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OK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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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公告须有编号和日期。
在比赛之前,除竞赛日程和勘路计划外,任何赛事公告必须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后颁布,比赛期间,赛事公告须由赛事仲裁会议签发。
赛
事公告必须由赛员签收。
1.10时间卡(TlmeCard):
用于记录比赛成绩和通过各时间控制点的时间。
1.11路书(RoadBook):
向赛员提供的比赛路线、封闭区和维修区示意图及比赛时间表等有关赛事资料。
1.12赛员/报名者(Competitot/Entrant)指具有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的报名参赛者。
1.13车组(Crew):
报名参赛的每辆赛车仅允许两名乘员,他们是驾驶员和领航员,被称之为车组。
在拉力赛中两名车组成员都可以驾驶赛车,他们都必须持有符合赛事要求的FIA竞赛驾驶执照。
1.14拉力赛进程(DurationofaRally):
拉力赛事从行政检验或者车检开始,结束于下列进程中时间最靠后的一个:
根据要求停止的时间:
按规则执行的行政检验或赛后车检结束
颁奖结束。
二、总的条件
2.1参赛车辆资格
2.1.1允许参赛车辆组别设置
N组
a)国际汽联注册的N组赛车;
b)允许超过国际汽联注册批准年限十年内的车辆参赛事。
S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年产量达到2500辆并在中国汽车运动联事会注册的小客车。
A组
a)国际汽联注册的排气量在2000CCC以下的A组赛车;
b)符合国际汽联A组赛车技术规则,由国内厂商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排气量在2000cc以下的赛车。
特别组
其他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参加赛事的车辆。
2.1.2允许参赛车辆级别划分
各组别均按发动机排气量划分级别:
N1=1400cc(含)以下
N2=1400—1600a)cc(含)
N3=1600—2000cc(含)
N4=2000cc以上
S1=1000cc(含)以下
S2=1000-14000cc(含)
S3=1400-1600cc(含)
S4=1600-2000CC(含)
S5=2000cc以上
按照赛事补充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赛事补充规则必须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特别批准。
2.2阶段持续时间和速度限制
2.2.1除世界拉力锦标赛以外,任何一个车组在一个阶段中的赛程不得超过18小时。
其中包括最长3个小时的重组时间。
2.2.2此条款不适用于集结赛。
2.2.3除世界拉力锦标赛以外,对于赛程短于6小时的阶段,赛事技术终点的截止时间必须等于阶段赛程规定时间。
对于赛程超过6小时的阶段,最短的截止时间是6小时。
2.2.4赛段的最高平均行驶速度禁止超过130公里/小时。
行驶路段平均行驶速度由赛事组织者决定但是必须遵守赛事举办地方的交通法规。
该速度必须在路书中标明。
2.3车辆改装及赛员安全装备
所有参赛车辆须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制定的《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进行改装,并经组织者车辆检验合格。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配备《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规定的安全装备。
在赛段中,赛员必须穿戴这些装备(短道赛可以只戴头盔)。
2.4车辆合法性
a)参加比赛的赛车,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b)临时入出境的车辆必须由境外人申请,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批准,并且持有齐全、有效的海关证明才能参赛。
2.5参赛车手资格:
2.5.1身体健康,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5.2报名参赛的车手必须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D级以上级别的比赛执照,领航员须持有E级以上比赛执照。
2,5.3港澳车手参加比赛可以持港澳汽车会颁发的比赛执照。
2.5.4台湾省车手参加比赛应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办理临时比赛执照。
2,5.5外籍车手参加比赛须出示有效比赛执照方可参加比赛,成绩和积分由具体比赛规则确定。
三、补充规则
3.1出版的条件
3.1.1以A5规格印刷的补充规则必须完全符合以下文件的要求:
国际运动总则;
本通则;
比赛的专项规则:
在中国汽车联合会公报中所刊登的规定或说明。
3.1.2补充规则必须阐明组委会希望附加的补充规定和条件。
3.1.3至少在比赛前三个月,组委会必须将两份补充规则草案寄到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以能获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的批准号。
在收到补充规则草案后的四周内,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进行修改的条款,并颁发批准号。
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一个月将补充规则(正式稿)两份送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3.1.4适用本通则的任何赛事的补充规则的封面上,在公报、非正式成绩表和正式的成绩表第——页上,必须要有该赛事所属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锦标赛名称和官方标识。
3.1.5.补充规则中必须阐明公布并张贴正式成绩公报的地点及时间。
如公布成绩的时间推迟,则必须在官方公告牌上公布新规定公布成绩的时间。
第一次仲裁会议的具体时间也必须提供。
3.2对补充规则的修正一赛事公告
3.2.1只能按国际运动规则第66条及14l条的规定对补充规则修正。
3.2.2用公告的形式公布对补充规则的修正或补充的条款,标明日期和编号。
公布后,公告即成为补充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3.2.3公告必须在赛事秘书处、赛事总部及公告牌上张贴。
公告也必须直接发到车手本人,车组成员(驾驶或者领航员)必须在收到公告后签字确认,如在比赛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签收,则作罢。
3.2.4公告内容应印刷在黄色的纸上。
3.3.3对规则的遵循和解释
3.3.3.1赛事主管负责在拉力赛全过程中,执行这些通则、适用补充规则。
赛事主管必须向比赛仲裁委员会通报发生在拉力赛期间,需要按照通则或相关的规则和本届拉力赛的补充规则进行解释任何重要事情。
3.3.2所有由车组成员提起的抗议,应立即转交仲裁委员会审议并作出裁决(见国际运动总则第171条)。
3.3.3同样,凡是各项规则中未预见到的问题,均应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议(见国际运动总则第141条)。
3.3.4如在拉力赛过程中,报名人不在车上,车手承担报名人的责任。
3.3.5任何参赛者(领取任何比赛证件者)或车组成员不正确的、欺骗性的或违反运动道德行为均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可以就此对他/他们进行处罚,甚至除名。
四、赛事官员
4.1仲裁委员会
全国锦标赛赛事仲裁委员会应包括三名仲裁员。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任命两名,并指定其中之一为仲裁主席。
赛事组织者或承办者有权提名一名仲裁员。
仲裁和赛事主管之间必须保证可靠的通讯。
至少有须随时在赛事总部附近以确保决议的形成不被延误。
4.2赛事观察员
4.2.1所有列入全国拉力锦标赛的分站或者候选站的赛事,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都将任命至少一位观察员。
4.2.2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的赛事观察员不可以同时担任同场比赛的仲裁委员。
4.3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任命一位安全代表,其职责是监控观众的安全。
4.4检查路线和赛道一位安全代表,其职责是监控观众
4.4.1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赛事观察员和仲裁有权决定检查比赛路线和赛道中的安装的所有技术和安全设施,但是他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1.1必须在汽车风挡上粘贴非常醒目并且易于辨认特别的标志,该标志由组织者提供,可以替代通行证。
4.4.1.2如果进入赛段检查,必须比0号车提前至少30分钟。
但是安全代表可以晚一些。
4.4.1.3如果在赛段中被0号车追上通过,然后再继续行驶。
4.5技术代表
全国拉力锦标赛分站赛中,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任命一位技术代表。
五、报名
5.1报名—报名表
报名必须在赛事正式开始前12天结束。
报名参加队赛(俱乐部杯)的车队在赛事正式开始前三周报名截止。
参赛资格必须在行政检验后正式公布。
5.1.1任何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比赛执照的参赛者如想报名参赛必须向赛事秘书提交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包括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等)。
关于领航员的详细资料可以根据补充规则的规定晚一些提交。
如果通过传真报名,报名表原件必须在比赛开始前7天交给组织者。
5.1.2外籍赛员付艮名人参赛参照本通则2.5.5条款。
5.1.3报名表不得更改。
但是,直到车检之前赛员付艮名者可以更换与原车同一组别,同一级别的赛车。
5.1.4报名截止后赛员付艮名人不能更改。
经下列人员批准以更换一个车组成员:
—组织者,行政检验开始之前;
—仲裁,行政检验开始后,发车资格表公布前。
只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有权批准更换两名车组成员。
5.2如果在车检时发现赛车与所报名的组别级别不符,可以根据车检官员的建议更改到合适的组别级别:
并报仲裁批准。
5.3在正式报名表中必需要有报名者、车手、领航员的本人签名,承诺遵守运动总则及其附件,本通则,锦标赛规则和比赛补充规则。
5.4在补充规则里必须规定最多参赛车辆。
5.5报名费
5.5.1必须在拉力赛的补充规则中阐明报名费的款额。
5.5.2报名表必须附全部报名费,报名才能被组委会接受。
5.6遇到以下情况,必须退还全部报名费
5.6.1拒绝报名。
5.6.2比赛取消。
5.7如符合补充规则中列明的情况,报名费可能部分退还。
六、保险
6.1每场赛事所有报名责任人必须为车组成员办理不低于2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和4万元的医疗保险。
6.2所有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6.3赛事组织者或承办者必须办理充足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
七、车组成员的义务
7.1根据规则和通则规定,任何一名车组成员的退出应提交仲裁会议处。
如果有第三者被确认上车(运送伤员除外),也应提交仲裁会议处。
7.2车组成员的姓名,血型和国旗标志必须贴在赛车两侧的前翼子板或者后侧窗上。
违反此条规则将被处以罚款。
7.2.1贴于后侧车窗上的赛员姓名必须是白色的,高度不超过10厘米。
车手和领航员的姓名字体必须一样大。
车组成员的国旗标志必须靠近姓名。
7.2.2因车窗破碎导致的所贴赛员姓名不全不会导致罚款。
八、赛程表,路书,时间卡和标准文件
8.1路书
8.1.1每个车组都能获得一·
套路书。
路书内有关于指定路线和赛程表的详细说明。
任何对指定路线的偏离将会提交仲裁会议处。
车组必须严格按照路书中的赛程表行驶,不得遗漏规定的路线,维修区和封闭区等,除非仲裁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8.1.2在任何情况下,拉力赛的路书必须符合国际汽联拉力锦赛规则内公布的标准路书的要求。
路书须以A5规格印刷,其中应含“0K/SOS’’标志页,至少为A4规格,对折并粘贴在路书内。
8.2发车间隔
8.2.1在拉力赛和每个阶段的发车之前,组委会为赛车预先安发车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分钟。
8.2.2这个间隔时间对每辆赛车都是相同的。
除非补充规则中已有不同的规定,或者事先已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同意对此间隔时间作专门的规定。
8.3时间卡
8.3.1时间卡内,每个路段单设一页,赛段单设一页。
必须向赛员发至少每个分段的整套的时间卡,以能在通过控制点时签章。
8.3.2每个车组必须遵照通过时间卡内规定的各个点接受登记,而且必须准确按各个点的顺序通过。
任何违规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8.3.3必须把按规定时间和顺序通过控制点之间距离的目标时间登记在时间卡上。
8.4标准文件
对于锦标赛,路书,时间卡,分发文件的计划和其他标准文件必须符合国际汽联标准文件的规格。
九、拉力牌、车门胶贴和比赛号码
9.1组织者将为每个车组提供一套拉力牌、车门胶贴和号码,并要求按照下列方法粘贴。
9.1.一套拉力牌,包括
9.1.1.1前方:
长方形43厘米宽,21.5厘米高。
9.1.1.2后方:
长方形透明胶贴,28厘米宽,15厘米高。
其中必须为比赛号码预留出15厘米宽,8厘米高的位置。
9.1.2——套两张长方形车门胶贴,50厘米宽,52厘米高。
9.1.3——张同样尺寸(50X52)的胶贴朝前贴在车顶上。
(仅用于世界拉力锦标赛)。
9.1.4胶贴上的号码数字必须是黑色的,5厘米粗,28厘米高,显示在50厘米宽,38厘米高的白色底板上。
十、广告
10.1参赛者可以在其车身设置各种广告,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际汽联规则:
—广告内容不具备挑衅或者攻击性:
—不具备政治或宗教性质;
—不侵占预留给拉力牌和比赛号码的位置
—不妨碍赛员视线。
10.2紧靠着比赛号码和拉力牌上方或者下方的空间是预留给组织者的广告位置。
该广告是强制性的,并且不可拒绝。
贴在车门号码胶贴上的组织者广告必须与胶贴同样宽(50厘米),14厘米高,或者7厘米高两张,位于号码的上方和/或者下方。
该广告的文本通常很显著的出现在补充规则上,或者至少在赛前一个月出现在官方的通告上。
10.3其他组织者建议的广告都是可选择性的。
拒绝该项广告导致增加报名费,但报名费总额不得超过接受广告者的两倍并且差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
10.4参赛者如果接受组织者的选择性广告,则必须按照补充规则中规定的位置为其预留出布置空间。
10.5报名者有权拒绝有关汽车厂商,轮胎,燃油以及润滑剂的选择性广告而不被强制增加报名费。
10.6赛事赞助商的名称的字体至多达到赛事名称字体同样的大小、粗细和深浅。
十一、交通
11.1在拉力赛全过程中,车组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赛事举办地方的交通法规。
违章的车组将受以下处罚:
11.1.1第一次违章:
交现金罚款。
11.1.2第二次违章:
罚时5分钟。
11.1.3第三次违章:
除名。
11.2如参加拉力赛的车组违反交通法规,警察或官员发现违章时,必须与普通的驾驶员一视同仁,通知违章者。
11.3如决定不让违章的赛员停车,则警察可以要求按补充规则中规定的处罚规定执行,条件是:
11.3.1必须在公布比赛阶段成绩之前将违章通知通过正式渠道提交组委会。
11.3.2违章报告必须相当详细,以能证明车手违章是既成事实,不容置疑,记录的违章地点和时间必须十分准确。
11.3.3违章报告中所列举的事实不容作不同的解释。
11.4禁止牵引、运载或推动赛车。
如把障碍车推离道路或将车辆推回道路上,则可视为例外。
对于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11.5禁止车组有以下行为,违者也将提交仲裁会议处。
11.5.1有意阻挡其他参赛车辆通行或有意阻挡其他参赛车辆超车。
11.5.2作出违背体育运动道德的行为。
十二、维修—加油—抢修
2.1维修—总条件
12.1.1维修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区域对赛车无限制的工作,第12.2条阐述的情况除外。
12.1.2整个赛事中,只能在维修区对赛车进行维修。
但是,车组人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及任何未明确禁止维修的地域只用车上自带的工具并无外力帮助下对赛车进行维修。
12.1.3任何赛事官员发现(或者由其他人员举报并能提供图像证据)的涉及违反维修规定的行为或任何被认作“非法维修”的行为(见12.2)将会受到仲裁委员会依据国际汽联总则第152/153条埔
款进行的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还可能受到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拉力赛委员会的追加的其他处罚。
12.1.4可以要求赛车携带电子仪器以用来检查是否进行了非法维修。
12.1.5进行特殊项目的维修时(如:
换油箱或油泵)可以按以下条件清空油箱和/或加油:
a)在裁判的监督下进行换油箱或油泵可以按以
b)在清空油箱和/或加油外不作其他维修
c)在赛车周围建立适宜的安全区
d)2名消防裁判携带适当的灭火器在场
e)只加入足够行驶到下一个加油区的汽油
12.2非法维修定义
12.2.1车组在维修区外使用或接受非随车携带的任何固体或流体的物资、零备件、工具或装备。
12.2.2除了维修区或者赛事公告特别允许的地方外,在路段上任何车队成员或运输工具(包括直升飞机)处在赛车附近一公里以内,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赛段中(从时间控制点开始处的黄色标记起,到赛段终点结束标记处止)。
—赛车在重组区入口处时间控制点等候时:
或者停放在重组区时,可以和赛员传递食物,饮料或者资料(数据卡,路书等)。
—接送车组成员离开或去往封闭区。
—如果赛车和维修车都按照各自的路书规定行驶,允许他们出现在同一位置,但是禁止同时在同一地点停车。
—在经过特别许可的,砂石或者冰雪路况变化处的位置。
公布这些位置的通知必须张贴在官方赛事公告栏里。
12.2.3赛车偏离拉力赛的路线。
12.2.4没有外力帮助的情况下,车组成员可以仅使用随车携带的设备在任何时间对赛车进行维修,除非在特别规定禁止维修地方。
12.3维修区
12.3.1按下列表示要求设置维修区
类
别
允许在维修
区的时间
每个阶段的
维修区数
维修区之间
赛段最长距离
更换轮胎
备注
I
20分钟或45分钟
最多5个
60公里
是
45分钟:
1,2阶段结束;
20分钟
赛事结束。
∏
1
——
每天第一个赛段之前
ш
10分钟
无限制
否
12.3.2在赛程表中应标明维修区,在维修区出入口设时间控制点。
(黄钟与红钟之间的距离可缩短至5米)。
在维修区进口时间控制点前的区域应有护栏封闭,史允许获得授权(机械师,新闻人员)的人进入。
12.3.3在维修区内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由仲裁委员会给予处罚。
12.4允许进入维修区的车辆。
12.4.1允许参加拉力赛发车的每辆赛车有两辆维修车在拉力赛全过程中提供维修服务。
这些维修车必须安装由组委会颁发的醒目的“维修”字样的车牌,车牌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12.4.2车队其他的车辆必须安装由组委会颁发的带“随从”字样的车牌。
12.4.3如维修区空间较大,组委会可以让这些“随从”车辆进入维修区,停在本车队维修车的旁边。
12.4.4如维修区空间不够,组委会应提供“随从”车辆专用的停车场,这个停车场应紧靠维修区。
12.5更换轮胎和改装轮胎。
12.5.1所有的赛员只准允许换胎的区域内更换轮胎,只有申请并且获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同意的赛事,两次换胎之间的赛段行驶距离可以在40至80公里之间。
其余拉力赛事该距离必须在30至60公里之间。
12.5.2除非在允许换胎的区域内,不准车且在意改变轮胎原花纹设计或轮胎防滑钉的数量,即使使用赛车自带工具。
12.5.3任何违反上述规则行为将被提交仲裁会议处。
12.6加油
12.6.1赛员只可以在路书内指定的加油区加油。
第12.1.5条说明的情况列外。
12.6.2这些加油区紧挨着维修区的出口,加油区的入出口用兰色油桶的标志来标明。
12.6.3在加油区内禁止进行与加油无关的活动。
12.6.4在整个加油区风,最高车速限定为5公里/小时。
12.6.5建议加油员身穿防火的服装。
12.6.6赛手本人对加油负责。
12.6.7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关闭。
12.6.8建议在加油时,车线成员位于车外,如车组成员位于车内,必须松开安全带。
12.6.9如发动机不能起动,可由车组成员,赛事工作人员或者两名车队成员将赛车推出加油区,而不受处罚。
12.6.10每辆赛车进行加油时,允许本车队的两名工作人员进入加油区,而且仅能协助这辆车的加油过程。
12.7更换机械部件一总条件
每辆赛车在每个阶段只准更换一个涡轮增压器。
更换工作只能在维修区,涡轮增压器应是由维修车携带的。
如车且需在维修区外自己更换,该涡轮增压器必须是车组随赛车携带的。
违者即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12.8使用零备件的限制条件
在拉力锦标赛中有限制使用下列零备件:
12.8.1涡轮增压器及压缩器(以下统称压缩器)。
12.8.1.1必须遵循附则J第254-6.1条及255-5.1.8.3条关于空气进气限量器并作标记的规定。
12.8.1.2必须检查车辆的压缩器及许携带的备用压缩器数目(第比赛阶段一个)。
12.8.1.3这些压缩器均标明车辆的号码(例如:
1号车=1号压缩器+备件1A、1B,1C和1D)并且严格限定仅用于该车。
12.8.1.4如备份压缩器未在每个阶段使用,则备份压缩器数量自动削减。
如:
1号车-1号车压缩器-3个阶段。
备份压缩器1B,1C和1D,如第一天未更换压缩器,则备份压缩器的其中一个不准动用。
12.8.1.5更换压缩器后,换下的旧压缩器应存放在赛车或维修车上,一直到这个阶段终点(封闭区),交车检裁判检查。
之后,车组可以将备份压缩器放入车内,供下一阶段用。
12.8.1.6在同一阶段内,原先换下的压缩器仍可在此车上使用。
例如:
第1阶段1号车:
1号车压缩器的1A和1B号的压缩器均可使用。
12.8.1.7已使用过的压缩器仍应保留铅封,供车检裁判检验。
12.8.1.8上述规定同样对所有压缩器没装限制器的赛车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标记压缩器的目的仅是为了计数。
12.9变速箱及差速器
12.9.1每辆车在拉力赛中只允许使用一个备用变速箱及一套差速器。
12.9.2在赛前的车检过程中,要给赛车的变速箱/差速器作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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