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建冶煤538号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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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煤炭经营状况。
五、检查程序
(一)公告:
省经信委于10月18日在浙江日报刊登《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公告》。
(二)填表:
企业于10月31日前到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领取《2010年度浙江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附件1),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经信委发至企业。
(三)报送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11月15日前向属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表》2份(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1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2010年11月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本结构情况;
4.煤场土地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5.安装在煤场内的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6.煤炭质量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有效计量认证附表;
7.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煤炭购入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009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免报)。
所附发票的数量分别要求:
(1)省管企业2万吨;
(2)其它企业以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年检经营量标准为限,但最低不得少于1.5万吨;
(3)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0.5-1万吨;
(4)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时,企业有承诺年经营量的,附与承诺量相当的发票复印件。
(四)初审:
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企业作年度检查不合格处理:
1.储煤场、计量、质检、环保等基本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发生变化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2.煤炭经营量未达到浙经信建冶煤〔2009〕340号规定标准。
即省工商注册登记企业2万吨以上;
一般地区企业1.5万吨;
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0.5-1万吨;
有年经营量承诺的以承诺量为标准。
2009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不考核;
3.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5.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情节严重的;
6.有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7.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8.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9.递交虚假检查材料,情节严重的;
10.三次以上催报或未报煤炭调入与调出统计报表的;
11.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外部转让累积超过规定比例的。
(五)初审部门上报:
经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后,于11月30日前向省经信委上报下列资料:
1.企业《检查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股本结构登记情况;
3.储煤场租赁合同;
4.煤场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5.煤质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计量认证附表;
6.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问题的事实材料及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六)审核并加贴戳记:
省经信委对上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加贴检查合格标志;
审定为不合格的,将《煤炭经营企业检查不合格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企业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15日内向省或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七)公告:
省经信委于2011年1月底前通过网站和文件形式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告2010年度检查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年度检查是加强煤炭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关键环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行政,注重程序,严格把关。
不得随意降低年检标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给予答复。
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上报相关材料,要求程序规范。
(三)开展对辖区内经营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教育。
严禁煤炭经营资格证转借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严禁为年度检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四)树立服务企业和全局意识,确保全省年度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五)根据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的要求,2011年煤炭经营企业规模标准为:
省工商注册登记企业3万吨以上;
一般地区企业2万吨;
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1万吨;
(六)为了集中做好年检工作,决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暂停受理新办企业的申请。
对未按时完成年检工作的地区则延长暂停受理的时间。
附件:
1.2010年度浙江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表
2.煤炭经营企业检查不合格告知书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2010年度浙江省煤炭经营企业
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资格证编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二O一O年十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二份。
要求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内容真实、详细。
二、表中填写的有关项目应与《煤炭经营资格证》中的有关项目一致。
若需要变更的,另行提出申请,并附相关变更资料。
三、本表随同下列资料一并上报。
1、《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一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储煤场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3000平方米以上);
4、煤场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5、煤炭质量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计量认证附表;
6、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煤炭购入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所附发票以煤炭数量达到年检量要求即可,2009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免报)。
企业地址
单位邮编
工商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构成比例%
联系人及电话
煤场出租方
租赁起止期
面积(㎡)
土地使用者
座落
地
号
计量设备型号
安装地点
计量人员姓名
发证机构
证号
设备出租方
有效期止日
煤质检验
委托机构
委托期止日
指标
2009年
其中:
4季度
2010年1-9月
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合计
煤炭销售收入(万元)
□煤炭调入量(吨)
有无变更
许可证项目
有无违规违
法经营行为
是否按时报送
统计报表
企业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市
初
检
意
见
省
审
核
附件二:
煤炭经营企业检查不合格告知书
浙煤整顿【2010】第号
:
经省煤炭市场整顿及经营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办公室审核,你单位在2010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
1.
2.
3.
根据《煤炭法》第条、国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条、《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条以及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规定,审定你企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单位。
若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15天内向省或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视作无异议。
(印章)
年月日
----------------------------------------------------------------------------------
回执(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
省煤炭市场整顿及经营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办公室:
你办《煤炭经营企业检查不合格告知书》(浙煤整顿【】第号)于年月日时收到。
收件人单位(印章):
收件人(签名):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方式:
主题词:
煤炭经营检查通知
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省工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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