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 简答论述开卷必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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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如何影响租金大小的?
7、信托机构的组织形式。
17、投资信托基金有什么作用?
36、试述杠杆租赁的当事人。
61、设立商务管理信托的目的有哪些?
10、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9、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2、试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40、承租企业对租赁企业优选的必要性及其分析。
23、公司债信托的业务办理程序?
24、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
29、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
47、信托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程序
53、租赁项目决策成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46、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32、如何理解信托机构充当遗嘱执行人的优势。
33、比较开放抵押债券与封闭抵押债券的优缺点。
3、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38、比较无效租赁合同与可撤销租赁合同的区别
5、现代租赁与传统租赁有何区别?
(即现代租赁的特征)
26、简述现代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50、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何不同?
59、封闭型基金与开放型基金的区别
60、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比较
16、简述管理动产信托、处理动产信托、管理和处理动产信托的区别。
19、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20、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62、信托与债的区别
21、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比较、与公益法人比较
31、试论应如何在我国发挥信托的社会福利职能。
54、试述养老金信托中养老金的管理运用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35、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
44、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投资基金的作用、机构设置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51、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
个人信托业务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利用受托人的才能、经验、时间,由受托人去处理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使其达到最优的使用效果。
这不仅使财产所有者减轻了负担,实现了委托人无法亲自实现的目的,而且也提高了效率,保证了社会需要,促进了社会发展。
个人信托作为个人理财的形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个人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
(2)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3)从受托人的职责上看,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首先接受信托财产,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确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托人常常也同时承担起对受益人本身的责任。
(4)个人信托中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
(1)利率。
在租赁设备的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利率是影响租金总额的最重要的因素。
利率是通过利息而影响租金总额的。
若其它因素不变,利率越高,租金总额越大,反之相反。
(2)租赁期限。
租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租金总额的大小,因为租期越长,承租你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就越长,出租人承受的利息负担也就越重,这样的利息负担出租人必须通过的方式收回。
因此,租期与租金总额成正比,租期越长,租金总额越大,反之相反。
(3)付租间隔期。
付租间隔期是指上期租金支付日与当期租金支付日的时间间隔。
付租间隔期一般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月付等。
付租间隔期越长,实际上意味着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就越长。
因此,付租间隔期越长,租金总额越大,反之相反。
(4)付租方式。
付租方式有期初付租与期末付租等方式。
期初付租是指承租人在各个付租间隔期限间的期初支付租金;
期末付租是指承租人在各个付租间隔期间的期末支付租金。
期初付租情况下,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相对缩短,因此,租金总额较少。
而期末付租的租金,则要相对增加。
(5)租赁保证金。
保证金是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越多,租金总额越少,反之相反。
(6)手续费
(7)支付币种
(8)起租日与计息日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传统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传统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都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共同特征,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1、租赁目的不同。
现代租赁是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而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形式。
承租人通过取得设备使用权的方式,解决其商务资金不足的问题,并用所租来的设备生产出具有高额利润的产品。
而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租赁物件的使用价值。
同时,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出租的物件是自己原来就有的或是自己生产的机器设备,而在现代租赁中,出租人是按照承租人的需要购得设备后,再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在于收取超过贷款本息的租金,把租赁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式,通过租赁也就达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
2、租赁当事人不同。
传统租赁中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而现代租赁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却有三个,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
传统租赁中只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而现代租赁中至少要由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有时还需要贷款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与贷款人之间需要签订贷款合同,这几个合同是相互关联,并同时签订的。
3、租赁物件的选择权不同。
传统租赁中的设备一般是由出租人选定的通用设备,承租人只能在出租人已有的设备中选择租赁对象。
但在现代租租赁中承租人对设备和供货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代租赁中的设备和供货商是由承租人自行选定的,出租人只是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到其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于设备是承租人选定的,所以承租人要对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等负责,而且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保养、维护、保险和过时的风险等也由承租人承担,但在传统租赁中,以上的责任与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
4、租赁物件的期末处理方式不同。
在传统租赁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只有退租或续租两种选择,不存在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
而在现代租赁中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除了拥有退租和续租的权利外,还有留购的选择权,即由承租人按象征性残值购入租赁物件,获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使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由出租人拥有转为承租人拥有。
5、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传统租赁中,承租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事先通知出租人,提前中止合同。
但在现代租赁中,一般不能提前中止合同。
6、租赁期限不同。
传统租赁是短期租赁,一般为1年以下,而现代租赁租期较长,最低不短于2年,一般为3—5年,有的长达7—10年,大型设备甚至达14年。
7、租金构成不同。
传统租赁的租金由租赁物件的购置成本乘以设备的使用率,再加上一定的管理费用所构成。
现代租赁的租金则是由租赁物件的全部贷款、租赁期的相应利息支出,再加上管理费用等项目构成。
信托,从字面上来看,就是相信和委托,它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由其去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其内容包括:
1)信托行为:
是指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2)信托关系人:
包括三个方面: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3)信托目的:
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4)信托财产:
是指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
信托财产具有三种特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5)信托报酬:
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
特点:
(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财产权作为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指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
充分信任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这种充分信任表现在:
在信托期间,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并在信托期间不再拥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权,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自主运用信托财产,在不违反信托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是指:
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由受益人享受。
(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
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是指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不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事先确立一个标准。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与传统租赁具有截然不同的业务特点的租赁形式:
(1)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
(2)签订两个合同。
(3)承租人租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租赁期限与设备耐用年限基本相同;
(4)租赁物的选择权由承租人决定,与租赁物有关的设备缺陷、技术落后等风险也由承租人承担,出卖人不能履行购买合同时,由承租人进行索赔;
(5)租赁支付具有完全支付性或全额清偿;
(6)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7)租赁合同不可中途解约。
(8)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
(9)在会计处理上,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是以有形的、非消耗物为标的的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
(5)融资租赁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的合同
7、信托机构的组织形式
信托机构的组织形式有:
(1)单一信托机构
(2)附属于其它机构的信托机构
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意义:
利用信托方式发展公益事业具有积极意义。
信托机构接受社会上的分散委托人的捐款资金,统一运用,集中办理特定目的的公益事业。
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
又可以保证信托基金的安全使用和稳定收益,另外公益信托还接受社会公益监督,保证信托资金合理利用于公益性事业,为社会服务。
总之,开展公益信托直接推动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公益信托是相对于私益信托而言的,与私益信托相比,公益信托有以下特点:
(1)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私益信托则完全为了委托人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
(2)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要根据信托契约规定的受益条件确定每一时期的受益人,因此不同时期的受益人也是不一致的。
而私益信托的受益人不管是个人还是某个社会团体,都是在设立信托时就确定的。
(3)公益信托的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而私益信托只要签订信托契约即可设立。
(4)一般来说,私益信托主要受法律监督,而公益信托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5)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原信托的宗旨,用于类似目的,使信托继续下去,但是信托财产不能归属于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而私益信托可以因中途解契约而终止,其信托财产可以为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所有。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等价有偿原则
(3)自愿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信托机构具有以下的性质:
(1)信托机构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2)信托机构是在信托业务中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
信托机构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
(2)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3)利润来源主要是信托报酬
(4)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
即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
(1)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区别对待,分别核算,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2)当受托人拥有多份信托财产时,对这些由不同委托人信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也要分开经营,分别核算,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3)委托人把某项财产信托出去而成为信托财产后,这部分信托财产同委托人的其它财产也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养老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
运用养老金信托管理养老金基金,无论对委托企业还是对企业职工来说,都有重要意义。
(1)对委托企业来说,第一,企业以养老金信托的方式委托管理养老金基金,比起企业自己运用资金要有效的多。
其次,与过去企业向退休职员一次性支付退休金相比,采用养老金信托只需每年支付一笔小额资金,避免了因一次性大额支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便于财务管理;
第三,参加养老金信托,企业还可享受税收上的优惠。
(2)对雇员个人来说,参加养老金信托能保证其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另外,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金部分,也可享受税收减免。
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行为
(2)信托关系人
(3)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
信托的职能:
(1)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处理各种财产事务的职能。
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的特点,是信托的基本职能。
(2)融通资金的职能
在财产管理和运用中,引起资金的流动,起到融通资金的职能。
具有多样性、长期性的特点
(3)社会投资的职能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
(4)社会福利职能
即受托人通过办理信托业务,参与各项社会福利事务,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1)管理动产信托:
是由信托机构对动产设备进行适当的管理,并将动产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所获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受益人。
(与传统的设备租赁相似)
(2)处理动产信托:
是指信托机构在接受信托的同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动产出售给用户。
(类似于抵押贷款方式)
它与管理信托的区别在于:
第一:
信托目的是出售设备及收回货款;
第二:
动产设备的所有权一开始就转移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根据买卖契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货款。
(3)管理和处理动产信托:
(又分为:
a.出让“受益权证书”方式;
b.发行“信托证券”方式)是指将动产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信托终结时由使用单位购入的一种信托形式。
它结合了管理动产和处理动产信托的特点,信托机构不仅负责动产设备的出租管理,而且还负责出售设备。
(1)证券投资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2)证券投资基金有力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证券投资基金促进了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答:
信托和银行信贷同属信用范畴,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表现在:
(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特征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得信用关系。
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基本职能不同。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务管理职能,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和运用。
而银行信贷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通过借贷行为,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来调剂社会资金的余缺。
(3)业务范围不同。
银行信贷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内容,主要是融通资金,因此,银行信贷的业务范围较小。
而信托业务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它业务,并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所以信托的业务范围较广。
(4)融资方式不同。
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
而银行信贷的主体——银行是信用中介,它把社会闲置资金筹集起来,转而贷给需用者,起间接金融作用。
(5)承担的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而银行信贷是由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运营风险。
(6)收益分配不同。
信托的收益是按照信托协议上的约定获得的。
无论发生盈利或亏损,都由受益人承担,所以,原则上受托人不直接获得由于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受托人的收益是按协议规定所收取的手续费。
而银行信贷则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存款、贷款的利差是银行的收益,盈亏相抵后归银行所有,存户不可分割。
(7)意旨主体不同。
信托义务的意旨主体是委托人。
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
而银行信贷的意旨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委托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他所受托的事务,而受托人所为代理活动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
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发生转移;
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涉及财产的控制不同。
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只受法律和行政上的监督。
而在委托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本人)的监督。
(4)掌握的权限不同。
信托类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业务所必需的广泛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
而委托代理业务的代理人权限则比较狭小,仅以被代理人授予权为限。
(5)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影响,因此,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
而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随意撤回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因而,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比较容易,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公益信托业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的特点:
(一)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比较:
(1)目的不同。
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公益信托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2)设立不同。
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以信托行为(契约或遗嘱)为依据,而公益信托的设立除了信托行为之外还必须取得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
因此,公益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应向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申请许可承办公益信托。
(3)监督不同。
一般来说,私益信托受法院监督,而公益信托主要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4)终止不同。
私益信托可以因中途解除契约而终止,信托终止若因解除合同者,则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
若因其他原因,对信托行为新规定的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其信托财产应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而公益信托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受托人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于类似目的,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我国《信托法》第七十二条)
(5)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要根据信托契约规定的受益条件确定每一时期的受益人,因此不同时期的受益人也是不一致的。
(二)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的目的都可以是为公益事业,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
一是公益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的设立不需要注册登记不是法人。
二是公益法人要设置专职董事和职员以及办事场所,开销的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与之相反。
三是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为前提设立的,公益信托则没有永存的必要。
四是,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的限制。
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即委托人不是某个人,而是单位或公司等具备资格的法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的特点:
(1)委托人是法人。
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
(2)受托人是法人。
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
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
(3)信托关系责任重大。
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
(4)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
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在经济繁荣时期,通常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
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会相应缩减。
公司债发行信托业务的程序分为:
接受信托业务;
签订信托契约;
执行信托契约。
(1)由发行公司向自己认可的信托机构提出申请;
(2)信托机构对发行公司和债券情况进行考察;
(3)信托机构与发行公司签订信托契约;
(4)发行公司办理有关抵押品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5)信托机构以包销或代销方式协助公司发行债券;
(6)债券本息的偿还;
(7)发行公司无力偿还时,信托公司变卖抵押财产,折款后偿还债权人。
(1)签订个人遗嘱;
(2)确立遗嘱信托:
确认财产所有权、申请遗嘱执行人、通知债权人;
(3)编制财产目录;
(4)安排预算计划;
(5)结清税收款项;
(6)确定投资政策;
(7)编制会计帐目;
(8)进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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