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修订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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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外出回家时,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
各科室、各班组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矿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通讯联系必须畅通。
第12条:
不组织职工开班前会,罚班组长、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员工无故不参加班前安全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13条:
抓“三违”行为有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安监办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14条:
交接班不清楚或班前会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罚跟班管理人员50-100元。
第15条:
带烟火进入井口禁区,罚责任人100元/次;
井口吸烟的,罚责任人200元/次,并罚井口值班检身人员负连带责任50元/次;
带烟火下井已及井下吸烟,罚500元/人次,并罚井口值班检身人员负连带责任300元/次;
井下私折矿灯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6条:
逃避入井检身造成酒后下井的,罚责任人500元/次;
由于检身人员疏忽而造成酒后人员下井的,罚检身人员300元/次。
第17条:
下井不按规定携带矿灯、矿帽、自救器、瓦斯报警仪的或不穿矿靴、工作服的,井口检身人员有权禁止下井。
违章下井者处罚款50元/次。
在井下未按照规定佩戴上述防护用品的,一次处罚50.00元。
第18条:
班组长、管理人员无故不坚持跟班下井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罚款50元。
第19条:
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的,给予100-500元罚款;
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
第20条:
凡对安全检查过程中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全办。
第21条:
井下电焊,氧气切割没有按规定履行请示报批手续的;
无安全措施的,罚施工责任人100元。
造成事故另分析处理。
第22条:
不按矿通知按时参加安全培训或安全办公会义的人员处罚100元/次。
第23条:
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24条:
不按规定通知本班组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每次罚班组长管理人员人50-100元。
第25条:
各部门、班组严禁私自招用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招用人员外,每招用一人罚招录人50-100元。
第26条:
未经入矿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下井作业,违章下井的处当事人罚款100元,并处当班检身员50元。
职工入矿安全教育考试不及格的,不得从事本矿安全生产活动。
第27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训。
违者罚款20-50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28条;
所有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该作业面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生产矿长200元,班组长100元。
第29条:
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
违者罚生产矿长、班组长各100-500元。
第30条:
采掘班组不得单人、单头、单独下井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31条:
掘进班组实行“三班”制作业,回采工作面实行“二班”制作业。
否则,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
第32条:
采掘班组上下班时间必须服从矿安排,否则罚款200元。
特殊情况需或延迟上下班的,必须经值班矿领导同意。
第33条:
采煤作业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操作,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4条:
每一生产地点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和管理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出现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班组长或跟班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组织指挥处理的,罚当班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各50-200元。
造成误班的,按空班处理。
第35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齐支护材料、超前支护材料和作业工具,否则按每项罚款50-200元的标准处罚施工班组。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班组或施工责任人200元。
第37条:
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向矿领导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38条:
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
第39条:
采煤工作面维修人员至少由两人组成,并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否则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40条:
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处罚当班班组长50元。
(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
)
第41条:
采掘工作面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相关班组50-100元罚款,并追究班组长和跟班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42条:
所有采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班组100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43条:
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控制空顶距为“0”,及时架设前探支护;
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要及时扶正重新打牢;
否则每次罚施工班组100-500元,并追究组长和跟班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44条:
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齐。
对于经跟班管理安全人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相关班组100-200元。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打顶支护,否则每处给予相关班组罚款100元。
第46条:
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班组长或跟班管理人员50-200元。
第47条:
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质量等进行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擅自缩小、扩大断面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相关班组50-500元。
第48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支护规格为棚距0.8-1.0米,并背顶背帮,空顶距为0米。
如出现棚距大于规定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相关班组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49条:
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材料小头直径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一条罚相关班组20元,并要求更换。
第50条:
采掘工作面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必须严格按照《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操作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相关班组200-1000元。
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井巷运输
第51条:
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运输工50元。
第52条:
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严禁埋头推车;
停放矿车时,采取好固定措施,防止车辆自溜;
违者罚运输工50-100元。
第53条:
严禁在井下争抢矿车,绞车工和挂钩工对重车不提升、空车不下放的或离岗脱岗的,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4条:
柴油牵引机车、矿车在运行过程中,严禁载人、爬车,否则罚机车工、相关违章人50-100元。
第55条:
人员上下必须走行人上山,如检查、维修轨道上山设备、轨道时,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并于绞车司机搞好联系,严禁绞车在工作时行人,否则处罚违章人每次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56条:
绞车道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不能正常运转的,一坡三挡装置运转不正常的,应立即整改到位,正常后再运行绞车运输,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提升作业;
否则罚绞车工100-200元,罚把钩工50-100元。
第57条:
各水平车场挂车后,发信号时把钩工、绞车工必须“回铃”,等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摘挂钩,否则处罚责任人50-100元。
其他各水平人员在不知道钢丝绳绳头位置随意按动电铃(乱发信号)的处当事人100-200元/次罚款。
第58条:
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冲车事故的罚绞车工100-200元,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59条:
凡绞车超过规定挂车或放车的,处罚挂钩工50-100元/车。
第60条:
绞车道矿车中途掉轨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盲目处理的,一次罚绞车工、违章人50-100元。
若因此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61条:
防跑车装置(顶部车场阻车器)由绞车工每班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凡提升或下放矿车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顶部车场阻车器)、没有检查到位使用不正常的,每次视情节罚绞车工、挂钩工各50元。
第62条:
绞车启动开机时不按照规定检查绞车各个系统、带病行车的,每次罚绞车工100元。
第63条:
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
工作需要要经过绞车巷、道的,要经把钩工同意。
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违章者200元,乘搭矿车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违章者200-500元。
第64条:
严禁用机车牵引矿车运输轨道、长木料等物品,违者罚款50-100元(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并有安全措施)。
对于超高、超宽、超长等车辆,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65条:
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非正规链环,违者每个罚挂钩工50元。
第66条:
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上部车场),或矿车过后不关闭阻车器(各中车场)的每次罚绞车工、挂钩工各50元。
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五章机电管理
第67条:
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违章人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68条:
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并有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违章人50-100元。
第69条:
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50元。
如班组施工范围内的罚该班班组,班组施工范围外的罚该电缆维护责任人。
第70条:
司机开机时(指抽风机、绞车、水泵、空压机等),须经过检查确认设备正常方可开机,并做好记录。
不准离开,违者一次罚责任人50元。
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井下各班组使用的水泵等机电设备,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班组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第71条:
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72条:
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73条:
严禁在各类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50-100元。
第74条:
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的罚违章电钳工200元/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1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相关操作责任人100元。
第75条:
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甩开漏电保护继电器不用的罚违章电钳工50-200元。
第76条:
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第77条:
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立即停止使用,报机电科处理,否则对相关设备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78条:
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库房或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50元/处罚违章电钳工或施工组织者。
第79条:
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电工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80条:
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违章绞车工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第81条:
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绳头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值班矿长每天抽查一次)。
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挡车网不能正常使用,必须向矿部反映,进行更换,维修。
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绞车责任人负责。
每次罚款500元。
第82条:
井下使用各种开关(如QBZ—100A等)严禁采用顶死按钮开机,违者罚违章人50元。
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83条:
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30元/台。
第84条:
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违章人100-200元。
无故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照价赔偿。
第六章通风、瓦斯、爆品管理
第85条:
违反“主扇不开,人员不入井;
局扇不开,人员不上头”规定的,罚责任人员(指当班矿长、安全员)每人不低于200元。
所有入井人员,最低罚50元。
第86条:
施工的掘进头,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该作业面值班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各100-500元。
第87条:
通过风门不关的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罚违章人50-100元/次。
第88条:
故意损坏风袋、风帘、风门等通风设施的罚100元。
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控设备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全矿,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89条:
未经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违章人100-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90条:
局扇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由瓦检员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经安全员、瓦检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并要有检查记录,违者罚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各50-200元。
第91条:
不按规定管理盲巷和临时停工巷道的,罚当班安全员50元。
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全员、瓦检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且局扇的启动符合本章第89条的规定时,方可恢复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各100-500元。
第92条:
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
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
因通风管理不当,出现瓦斯超限,罚当班瓦检员(安全员)50元/处·
次。
按“一炮三检三对口一报表”报表程序,每缺一次,罚瓦检员50元。
第93条:
各工作面实行瓦斯挂牌制度,瓦检员必须如实公布瓦斯浓度;
不及时公布的,罚当班瓦检员(安全员)100元/次。
第94条:
工人明知瓦斯超限仍强行作业的,罚500元/次,同时瓦检员负连带责任50%;
工人在不知瓦斯浓度的情况下即盲目作业的,罚200元/次,同时瓦检员负连带责任50%,工作面施工班组长没有按要求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者是没有正常开启报警仪的处罚当班班组长100元/次;
其中有启动开关、使用煤电钻等可能产生火花行为的,罚500元/次。
第95条:
风袋吊挂不符合要求,罚管理班组50元;
风袋不吊挂至距离掘进头工作面规定距离,罚当班施工人员50元;
风袋漏风严重的,每一漏风口罚当班施工10元(指从掘进头20米以外的范围),逾期不整改的罚50元;
损坏风袋不报告的经查证落实罚50元。
当班安全员必须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人员整改以上违章行为,否则追究安全员责任。
第96条:
采面采完后,其采空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封闭完毕,否则对相关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每超期一天加罚款20元。
第97条:
安全员、瓦检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火工用品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情况,严禁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章者罚款100-500元。
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限期督促处理,否则对安全员、瓦检员罚款5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现场监督处理整改到位,否则对安全员、瓦检员罚款2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98条:
安全员、瓦检员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否则对安全员、瓦检员罚款100-200元,对于不及时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99条:
安全员、瓦检员必须携带光干涉瓦斯测定仪,并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和“瓦斯巡回检测”“安全检查记录”等工作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并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否则,每违反一项对安全员、瓦检员罚款50元;
对无故损坏或丢失仪器的,按价赔偿。
第100条:
炸药库的保管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禁脱岗、空岗。
严格按规定收、发火工产品,做好台帐,保证账物相符。
违者罚款50-1000元。
第101条:
各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违者罚当班爆破员200元。
第102条:
装药前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断档处没扭结短路的,发现一次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103条:
爆破员必须按规定填充足够的炮泥,严禁用煤粉或其它物料充填炮眼;
半煤巷掘进必须使用水泡泥;
违者一次罚当班爆破员50-100元。
第104条:
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推入,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送药卷,违者一次罚当班爆破员100-200元。
第105条:
工作面炸药箱有炸药、电雷管时必须加锁;
同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或乱丢放,违者罚当班爆破员200元;
运送炸药、雷管不按规定用箱的每次罚当班爆破员100-200元。
机车运送炸药时必须与机车保持两节矿车,严禁将炸药直接放到机车上运输,并且严禁混装混运其他物品,雷管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
违者处机车工,爆破员每人各100-200元/次。
第106条:
凡不使用煤矿专用发爆器放炮、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
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在规定放炮点放炮的;
罚当班爆破员100-500元。
第107条:
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爆破员、当班管理人员10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警戒人员50元,没有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值班领导任何一人在场检查、检测瓦斯、擅自放炮的,处罚违章爆破工、班组各100元。
放炮后没有及时解除警戒的处当班爆破员、当班管理人员没人50元/次。
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08条:
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109条:
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违章者罚当班爆破员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110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显标记,并按有《煤矿安全规程》的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当班爆破员、施工人员100元。
第111条:
爆破员应将发爆器钥匙交当班安全员(矿领导)随身携带,私自使用放炮器钥匙的,罚放炮员50元/次。
第112条:
坚持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
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当班爆破员按炸药10元/条、雷管10元/发给予处罚。
私自拿回家或倒卖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个体防护
第113条:
安全科没有按照公司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时(每月一次)为每一位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口罩)的,处罚安全科科长50元。
第114条:
每位职工下井时必需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工作面施工时发现没有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每次罚款50元。
在工作面施工时没有采取除渣前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的每次处罚违章班组50元。
第八章后勤保卫
第115条:
在我矿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赌博、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
违者处罚违章人50-100元。
第116条:
各班组员工必须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该班组员工50元。
第117条:
各班组员工必须做好内务工作,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床铺整洁,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该班组员工20元。
第118条:
各员工住房内外的电源线要按规范排好,不准乱拉乱接,确需接线时由电钳工施工。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该班组员工50元。
第119条:
各员工住房内外的公共财物要保管好,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
第九章其它
第120条:
职工出现“三违”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罚、写检讨书外,必须主动接受帮教。
既不接受帮教又拒绝写检讨书的,除按对应条款处罚外,另加倍罚款。
第121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处理意见。
(1)非伤亡事故:
一级和二级事故由班组织分析处理,三级事故由矿组织分析,通知有关责任人员参加处理。
(2)人身事故:
重伤和重伤以上事故由矿组织分析处理,轻伤事故由班组组织分析处理。
第122条:
工伤的职工按责任范围确定应其承担治疗费用。
第123条:
班组当月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
(1)轻伤:
给予班组长和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2)重伤:
给予班组长和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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