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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转结(BalanceTransfer)
该业务能让您以较低的成本从一张信用卡提取结余,用以清偿另外一张信用卡的欠费。
银行卡(Bankcard)
即金融机构发放的贷记卡或借记卡。
破产(Bankruptcy)
即无力偿债的法律声明。
它可以阻止没收担保品、重新占有、财产扣押以及债务催收等活动。
破产不会清除不良的信用记录,在很长时间里,它都将成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具体视各国的破产法而定。
它通常不会免除儿童抚养、赡养费、罚款、税务以及某些助学贷款等责任。
空头支票(BouncedCheck)
“空头”支票指金融机构拒绝付现或支付的支票。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账户已经终止,或者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资金不足(NSF)是空头支票的一个原因。
商务卡(BusinessCard)
即小企业业主的信用卡。
银行从该卡收取业务支出,用以简化薄记和税费准备过程。
资本(Capital)
即用来生成更多财富的财富积累。
现金(Cash)
即纸币和硬币形式的货币。
在银行业内,支付支票的行为即“兑现支票”。
赊账卡(ChargeCard)
即能够提供无限信贷额度的塑料卡。
赊账卡必须在每个计费周期结束时全额清偿。
支票(Check)
即要求金融机构从背书人的账户支付金钱的书面凭证。
支票兑现(Clear)
在支票金额借记入(减)付款人的账户并贷记入(加)收款人的账户时,支票便会“兑现”。
芯片卡/智能卡(ChipCard/SmartCard)
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卡,其内嵌电子芯片可以加载多种程序,比如贷记或借记功能以及频繁使用的购买或奖励程序。
联名卡(Co-BrandedCard)
即同第三方相关的卡--比如零售商或航空公司,这些机构可以根据用户在特定时间内的购物金额向其提供回扣、折扣或者其他增值服务。
抵押品(Collateral)
即金融机构出于安全目的而收取的物品,防止债务人拖欠贷款。
如果债务人未能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没收抵押品。
抵押品最常见的形式为不动产(即房产)或财产(如汽车)。
复利(CompoundInterest)
即不仅对原始本金计算利息,同时还对已发生利息计算利息。
信用(Credit)
在商业领域,信用是指承诺将来偿还的购物金额或借贷金额。
贷款过程将涉及到债权人(向外借贷的个人、金融机构、商户或公司)和债务人(欠款人)。
在账簿中,信用是指欠付个人或机构的货币总额。
征信机构(CreditBureau)
即信用报告机构,负责验证信用信息并保存信用申请人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
信用卡(CreditCard)
指可提供信贷额度的塑料卡。
金融机构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有所限制,但持卡人不必每个月都全额偿还借款。
余额可以“循环”或者仅对最低还款额计算利息。
信用额度(CreditLimit)
即信用卡持卡人最高可使用的金额。
信用等级(CreditRating)
金融机构对用户是否适合获取信用的评价。
信用等级通常基于个人的品质、偿债能力以及资本等指标。
信用报告(CreditReport)
即有关消费者欠债级别和账单支付行为的报告。
该报告的信息由债权人提交至信用机构(或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负责编写报告,经过消费者的允许可以向贷款人发布报告。
货币(Currency)
即金钱--用作通用交换媒介的物品。
在现实生活中,货币意指现金,特别是纸币。
活期账户(CurrentorCheckingAccount)
即消费者存放现金或存款的账户,账户持有人可以凭该账户签发支票。
有时,如果没有满足最低额度要求,银行将收取一定的费用。
网络银行(Cyberbanking)
即通过互联网服务开展业务的银行。
开办“网络银行”的金融机构允许用户通过互联网查看余额、支付账单、转账、比较储蓄方案并申请贷款。
借记(Debit)
个人或机构所欠金额的簿记术语,意即从账户扣除的金额。
借记卡(DebitCard)
一种具备ATM提款和POS签账功能的卡,可用来通过电子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
这种卡可以取代现金或支票。
交易金额直接从持卡人的储蓄账户或活期账户扣除。
在使用借记卡时,用户需要签名或者在特殊的设备上输入密码,具体视卡的类型而定。
存款单(DepositSlip)
一种分条细列各个项目的凭证,能够表明存入特定账户的纸币、硬币和支票的确切金额。
储户(Depositor)
意即在账户内存款的个人或机构。
直接存款(DirectDeposit)
即通过电子方式自动将收入(或政府支付金额)存入账户,能够大大节省时间、精力和成本。
电子现金(ElectronicCash)
众多公司目前正在开发的现有支付系统--现金、支票、信用卡、借记卡以及硬币--的替代物。
金融费用(FinanceCharge)
该词汇涵盖信贷的所有成本,包括利息以及发卡金融机构作为授信条件而收取的所有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
服务费、滞纳费、交易费以及其他杂费。
金融机构(FinancialInstitution)
可以向其存款、借贷或者兑换的机构。
固定利率(FixedRates)
意即不发生变化的利率。
APR(年利率)通常是固定利率。
免息期(GracePeriod)
即对最近的消费支出开始计算利息之前的时间。
身份盗窃(IdentifyTheft)
一种欺诈形式,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的财务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用于信用卡购物和信用卡交易目的或者从其活期账户或储蓄账户提取资金。
利息(Interest)
因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
例如,个人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信用卡使用利息,而金融机构则需要向个人支付储蓄利息。
利息以年利率(APR)表示。
利息计算方法(InterestComputationMethod)
即对信用卡余额计算利息的方法。
利息可按天或按月计算,并且包括未偿余额的利息。
利率(InterestRate)
即单位时间内总借贷金额的百分比,由金融机构向使用其资金的用户收取。
信用卡利息可以按年、按月或按天计算。
先期利率(IntroductoryRate)
某些信用卡将先期利率作为一种促销优惠。
一段时间以后,利率通常恢复到标准利率。
联合账户(JointAccount)
即以多个人的名字开设的储蓄账户或活期账户,比如父母/子女账户或者妻子/丈夫账户。
债务(Liabilities)
在金融术语中,债务是指欠付个人、企业或机构的资金。
信贷额(LineofCredit)
意即授予个人、企业或机构的信贷金额。
磁条(MagneticStripe)
信用卡、借记卡或者ATM提款卡上的黑色条带。
该条带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保存着基本的账户信息,比如持卡人的姓名和账号等等。
最低还款额(MinimumPayment)
即每个月必须偿还的最低金额,通常为所欠金额的2%到3%,具体以日平均余额为基础。
金钱(Money)
即通常被视作交换媒介的物品。
抵押(Mortgage)
个人因购房而借的长期贷款,该房产从法律上讲已经从债务人让渡至债权人名下,直至债务偿还完毕。
存折(Passbook)
即金融机构提供给储户用以登记储蓄账户的存款、提款和利息等信息的小册子。
付款计划(PaymentSchedule)
信用卡通常具有部分清偿(具备最低还款额)或者全额清偿两种选择,在后一情况中,用户可保留全部余额。
周期性利率(PeriodicRate)
即可以在每个日历季节增加或减少的浮动利率,能够影响信用卡的信贷费用和最低还款额。
POS机交易(Point-of-SaleTransaction)
在零售商店和餐厅刷读借记卡或信用卡为商品和服务付款的过程。
预付卡(PrepaidCard)
意即存有资金的卡。
这种卡可以在重新存入资金之前用于购物或在自动柜员机(ATM)上提取现金,直至用完存入金额。
本金(Principal)
即贷款、存款或投资在计算利息之前的原始金额。
更新贷款(Refinance)
即修改贷款协议,使支付条款更加适应债务人目前的收入和偿付能力。
重新贷款服务通常提供相对较低的利率和月度清偿金额。
奖励(Rewards)
某些信用卡可以向用户提供机票、免费汽油或者其他奖励。
此类奖励同时也被称作忠诚客户计划。
储蓄账户(SavingsAccount)
一种账户,银行必须向该账户支付使用储蓄存款的利息。
储户通常可以不加限制地存款和提款。
服务费(ServiceCharge)
金融机构因办理活期账户业务而向用户收取的月费。
终止支付(StopPayment)
即向金融机构发出的停止支付特定支票的请求。
如果发出请求的速度较快,银行便不会从付款人的账户扣除支票金额。
此类服务通常需要收取费用。
可变利率(VariableRate)
即周期性变化的利率。
提款(Withdrawal)
即从账户提取的金额。
第一章 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简述
(一)金融的涵义
1.什么是金融?
金融是指有关货币、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
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
前者是指投融资双方不与金融机构直接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
后者是指投融资双方通过金融机构并构成与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
2.什么是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经济决定金融,不同的经济体制决定着不同的金融组织体系。
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金融机构的沿革
最早的信用中介组织是货币兑换业,主要办理货币代保管、代收、代付等较为简单的业务,后经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使这些信用中介机构演化为银行业。
“银行”一词的原意,出自意大利文,意为“坐长凳子的人”,说明最初的银行业务非常简单,设备非常简陋,坐在长凳上即可进行金融交易活动。
我国金融机构的雏形始于唐代,到了明末清初,以“票号”、“钱庄”为代表的早期金融业已十分发达。
但由于我国近代的国力衰竭及内忧外患,导致经济发展滞后,银行业发展迟缓。
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以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金融机构单一,基本上只有国家银行。
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主要起会计、出纳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三)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现状
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分类方法有:
按地位和功能划分的标准;
按业务性质划分的标准;
按经营规模划分的标准;
按金融机构负债的性质划分标准等可以把金融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这里,主要是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三大类: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与经营性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详见本讲二)。
2.
监管机构的职能与分工。
包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2)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致可归纳为: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
统一监管证券、期货机构;
监管各类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期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负责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
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
核准企业股票上市;
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交易活动;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市场的交易和清算;
监督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
2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3)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体可归为:
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
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罚。
3.经营性金融机构的分类,主要有:
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我国目前有三家,即: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的盈利性机构。
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证券机构,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客观要求。
社会融资渠道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各类金融机构为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提供服务。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
(1)历史沿革。
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
随后,国务院决定向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2)性质和作用。
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它有别于国家监管机构,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
而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
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3)主要职责。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
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3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
监事会的管理机构是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下设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一)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存、贷款等经营性业务。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二)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它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它又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干涉。
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
主要体现在:
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也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三)主要职责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
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
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
实施外汇管理;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和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与中国银行分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其后,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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