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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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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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
设制责任区交通通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单位,消防执勤力量等有关情况显示图表,以及执勤所必备的其他有关资料。
担负辽望任务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增配辽望器材和通信器材。
第十二条各种执勤器材装备,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保养和检测,并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各种作战预案;
(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调度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带领或指派值班人员出赴现场。
实施指挥并视情组建火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机关每天战备值班交接工作,由当天的值班首长组织,其方法和时间,由各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旗)公安消防大队,可根据需要建立调度指挥机构和值班制度。
第二节中队值班
第十六条值班队长,由中队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
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中队设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见附件一)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六)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应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设置辽望员的支、大队,辽望员的职责由总队或支队确定。
第十九条卫生员的主要职责:
做好救护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随值
班队长出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工作。
第二十条战斗班长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
(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带领全班迅速登车;
(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战斗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三条供水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四条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
(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
主要内容是:
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置完毕,再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中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工具和个人装备;
备用器材装备的数量,各地可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中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在驻地训练时.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出动和实战需要。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
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
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做到日检查、周保养,保证战备状态。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
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
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
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
第三节等级战备制度
第三十六条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
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营区外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职在位;
(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充实执勤人员,调整执勤力量,充实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
(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和行动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机关人员要全面就位;
(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位;
(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机关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
(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各种战斗保障;
(六)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四十条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总队或者支队首长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
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部队进入等级战备时,执行单位要立即报上级消防机关备案。
接到上级消防部队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四十一条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作战计划制定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人员,要熟悉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任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内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
第四十四条对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要在灭火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作战计划。
必要时,还应当制订跨地区协同作战的预案。
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作战计划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指战员的应变能力。
实战演练由责任区消防中队或者支(大)队组织实施,两个以上中、大、支队参加时,应当分别由大、支、总队组织。
第三章战斗行动
第一节灭火作战组织指挥
第四十六条灭火组织指挥的程序是:
搜集掌握火场情况,确定总体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
第四十七条灭火战斗中,公安消防部队的组织指挥原则是:
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紧急情况下,必须越级指挥时,上级指挥员应当将自己的指示及时通报给被超越的指挥员;
接受指挥者应当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受领任务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火场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四十九条责任区发生火灾时,通常应当由责任区公安消防中队值班队长担任火场指挥员,负责火场组织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协同灭火作战时,上级指挥员未到场前,实行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实施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五十条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参战时,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当扑救油田、化工、船舶等特殊火灾,而公安消防部队参战的力量又较少时,应当参与指挥。
第五十一条火场指挥部是火场情报、决策和发布战斗命令的中心,是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机构。
遇有燃烧面积大、参战力量多、灭火时间长等情况复杂的火场,应当设立火场指挥部。
当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参与火场组织指挥工作时,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员要汇报火场情况,提出灭火对策和行动方案,听取指示,指挥部队贯彻执行。
第五十二条火场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火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标志。
火场指挥部标志由公安消防总队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根据灭火战斗需要,火场指挥部可以下设分指挥部。
分指挥部负责对本战斗区(段)所属的灭火力量进行指挥。
第五十四条火场指挥部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下设作战组、通信组、后勤保障组。
第五十五条火场指挥部通常要由火场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作战、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也可根据火场情况,确定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火场指挥部的职责:
(一)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二)组织火场指挥部与调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
(三)组织人员填写《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见附件三),记录总指挥员发布的各项决策、战斗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拍摄火灾现场、灭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资等情况;
(四)组织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
(五)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紧急需要,决定就近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
(六)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下令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下令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七)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
(八)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
第五十七条火场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值班首长或最高领导担任。
(一)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面,确定灭火决策,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
(二)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救人、灭火、救物和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协同作战,根据需要划分战斗区(段),必要时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通知有关部门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火场副总指挥员一般由总队、支队战训处(科)长或者指定人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火场总指挥员工作,在火场总指挥员离开火灾现场时,履行火场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队长担任。
(一)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各班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战斗工作。
第六十条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
(一)向战斗员分配任务,组织好各战斗员之间的配合;
(二)进行火情侦察,确定铺设水带的路线与水(管)枪、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设置地点;
(三)搞好协同作战。
与友邻班保持联系;
(四)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然后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一条火场各级指挥员是灭火战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在火场上,要着指挥服,佩戴统一的指挥标志(见附件二)。
第二节接警出动
第六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或者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
(二)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三)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六十三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分散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
第六十四条遇有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及时调动灭火力量。
根据火场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部门到场协助。
第六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接到非责任区报警时,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
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出动,同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
值班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
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六十七条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火场,途中要随时了解火场情况。
如遇另一起火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六十八条两个以上中(大、支)队扑救同一起火灾或者遇有爆炸、伤亡、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等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值班首长或人员应当立即前往。
第六十九条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值班,准备组织再次出动;
总(支)队值班人员出动后,应当有一名首长在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保持与火场和上级机关的通信联络,了解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并根据火场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调集灭火增援力量。
第七十条 公安消防中队营区要设置岗哨,负责警戒,维护营区安全和门前秩序,保证消防车库前道路畅通;
遇有群众报警,及时报告;
消防车出动后,负责关闭车库大门。
第七十一条公安消防中队营区门前路两侧,应当设置交通示警装置,当接警出动时,应当向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显示。
第三节灭火行动要则
第七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准确迅速。
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尽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第七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成侦察小组进行火情侦察,以便查明情况,及时确定灭火对策,迅速投入战斗。
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
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和仪器探测等方法。
侦察人员应当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具,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侦察任务,通信联络方法,注意事项等。
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
从外部看不到燃烧特征的,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做好战斗的展开准备;
(二)预先展开。
从外部看到燃烧产生的烟雾和火焰,但对火场内部的情况
尚不清楚,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至分水器处,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
通过侦察基本掌握了火场情况,指挥员应当果断命令作战人员进入作战位置,实施扑救。
第七十五条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方面。
第七十六条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
救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内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梯、门窗、避难层等和现场的举高车辆,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进行施救;
(二)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先设法稳定人员情绪,防止挤伤、踩伤或者跳楼,进入燃烧区内抢救被困人员时,要布置水枪掩护,并仔细搜索各个部位。
对受伤和可能遇难甚至已经遇难的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置;
(三)抢救人员的编组不得少于二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七条在火灾扑救中要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灭火救人的物资应当予以疏散。
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贵重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要在火场指挥部或者火场指挥员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要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
第七十八条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合理实施破拆。
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施破拆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为了查明火源、燃烧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需要开辟通通时.可以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或者构件进行局部破拆;
(二)火势燃烧猛烈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阻截火势蔓延;
(三)燃烧的建(构)筑物,有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燃烧的建(构)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烟雾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时机及部位进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气体和烟雾,改变火势蔓延和烟雾流动方向;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内部构件时,要防止误拆承重构件造成建(构)筑物倒塌;
在建(构)筑物外部进行破拆时,要事先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
在有各种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要避免因损坏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体及气体泄漏或者影响通信、供电、供气。
第七十九条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正确实施排烟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和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
排烟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火场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位置、蔓延方向、烟雾排除途径、排除烟雾对流经部位或建筑物内的影响程度,应当视情在烟雾流动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利用建(构)筑物本身的排烟竖井、排烟塔、排烟道或普通电梯井、楼梯间、顶部的排烟口,进行自然排烟,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将着火层以下楼层的门窗关闭开启顶层的排烟口或窗口,将烟气排出并注意防止“中性面”下移扩大火势;
(三)利用机械设备排烟。
使用机械排烟设备,要防止操作失误造成火势扩大;
(四)利用破拆和喷雾水流进行人工排烟。
第八十条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供水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证火场主攻方向灭火用水。
当第一出动供水力量不足时,应当迅速调集增援力量,同时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二)当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在消防车、泵供水能力范围以内时,应当直接供水。
当水源与火场距离超过消防车、泵供水能力时,可采用串联供水。
供水干线应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
(三)使用公共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
(四)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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