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的指导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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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性:
指保护数据准确和完整的特性,即医疗器械相关数据是准确和完整的,且未被篡改;
3.可得性:
指根据授权个人、实体的要求可访问和使用的特性,即医疗器械相关数据能以预期方式适时进行访问和使用。
此外,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特性还包括真实性(authenticity)、可核查性(accountability)、抗抵赖(non-repudiation)和可靠性(reliability)等特性,相应定义详见GB/T29246-2012。
制造商应当结合医疗器械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环境和核心功能以及相连设备或系统(如其它医疗器械、信息技术设备)的情况来确定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特性,并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来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
识别资产(asset,对个人或组织有价值的任何东西)、威胁(threat,可能导致对个人或组织产生损害的非预期事件发生的潜在原因)和脆弱性(vulnerability,可能会被威胁所利用的资产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弱点),评估威胁和脆弱性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和患者的影响以及被利用的可能性,确定风险水平并采取适宜的风险缓解措施,基于风险接受准则评估剩余风险。
制造商应当在医疗器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持续关注网络安全问题,包括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分销、部署和维护。
同时,制造商应当结合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医疗器械产品特点来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相关要求,如风险管理、设计开发、网络安全维护及用户告知等要求。
此外,制造商可采用信息安全领域的良好工程实践来完善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制造商应当持续跟踪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如公安部、卫生计生委、工信部)的规章,医疗器械的网络安全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常与非制造商预期的设备或系统相连接,这就使得制造商难以控制和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
因此,医疗器械的网络安全需要制造商、用户和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才能得以保障。
制造商应当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自身的网络安全,并明确与其预期相连设备或系统的接口要求,从而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鉴于医疗器械网络安全具有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扩散性强和突发性高等特点,单独考虑医疗器械产品的软件安全性级别不足以保证其网络安全,因此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统一进行要求。
三、网络安全考量
(一)数据考量
医疗器械相关数据从内容上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健康数据:
标明生理、心理健康状况的私人数据(“PrivateData”,又称个人数据“PersonalData”、敏感数据“SensitiveData”,指可用于人员身份识别的相关信息),涉及患者隐私信息;
2.设备数据:
描述设备运行状况的数据,用于监视、控制设备运行或用于设备的维护保养,本身不涉及患者隐私信息。
医疗器械相关数据的交换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网络:
通过网络(包括无线网络、有线网络)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需要明确网络相关要求(如接口、带宽等),数据传输协议需考虑是否为标准协议(即业内公认标准所规范的协议),远程控制需考虑是否为实时控制;
2.存储媒介:
通过存储媒介(如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数据储存格式需考虑是否为标准格式(即业内公认标准所规范的格式)。
制造商应当基于医疗器械相关数据的类型、功能、用途、交换方式及要求,并结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考虑其网络安全问题。
对于健康数据,制造商应当遵循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技术考量
用户访问控制机制应当与医疗器械产品特性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身份鉴别方法(如用户名、口令等)、用户类型及权限(如系统管理员、普通用户、设备维护人员等)、口令强度设置、软件更新授权等。
医疗器械相关数据在网络传输或数据交换过程中应当保证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平衡可得性的要求,特别是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医疗器械。
制造商可采用加密、数字签名、标准协议、校验等技术来保证医疗器械的网络安全。
医疗器械对于网络安全威胁的探测、响应和恢复能力应当与医疗器械的产品特性相适应。
制造商可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和恶意代码防护等技术来保证医疗器械的网络安全。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可参照相关的国际、国家标准和技术报告,如IEC/TR80001-2-2规范了十九项网络安全能力:
自动注销(ALOF)、审核控制(AUDT)、授权(AUTH)、安全特性配置(CNFS)、网络安全产品升级(CSUP)、健康数据身份信息去除(DIDT)、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DTBK)、紧急访问(EMRG)、健康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IGAU)、恶意软件探测与防护(MLDP)、网络节点鉴别(NAUT)、人员鉴别(PAUT)、物理锁(PLOK)、第三方组件维护计划(RDMP)、系统与应用软件硬化(SAHD)、安全指导(SGUD)、健康数据存储保密性(STCF)、传输保密性(TXCF)和传输完整性(TXIG),制造商可根据医疗器械的产品特性考虑其网络安全能力要求的适用性。
(三)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使用现成软件的情况日益普遍,特别是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
因此,制造商同样需要关注现成软件的网络安全问题,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维护流程,并将医疗器械网络安全信息及时通知用户。
对于应用软件,制造商需要重点关注其网络安全问题对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影响。
而对于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制造商需要重点关注其安全补丁更新对医疗器械的影响,安全补丁更新属于设计变更,需要进行验证与确认,但通常情况下可视为轻微软件更新,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网络安全文档
(一)基本考量
网络安全更新(包括自主开发软件和现成软件)根据其对医疗器械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以下两类:
1.重大网络安全更新:
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网络安全更新;
2.轻微网络安全更新:
不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网络安全更新,如常规安全补丁。
医疗器械产品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更新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而发生轻微网络安全更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
涉及召回的网络安全更新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法规处理,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更新时应单独提交一份网络安全描述文档,发生轻微网络安全更新时单独提交一份常规安全补丁描述文档即可。
医疗器械同时发生重大和轻微网络安全更新,依据风险从高原则应提交一份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二)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1.基本信息
描述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信息:
(1)类型:
健康数据、设备数据;
(2)功能:
电子数据交换(单向、双向)、远程控制(实时、非实时);
(3)用途:
如临床应用、设备维护等;
(4)交换方式:
网络(无线网络、有线网络)及要求(如传输协议(标准、自定义)、接口、带宽等),存储媒介(如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及要求(如存储格式(标准、自定义)、容量等);
对于专用无线设备(非通用信息技术设备),还应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书;
(5)安全软件:
描述安全软件(如杀毒软件、防火墙等)的名称、型号规格、完整版本和供应商;
(6)现成软件:
描述现成软件(包括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支持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完整版本和供应商。
2.风险管理
提供医疗器械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的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确保全部剩余风险均是可接受的。
3.验证与确认
提供网络安全测试计划和报告,证明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需求(如保密性、完整性、可得性等特性)均已得到满足。
同时还应提供网络安全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即追溯网络安全需求规范、设计规范、测试、风险管理的关系表。
对于安全软件,应提供兼容性测试报告。
对于标准传输协议或存储格式,应提供标准符合性证明材料,而对于自定义传输协议或存储格式,应提供完整性测试报告。
对于实时远程控制功能,应提供完整性和可得性测试报告。
4.维护计划
描述软件(含现成软件)网络安全更新的维护流程,包括更新确认和用户告知。
(三)常规安全补丁描述文档
提交软件(含现成软件)常规安全补丁的情况说明、测试计划与报告、新增已知剩余缺陷情况说明(证明新增风险均是可接受的)。
五、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产品注册
1.软件研究资料
制造商应单独提交一份网络安全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2.产品技术要求
制造商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
(1)数据接口:
传输协议/存储格式;
(2)用户访问控制:
用户身份鉴别方法、用户类型及权限。
3.说明书
说明书应提供关于网络安全的相关说明,明确运行环境(含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安全软件(如杀毒软件、防火墙等)、数据与设备(系统)接口、用户访问控制机制、运行环境与安全软件更新的相关要求。
(二)许可事项变更
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应根据网络安全更新情况提交变化部分对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
(1)涉及重大网络安全更新:
单独提交一份网络安全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2)仅发生轻微网络安全更新:
单独提交一份常规安全补丁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3)未发生网络安全更新:
出具真实性声明。
如适用,产品技术要求应体现关于网络安全的变更情况。
如适用,说明书应体现关于网络安全的变更内容。
(三)延续注册
如适用,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产品分析报告第(六)项应单独提交一份常规安全补丁描述文档,具体要求详见第四节。
六、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
[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50号)
[7]《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8]《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24号)
[9]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
[10]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11]GB/T2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12]GB/T22080-200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13]GB/T22081-200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14]GB/T29246-2012《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概述和词汇》
[15]GB/Z24364-200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指南》
[16]YY/T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
[17]YY/T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18]YY/T0664-2008《医疗器械软件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19]YY/T1474-2016《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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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IEC60601-1Edition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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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IEC82304-1,HealthSoftware-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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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IEC8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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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IEC/TR8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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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而制定的。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补充。
二、有关内容说明
美国和欧盟涉及医疗器械信息安全的指南和标准名称多使用网络安全这一用语,而在信息安全领域,网络安全属于信息安全的子集。
为了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用语相统一,并与信息安全领域用语相协调,本指导原则名称也将信息安全改为网络安全。
美国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指南适用于全部医疗器械软件,欧盟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标准和技术报告适用于医疗信息技术网络(MedicalIT-network),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具有电子数据交换(经网络、存储媒介)、远程控制功能(经网络)的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防护层级可分为产品级和系统级,保证措施包括管理措施、物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本指导原则以医疗器械数据安全为核心主要关注产品级的技术保证措施。
在信息安全领域,信息安全的三个基本特性为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和可用性(availability)。
鉴于可用性在医疗器械领域已有定义,即usability的译文,为了避免引起歧义,本指导原则将availability译为可得性。
在信息安全领域,IE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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