类锻件调质余量
121.1 本章适用于需要调质处理的轴、扁条类锻件。
121.2 轴、扁条类锻件的调质余量应符合图11及表13的规定。
121.3 扁条类锻件用A、B中的最大值查表。
121.4 若锻件只作回火消除应力,热处理余量取表13中数值的0.5~0.6倍。
图11
表13 轴、扁条类锻件调质余量 单位为毫米
锻件长度
锻件直径D(或边长A、B中较大值)
315
调 质 余 量 a
12
6500
16
14
122 饼、盘、块类锻件的调质余量
122.1 本章适用于需要调质处理的饼、盘、块及凸肩兰法类锻件。
122.2 饼、盘、块及凸肩兰法类锻件调质余量应符合图12及表14的规定。
122.3 若锻件只作回火消除应力,热处理余量取表14中数值的0.5~0.6倍。
图12
表14 饼、盘、块类锻件调质余量 单位为毫米
锻件高度
H
800
1250
60
11
123 圆环类锻件调质余量
123.1 本章适用于需要调质处理的圆环类锻件(d>0.5D,H≤D)。
123.2 圆环类锻件调质余量应符合图13及表15的规定。
123.3 若锻件只作回火消除应力,其热处理余量取表15数值的0.5~0.6倍。
图13
表15 圆环类锻件调质余量 单位为毫米
锻件直径D
45
110
124 套筒类锻件调质余量
124.1 本章适用于需要调质处理的长套、短套类锻件。
124.2 套筒类锻件调质余量应符合图14及表16的规定。
124.3 若锻件只作回火消除应力,其热处理余量取表16数值的0.5~0.6倍。
图14
表16 套筒类锻件调质余量 单位为毫米
锻件内径
d
锻件直径D(或边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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