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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原则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其大体上可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化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六、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船舶及货物必须处于共同危险情境中。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三)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
七、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有约必守原则已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
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近现在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八、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瑾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合同
(二)排它许可合同
(三)普通许可合同
根据许可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受让的技术再行转让的规定,国际许可合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可转让许可合同
(二)不可转让许可合同
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1.统包价格,也称为“一次总算”。
2.提成价格,也称为“提成支付”。
3.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
分为固定和滑动两部分,固定部分通常叫初付费或入门费。
九、简述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说。
广义说的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十、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价三部分的构成。
发价的构成: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十一、简述国际技术转让法的特点和渊源
国际技术转让法有如下法律特点:
第一,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第三,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
(二)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法院判例
3.国际条约
十二、什么是海难救助?
它的成立要件。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在被救助人与救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海难救助是海事法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给予海难救助人救助报酬,借以鼓励人们积极参预救助行动。
一般认为,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成立,也即如救助人请求被救助人支付海难救助报酬,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习惯上称之为“海难救助三原则”):
1.船舶或者货物及其他财产遭受了某种不能自救的海上危险。
2.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人并无法定义务进行救助。
3.救助须有效果,这是指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有约必守原则:
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发价:
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货物相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
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7)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预期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9)“根本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但是,如果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
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如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倘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也只有在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
10)风险移转:
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
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
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
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
12)《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
后经该协会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全文21条。
13)FOB:
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onboard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装运港。
FOB就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
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14)CIF: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15)FCA:
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
16)支票:
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17)汇票:
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18)汇付:
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
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
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19)托收:
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
通常做法是跟单托收。
20)付款交单:
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
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1)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代号为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
此种方式,当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
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题的。
22)信用证:
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
信用证的得名,是因为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议付行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它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23)反倾销:
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
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24)反补贴: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25)国际技术转让:
即跨国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即这种技术转让涉及到外国因素,或者说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26)国际技术转让法:
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2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的技术或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
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书面协议。
简言之,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技术为标的的协议。
28)专利技术:
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
专利技术有三种:
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29)专利权:
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目前各国专利法都以发明作为专利权的主要保护对象,但同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提供专利权保护。
30)商标:
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31)专有技术:
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公开过并可转让又未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
包括产业性技术知识,也包括商务性技术知识。
32)国际许可合同:
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
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33)独占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34)排他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35)普通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这种许可合同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受方采用这种许可合同所支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要比独占许可合同便宜得多。
36)可转让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这种合同也称“从属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
这种许可合同是在普通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
37)不可转让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合同中规定不许受方再行转让其所获得的技术的使用权。
38)交换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惠地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
这种许可合同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39)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
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
提供技术、劳务或派遣专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成为供方;
接受工作成果、取得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
40)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
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
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2)汇率:
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
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直接标价法:
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
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
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
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
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固定汇率制:
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
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浮动汇率制:
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
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
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外汇管制:
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
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国际融资:
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国际定期贷款:
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
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欧洲货币贷款:
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国际银团贷款:
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
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项目贷款:
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
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
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53)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
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
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
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55)证券上市:
公开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叫做证券上市。
各国证券管理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发行人的资本、盈利或分配和股息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经营状况良好;
产品适销;
商业信誉较高等等。
56)融资性租赁:
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57)杠杆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的贷款以租赁物作为抵押,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即贷款只能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到偿还。
58)转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商处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
它涉及两个独立的租赁合同。
59)回租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再把这些东西租回来的一种租赁形式。
60)卖主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制造商为了促销,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然后又将设备转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61)营业合成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只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基本租金,其余部分租金则根据承租人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支付。
因此,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的数额取决于承租人的收益。
62)项目融资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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