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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意思表示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
1、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1、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2、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2、要约的存续期。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惯例。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A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
要约人不得对要约做出变动。
B对受要约人的拘束:
只有承诺的义务没有变动的权利,否则视为反要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撤回的时间: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撤销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
要约的失效的原因A、承诺人拒绝、修改、要约。
B、超过承诺期限不做承诺。
C、要约人撤销要约。
承诺和反要约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承诺的构成要件:
A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B承诺要在规定的时间作出C、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实质修改D承诺意图必须明确E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承诺的撤回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承诺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6、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规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或者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需要签字的以签字地为成立的地点。
☆7、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涉及到法律的评价。
而合同的成立则是解决成立的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否受国家保护的问题。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
☆☆☆8、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9、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条件:
当事人约定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实特征:
1.具有未来性2.具有可能性,3.具有不可预知性4.具有合法性。
期限:
一定发生必然发生的事实特征:
1、期限必须是尚未到来的时间2、期限到来是必然的、肯定能够预知的。
☆☆10、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制度
无效合同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1、违法性:
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禁止履行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变更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
1、意思表示不真实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
发生的原因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
方式:
1、单方作出2、诉讼或者仲裁。
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对当事人不在具有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与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责任的比较)。
1.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和具体规则
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履行自己所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原则。
履行规则:
1、履行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2、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履行期限:
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构成要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不安抗辩权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
构成要件1、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2、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
先履行抗辩权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两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1.5合同的担保
☆1合同担保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
1、从属性2、补充性
3、保障性种类1、人保、物保、金钱保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4、原担保和反担保。
☆☆2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含义和各自的特点
保证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1、从属性:
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2、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3、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抵押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动产和不动产在所不论2抵押财产具有可转让性3、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1、仅限于动产2、具有可转让性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权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3、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4、效力具有双重性
定金的概念: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之债履行为目的,而预先向对方预付的一笔金钱。
特征1、惩罚性2、从属性(担保合同)3、实践性(交付时成立)4、时效性(预先交付)
1.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1、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2、变更对象为合同的内容3、非实质性变更4、须依法进行。
☆2合同转让的原因和种类
原因:
1、当事人协商2、法律规定。
1、标的物的变更2、履行条件的变更3、价金的变更4、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5、担保的变更
☆☆☆3、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1、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2、变更对象为合同的内容3、非实质性变更4、须依法进行。
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不具有追溯力。
2、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3、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4、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要件:
1、债权合法有效2、债权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4、让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5、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
内部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2、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3、证明文件交付4、权利瑕疵担保。
外部效力1、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债权人发生变化。
☆☆☆5、合同义务转让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1、合法有效债务的存在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3、须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1、新债务人产生2、抗辩权转移3、从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
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主体人数增加2、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以原债务为限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约定排除)。
☆☆☆6、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1、原合同必须合法有效2、原合同具有可转让性3、达成协议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适用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
1.7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2了解清偿、提存、混同、抵消、免除的概念和特点。
清偿的概念:
按照合同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的给付行为。
提存的概念:
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以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
混同的概念:
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一人的法律事实。
抵消的概念:
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时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互相冲抵,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免除的概念:
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时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制度。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例外。
2、赔偿损失实际损失+预期利益。
☆☆☆4、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1、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2、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3、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
1.8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的形态及其责任
预期违约的概念: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实际违约的概念: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不履行(完全不履行)2、不适当履行(时间、数量、质量)3、加害给付:
违约履行不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失。
4、其他违约行为。
违约的责任: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3、合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守约方提出履行的要求3、能够实际履行。
☆☆4、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的责任方式。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
☆☆☆5、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及限制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减轻损失原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于没有采取措施的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7、违约责任的赔偿限制
不可抗力的概念: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具有不能预见性2、不可避免与不能克服性3、属于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
时间:
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前提: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有过错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1扩大损失不列入免责范围2免责范围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
☆☆☆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2、违约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注意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责任的比较)
1.9法律的适用及争议解决方法
☆☆☆1、合同的法律适用
1、概念:
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合同争议适用什么法律解决的问题。
☆☆☆2、各种争议解决方法及特点
1、和解: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强制力。
2、调解:
争议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解决有关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
3、仲裁:
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处理的问题解决方式。
4、诉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方式。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的含义:
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的具体运用:
A选择合同适用法的方式:
明示或者默示B选择的法律属性
C选择的时间:
事前事中还是事后D对合同本身的适用范围:
是对合同的全部争议适用还是部分争议适用。
2、最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于开庭后还没有选择适用法的合同纠纷。
3、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例外:
专属适用
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A不得违反内国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B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
C所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必须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
2.0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
一方转移财产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2、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效力1、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
2、瑕疵担保义务(A、权利瑕疵担保B、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交付。
☆2、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3、合同的必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什么时候、哪儿、什么方式买卖)(五)价款(多少钱买卖)(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条款
☆☆☆4、掌握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投标买卖、拍卖合的概念及基本要求。
分期付款买卖概念:
合同订立后,由买受人现行占有使用标的物,而价款分期支付的买卖形式。
基本要求:
1、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A连续两期未支付价款。
B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2、如没有特殊规定,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使用时转移。
3、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特别条款的限制:
使用费+损害赔偿(在标的物受损的情况下)≤标的物的价值。
样品买卖的概念以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
样品买卖的效力1、出卖人应当按照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就无瑕疵担保责任,隐藏瑕疵除外。
试用买卖的概念:
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在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特征1、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
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出卖人确定认可:
明示或者默示都可以。
招投标买卖概念:
招标人向数人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程序:
1、招标2、投标3、开标验标4、定标。
拍卖的概念: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程序1、拍卖人发出拍卖公告2、竞买人的作出应买表示3、拍卖人作出买定的表示。
☆☆☆5、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及规则。
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
“交付主义”:
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风险承担的分水岭。
1、交付是指标的物而不是相关的单证。
2、动产不动产都适用交付主义3、可以约定排除。
☆☆☆6、掌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瑕疵担保义务A、权利瑕疵担保(第三人不得向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B、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适当的质量标准)2、买受人的义务A支付价款
B受领交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受领,否则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此义务的前提是标的物需要受领,买受人适当履行交付义务。
3.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形式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1、跨国境的买卖合同2、货物必须越过国境3、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4、货物是指有形动产5、货物买卖与单单买卖分离6、货物多由承运人转交7、银行委托付款情况比较多8、货物一般进行保险9、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不是同时发生
10、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2、货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
货物的风险转移:
涉及运输货物的A、卖方没有特定义务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已经交付)B、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
在途买卖的风险转移A、合同订立时转移B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卖方承担。
C、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卖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损失或毁坏,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1、特定化的货物在交货时转移,货物的特定化就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
2、合同订立时所有权转移3、当事人约定转移4、订立物权协议5、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4.0招标投标
☆☆☆1、识记招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招标:
招标人对货物工程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2、招标投标的项目内容
必须用招投标项目的有1、大型基础设施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境外贷款或者融资的项目。
☆☆3、招投标的方式与程序,投标的生效和撤回。
1、公开招标A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招标B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2、邀请招标A向三个以上的对象发出B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程序:
1、投标文件编制A、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B、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的生效和撤回:
1、生效要件A 符合邀约的生效要件B 符合招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投标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3、投标的撤回修改撤回应当在截止日前并通知招标人。
☆☆4、投标人不得为的行为。
1禁止串通投标2不得行贿手段中标3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4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中标
☆5、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1、主体适格2、能力合格3、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
☆☆☆6、分包的条件注意事项
1合同允许分包的约定或经分包人同意2分包的项目为非主体非关键工作3接受分包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再分包。
中标人与分包人的责任A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B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5.0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征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A政府采购实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含国有企业。
B使用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C采购对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供应商报价时应注意的事项
A政府采购不能一味强调低价者得。
B供应商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政府采购要求的前提下,争取尽量压低价格。
☆☆3、政府采购的范围原则
范围:
1、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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