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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水利财务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市下属水利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
做好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对水利资金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指导好下属单位财务工作。
2
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
负责水法制宣传和实施,拟订市级水法制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提出省、州及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负责水法律宣传工作,参与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水库管理工作,协抓水行政工作。
河道管理站负责河道管理、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工作,参与水资源管理、规费征收和水库管理工作,协抓水资源工作。
中小型水库管理中心负责中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全面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生产、防汛度汛。
负责黄石洞水库、跃进水库水源地建设及新区供水工作。
参与水资源管理、水政执法和水行政工作。
3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水资源管理股负责取水许可工作、水资源管理工作和规费征收工作。
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拟定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4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同意及日常监管,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同意及日常监管;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5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市内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综合股承担公务收发、流转、归档;
管理指挥部和办公室印章,负责保密、安全工作;
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业务培训,归口防洪抗灾工作的对外宣传,归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协调、衔接等工作。
负责防汛会商室、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及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调度联系负责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负责审批小型水库、重点山塘汛期运用方案,监督实施小型水库的防洪、抗旱调度。
负责各类防汛安全检查,督促处理险工隐患,负责洪涝灾害统计、重大险情的上报,督促重大险情的及时处理和重点水毁水利工程的及时修复。
负责编制和审查抗旱预案、减灾措施和建设规划。
负责抗旱准备的组织和督查;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旱情和灾情;
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
掌握、分析全市重点乡镇旱情、灾情、指导、监督、落实抗旱措施。
负责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负责推广抗旱新技术、新措施以及抗旱先进经验。
6
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对小水电开发审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及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做好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监管工作及水电站直供区规划改造和全市中小河流水能资源规划等;
组织草拟全市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水利经营发展规划。
7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规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规定有关标准;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8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组织指导河流、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
负责涉河涉水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办理;
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河口、滩涂的建设与管理;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19
负责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
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
负责全市水土流失数据的收集及整理,对全市水土流失治理提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开展水土流失勘测、普查,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并公告。
负责审批管辖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依法查处水保案件,处理、调解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负责全市水保教育、培训,抓好水保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110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完善农村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村镇供水、节水改造、灌区及灌溉泵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占用、补偿的审批工作。
负责全市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指导全市乡镇水利服务站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
111
指导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指导水利经济工作,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下属水利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
对水利资金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指导水利经济工作及风景区水利建设及管理。
112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中小河流治理、农村安全饮水、水库除险加固、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13
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并批复;
对申报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做质量监督计划书,不定期抽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通报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施工单位;
指导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114
负责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
根据市级河长制定的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负责拟订分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市级河长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115
指导水文工作。
指导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根据工作职责划分,我市水文工作由市水文局承担。
市水文局为省垂直管理机构,我局日常联系市水文局开展水利工作。
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116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局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吉政办发[2010]32号文件
2001-2002年市政府、环保、水利、公安、交警、矮寨、寨阳乡政府对狮子庵水电站上游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家禽养殖给水源地带来严重污染,农业局对家禽养殖和养殖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农业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河道采砂管理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件》第二十五条、《湖南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吉首市河道已划办禁采区,我局负责日常巡查工作。
国土资源局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与市水利局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与市水利局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
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公安局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2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局会同州水文局拟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实现起至断面一致,目标水质一致,在确定水功能区范围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水利工程(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小
(二)型水库、小水电站、机电泵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河溪电站、狮子庵电站、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小流域治理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水土保持项目等,10万方以下山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街道)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3、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4、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
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1、《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可采区域或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监督:
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面不少于30%;
对重点河道的采砂作业工具做到100%的检测;
每年组织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必要时抽取10%的重点河道或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一)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三)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河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可采砂区、禁采区;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
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洪,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二)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吉首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4、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5、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1、常规检查:
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予以总结。
2、抽查:
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
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提交总结。
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湖南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
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
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吉首市水利局许可的入河排污口及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入河排污口及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吉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河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查入河排污口及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
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入河排污口及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入河排污口及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
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情况;
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一)批文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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