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劳动法律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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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
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经过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签订书面合同等程序。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
(一)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
是由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则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充: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的确定有利于明确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一方主体不明的情况发生。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的确定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便于纠纷发生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其他有效证件包括护照、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3.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2条与《劳动法》第20条规定一致,即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涉及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劳动报酬给付的的方式以及经济补偿等,关系重大,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有时也被认定为工作岗位。
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场所,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因此这也是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涉及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
工作时间的差异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休息休假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一个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劳动者每年享有10天法定节假日,并规定有探亲假、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以及部分公民休息的节假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因素并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即劳动力的价值表现,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工资及津贴等待遇。
它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国家强制性使社会保险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危害防护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协商约定条款
协商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必备条款之外,根
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条款。
《劳动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可选择性条款主要包括:
1.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限和试用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培训
培训是按照工作岗位或职业内容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提高和完善劳动者劳动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
3.保守秘密
本条主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除了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性质上属于商业保险。
对此,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
5.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一致最终达成书面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根本性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确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必须公正合理。
必须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同时要体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实质公平。
3.平等自愿
平等原则强调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在法律地位、法律适用、寻求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性。
4.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自主协商达成合意而订立,而非行政强制等其他方式。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该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缔约或者法律规定而对对方所承担的保护照顾义务。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包括两个步骤:
1.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要约),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
劳动者如实介绍自己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
2.经协商一致,劳动者接受提议(承诺),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后还会进行劳动合同的鉴证,即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区分了不同情形下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当然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即,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并不终止,并自动延续到规定情形消失时,而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续订的合意。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劳动法》第20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作出了修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再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必须有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条件,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并且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加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四)无效劳动合同及其认定
《劳动法》第18条按照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将无效劳动合同分为两大类,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即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具体如下: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和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3)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不合法。
违反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在当事人而已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亦应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显然,违反这一规定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即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的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
从实际生活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而
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依法办理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3.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4.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
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
对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上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采取了认可的态度。
出现劳动争议的,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
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
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3.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的,事实劳
动关系应予以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
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采取了认可的态度。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各自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一下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全面履行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又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承担各自的全部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亲自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的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
这一点在劳动者一方体现的尤为重要,由于劳动给付行为带有人身属性,因此劳动者的义务只能由劳动者自己去履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
在用人单位一方,其义务也只能由单位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以内履行,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
该原则对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发扬合作精神,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共同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
这是由劳动关系的内在属性决定的。
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时间存续性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当事人双方互相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条件,遇有问题通过协商解决,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顺利运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5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等内容的约定进行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解除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即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协议来解除劳动
合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过失性辞退。
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发放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辞退。
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
上述情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属于广义的非过失性辞退,一般属于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范畴。
我国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其中包括裁员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整顿期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裁员程序:
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提出方案;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公布裁减方案。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辞职
劳动者可随时辞职的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动者负有提前
30日预告辞职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以及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第6项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否则,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此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等义务。
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于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节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也称为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它是指职工代表、工会或工会团体与企业、企业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际劳动组织1951年6月通过的《集体协议建议书》中认为集体协议“系指有关劳动与就业条件的书面协定,其缔约双方:
一方为一名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
另一方为一个或几个劳动者代表组织,或在没此类组织的情况下,由有关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出并委任的代表。
”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通过的《集体合同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各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或各级用人单位的组织(雇主组织)。
2.集体合同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如行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团体;
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雇主)。
(二)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集体劳动者的普遍利益,具有广泛性和一般性;
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切身权利。
(三)目的不同。
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一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适用范围不同。
集体合同适用的法律主体与劳动合同不同,前者涉及团体,而后者则为个人。
(五)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六)形式要件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
(七)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合同的内容,最初主要规定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方面的事项,后来扩大到工资、福利待遇的诉求。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公约)的规定,集体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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