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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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补贴资金足额直接拨付到农民的个人银行帐户,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各级财政、经信、公安、商务、物价、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的产品和销售
第八条依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确定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品。
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
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
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
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
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
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
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九条对列入《湖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经销商名单目录》中的汽车摩托车经销商和与之签订经销合同的授权经销商并履行经销商承诺的责任和义务的,均纳入汽车摩托车经销商范畴管理。
其销售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均属补贴范围。
授权经销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并已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
(二)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三)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四)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二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
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
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承诺执行和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经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六条 购买人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购买人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购买人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购买人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购买人购买摩托车。
第十七条 购买人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八条 购买人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十九条 购买人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
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
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
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
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购买人(同1个人),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或县指定(设立)的财政补贴窗口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下同)。
第二十一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或县指定(设立)的财政补贴窗口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六、八、九、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购买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兑付,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的办法,设立下乡补贴专用窗口,方便购买人办理申报补贴。
“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即:
购买人申报汽车摩托车补贴必须回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核合格,乡镇财政所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购买人在银行的储蓄账户。
“县级审核、县级兑付”即:
县级财政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证处设立窗口,对购买人汽车摩托车申报资料的登记、审核、资料存档,审核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
不论采取哪种方式,要确保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农村车辆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等因素测算补贴资金,并按测算金额的50%预拨付资金,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采取“乡审乡兑”的县级财政按上述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各乡镇财政所设立的“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归还垫款。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送市、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市、州财政局于4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二十九条 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对地方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专用窗口,方便购买人办理证照。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尾部印有“汽车下乡”规定标识的汽车,在登记申请表上注明两年内不得过户,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在行驶证副页备注栏内签注“自注册日期起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和检验合格标志。
对合规换购的报废车辆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三十二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公布《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及拆解企业名单》,对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购买人进行指导,监督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经销商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经销商的审核备案工作,对备案合格的经销商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告,方便农民购买下乡产品。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八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四十条对不履行经销商承诺的责任和义务的经销商,当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经信部门取消其经销资格,并将处理情况公布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
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
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
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
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
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
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
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
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
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
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
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
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
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
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
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
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
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
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
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
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
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
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
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
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
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
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
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
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
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
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
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
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
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
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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