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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为国际贸易地理分布,是指一定时期内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经济集团的对外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转口贸易(InterpretTrade):
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直接买卖商品,而是通过第三国参与进行的商品买卖。
第三国对此类商品的买进,是专为销往商品消费国的。
第三国参与了这笔买卖的商品价值转移活动,但不一定参与商品的实体运动,即这批货物可以运往第三国的口岸(不入境),也可以直接运往商品消费国。
复出口贸易(Re-exportTrade):
也称为再出口贸易,是指一国商人把外国生产或加工的商品买进后,未经加工又输出到国外的商品贸易活动。
复进口贸易(Re-importTrade):
亦称为再进口贸易,是指一国商人把本国生产的商品输出到国外后,在境外未对其加工又重新输入进本国国内市场的贸易活动。
总贸易(GeneralTrade):
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和出口的一种统计方法,也称为总贸易统计体系。
总贸易可分为总进口和总出口。
凡进入一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入总进口,包括进口后供国内消费的部分和进口后成为转口或过境的部分;
凡离开一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入总出口,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外国商品的复出口及转口或过境的部分。
专门贸易(SpecialTrade):
专门贸易是指以关境作为划分进口和出口标准的统计方法,亦称为专门贸易统计体系。
专门贸易可分为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
专门进口是指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并向海关缴纳关税,又海关放行后才能称为专门进口。
专门出口指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及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复出口商品。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
是指参与两国间贸易的双方,一方是以用对方提供的贷款购进机器、设备或其他技术,或者是以用对方提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进行生产和加工活动,待一定时期后,该方用该项目下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者是产品销售后的收入去偿还对方的贷款或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贸易方式。
第二章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重商主义:
早期以“货币差额论”为中心,实为重金主义,其代表人物为英国的威廉·
斯塔福;
晚期以“贸易差额论”为中心,成为名符其实的重商主义,其代表人物可推英国的托马斯·
孟,其主要著作是《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马克思称之为“重商主义福音书”。
重商主义的理论存在明显的错误:
此理论把经济研究局限于流通领域,认为财富和利润都是流通过程中产生的,特别是认为对外贸易是财富和价值增殖的源泉,把货币-黄金、白银当作惟一的财富,这一切都反映了商业资产阶级的历史局限性。
他们不能洞察资本主义制度的实质,只限于简单地描述从社会生活表面见到的那些经济现象。
绝对成本论:
亚当·
斯密认为,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原因及基础是各国间存在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别。
各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具有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因生产成本高而处于“绝对劣势”的产品,其结果比什么都生产更有利。
比较成本论:
大卫·
李嘉图认为,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不限于绝对成本差异,只要各国之间的生产成本存在着相对差异(即“比较成本”差异),就会出现价格产品上的相对差异,从而使各国在不同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就可参与国际贸易分工并取得贸易利益。
比较成本差异的存在,是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这是比较成本论思想的精髓。
他主张“两优取重,两劣取轻”的分工与贸易原则。
要素比例(禀赋)学说:
(赫克歇尔—俄林理论,H-O理论)该理论认为,各国所生产的同样产品的价格绝对差是国际贸易的基础;
而商品价格的差异是由于商品生产的成本比率不同,商品生产的成本比率不同,是因为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比率不同;
而生产要素的价格比率不同,则是由于各国生产要素禀赋比例不同。
因此,生产要素禀赋比例不同,是生产国际贸易的最重要基础。
一个国家出口的是它在生产上大量使用该国比较充裕的生产要素的商品,而进口的是它在生产上大量使用该国比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商品。
各国的比较利益的地位是由各国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相对充裕程度决定的。
保护贸易理论:
李斯特提出,各国经济发展必须经历五个阶段:
原始开化时期;
畜牧时期;
农业时期;
农工业时期;
农工商业时期。
不同时期应当对应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
李斯特积极主张德国应该在国家干预下,实行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政策的目的对象:
幼稚工业才需要保护
关税是建立和保护国内工业的重要手段
对不同的工业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
超保护贸易理论的特点:
认为古典学派的国际贸易理论已经过时;
鼓吹贸易顺差有益、贸易逆差有害;
扩大有效需求的目的在于救治危机和失业。
对外贸易乘数论:
凯恩斯主义者认为:
一国的出口和国内投资一样,有增加国民收入的作用;
一国的进口则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的作用。
只有当贸易出超或国际收支为顺差时,对外贸易才能增加一国的就业量,提高一国国民收入量。
此时,国民收入的增加量将大于贸易顺差的增加量,并为后者的若干倍。
设ΔY为国民收入的增加额,ΔI为投资增加额,ΔX为出口的增加额,ΔM为进口的增加额,K为乘数,C为进口边际消费倾向,K=1/1-C,则计算顺差对国民收入的影响倍数公式:
ΔY=(ΔI+(ΔX-ΔM))*K
由此可见,顺差越大,对国民收入增加就越多,解决失业和危机问题的作用越大。
第三章战后国际贸易新理论与政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1)限制进口的重点措施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措施的项目日益繁杂;
非关税措施的利用范围日益扩大;
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增长
(2)“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由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3)西欧国家的贸易壁垒由国家壁垒转向区域性壁垒(4)广大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伤害。
第五章国际贸易措施
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ImportDuties)是进口国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NormalTariff)。
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按税率的征收幅度可分为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惠税率四种。
(1)最惠国税率:
不是最优惠的;
不是单方面的,是双方的;
不是说对一方的施舍,是彼此受益。
(2)特惠税率:
又叫优惠税率。
它是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3)普惠制:
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我国利用普惠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①外贸企业对普惠制的认识不足,利用率低;
②利用普惠制速度跟不上出口增长的速度;
③我国现有原产地规则存在问题;
④各给惠国纷纷制定毕业条款的实施,使我国对普惠制的利用受到限制。
我国应如何更好地应用普惠制:
①加强对普惠制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外销人员素质;
②深入研究各给惠国的给惠方案,最大限度地利用普惠制;
③改进产品技术,提高国产化率,正确使用原产地规则;
④充分认识普惠制的局限性,扩大非常受惠产品的出口。
2.出口税(ExportDuties):
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3.过境税(TransitDuties):
又称通过税。
它是对于通过其关境(没有停留或短暂停留)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4.进口附加税:
一些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
通常把前者叫做正税,后者叫做进口附加税。
也可以说,它是对正税以外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三种:
.反贴补税(Counter-veilingDuty):
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直接的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出口国有关方面奖金,征收这种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
.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
它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外国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或借“反倾销”调查的名义,故意拖延时间,阻止进口商品的合理贸易。
.差价税(VariableDuties):
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是差价额。
(被世贸组织禁止使用的措施)
征收关税的方法:
.从量税(SpecificDuties):
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大部分是以商品的重量来征收的。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
从量税率)
.从价税(AdValoremDuties):
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
从价税率)
.混合税(MixedorCompoundDuties):
又称复合税。
它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征收的一种方法。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选择税(AlternativeDuties):
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但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进口配额(ImportQuotasSystem):
又称进口限额。
它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一般都为一年)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
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才能进口。
非关税限制进口的措施:
1、进口配额制
.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
【
全球配额
国别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Quotas):
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2、“自动”出口配额制;
3、进口许可证制
4、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
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5、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
一些国家进、出口的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
第一类是烟和酒,可以取得巨大财政收入;
第二类是农产品,便于实现国家的农业政策,如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高价收购国内农产品,低价向国外倾销;
第三类是武器。
6、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7、各种国内税;
8、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9、进口押金制度;
10、海关估价制度;
11、限制进口的其他措施:
如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卖方信贷(Supplier’sCredit):
指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贷款,以便出口厂商既能加速资金周转,又能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条件,从而促进商品的出口。
买方信贷(Buyer’sCredit):
指出口国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厂商和进口国银行提供贷款,其条件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约束性贷款。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ExportCreditGuaranteeSystem):
就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国家保险公司)出面担保,在外国买方拒绝付款时,负责补偿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有如下特点:
1.担保金额大;
2.担保的范围广,除一般商业性风险外,还包括政治风险、其他经济风险(如货币贬值);
3.国家信贷担保额比重不断增加;
4.国家出口信贷担保基金也不断扩大。
商品倾销(Dumping):
通常由垄断企业进行。
这些企业一方面控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以打败对手,占领市场。
这种倾销通常是与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
政府或限制有关商品进口,使企业在国内市场取得垄断利润以贴补出口,或给予某种贴补以弥补其亏损,或以其他方式直接、间接给予支持。
外汇倾销(ExchangeDumping):
是垄断企业利用本国的货币对外贬值,以争夺国际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
外汇倾销要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必须依赖两个条件:
本国货币贬值的幅度必须高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
其他国家不同时采取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其他报复性手段。
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世贸组织的定义):
1.过境交付:
(Cross-BorderSupply):
指从一成员国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
没有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的联网实现的,如视听服务产品和金融服务产品。
2.境外消费:
(ConsumptionAbroad):
指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
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
外国人到本国旅游等。
3.商业存在:
(CommercialPresence):
指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
商业存在是指允许外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本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如外国公司到本国来开饭店,建零售商场,代办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
(MovementofPersonal):
指通过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外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
第七章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EconomicIntegration):
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所实行的某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组成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一般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建立超国家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制定共同的政策措施,实施共同的行为准则,规定较为具体的共同目标。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按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划分)
1.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TradeArrangement)2.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
3.关税同盟(CustomsUnion):
是指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而缔结的同盟。
4.共同市场(CommonMarket):
是指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贸易壁垒,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税率,而且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可以完全自由流动。
5.经济同盟(EconomicUnion):
是指成员国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建立统一对外关税,成员国制定并执行一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消除各国在政策方面的差异,形成一个庞大的超国家的经济实体。
6.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EconomicIntegration)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静态效应:
贸易创造:
是指由于取消了同盟内的关税壁垒,使生产转向同盟内最有效率的供应者所产生的净利益;
贸易转向:
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对外设立统一的关税壁垒,使一些成员国的消费者不得以低价购买非同盟生产的更低廉的商品,只能转向同盟内的高价产品而产生的净福利损失。
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
例1贸易创造效应
例2贸易转向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态效应:
规模经济效应;
竞争加强效应;
投资刺激效应;
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经济效应;
加速经济增长效应
第八章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
最惠国待遇条款:
(Ruleof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它要求使缔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待遇。
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形有:
①边境贸易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③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④其他例外,如内河航行、沿海贸易、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等
两种类型: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
(RuleofNationalTreatment)它的含义是,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
第九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船上交货)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Incoterms2010,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构成:
各种费用加利润)
卖方责任:
①备货,②出口清关,③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货物灭失风险的费用,装上船交货任务完成④按照合同缮制单据⑤EDI(电子数据交换)
买方责任:
1.付款2.进口清关3.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货物灭失的风险及义务4.租船、订舱5.投保6.EDI(电子数据交换)
风险划分点:
以货物被装载到船上为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货物装上船之前,卖方承担货物的灭失风险;
货物装船以后,买方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2、CFR(成本加运费)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Incoterms2010,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FOB+F(运费)
(费用义务有变化,但风险不变)责任:
FOB小于CFR风险:
FOB等于CFR
①备货②出口清关③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货物灭失风险的费用,装上船交货任务完成④按照合同缮制单据⑤EDI(电子数据交换)⑥租船订船
①付款②进口清关③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货物灭失的风险及义务④投保⑤EDI(电子数据交换)
两分界点:
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载货船为界;
费用划分卖方只支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费用,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三、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Incoterms2010,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FR+I=FOB+I+F
责任:
卖方投保,其他与CFR术语一样(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风险与投保:
卖方的保险具有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投保:
关于保险,卖方应以CIF货价的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险别,卖方只需要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最低的险别。
I=CIF*(1+10%)*保险费率
四、FCA(货交承运人)FreeCarrier(...namedplace)—Incoterms2010,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以货物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
费用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卖方负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其后的各项费用。
五、CPT(运费付至)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Incoterms2010,即运费付至(⋯⋯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费用的划分则是在进口国目的地,卖方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具体地点的正常费用,一切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装卸费可包括在运费中。
六、CIP(运费、保险费付至)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Incoterms2010,即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费用的划分,卖方负担正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第一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两点保留:
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提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的适用提出的保留。
《公约》规定,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是《公约》的非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对该合同也适用。
对此,我国则认为《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这个问题另有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表示意思一致;
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互为有偿;
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第十一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成交
2.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是指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订立合同、衡量卖方交货品质是否合格。
在凭卖方样品进行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能够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不应过高或过低。
②为防止买方日后对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故意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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