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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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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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邓宏斌律师主讲,目录,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目的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三、问题与释疑,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目的,规范国企改革,依法监管,维护国资权益;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防止国资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国家所有权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概念和种类:
(1)资产的概念:
资产,英文为asset,property(财产、物权)或fund(基金、资金)有时也被称作资产。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资本,英文为capital,与资产是不同的概念,是指能够通过不断运动而实现利润或价值的财产。
资产资本其他积累负债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所有权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界定: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国有资产的种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老板”: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有资产的“老板”代表: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概念国家出资企业:
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出资人的企业,形式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资委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权利和风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参与制定章程,重大事项报本级政府批准。
委派股东代表。
“小股东”的诉讼。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治理,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的设置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代表本级政府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人数:
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2)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监事会人数:
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3)各级国资委及其本级政府依行政法规向其他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人数:
不少于3人,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外派监事为专职,不能兼职,一般不能连任。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治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治理,审计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出资人任免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
(2)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4)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5)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竞业禁止义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对董事长兼任经理的限制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
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提升公司质量的保证。
善意:
“董、监、高”行事出于为企业谋求利益。
注意:
“董、监、高”履职尽职尽责,大胆不失慎重。
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对象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酬薪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管理者的考核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其薪酬和奖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参与决定。
薪酬组成:
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组织实施:
国资委审计的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审计具体实施机构:
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和责任承担:
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处理时的依据。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重大事项范围:
合并、分立、改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等。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决定权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2、由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3、特殊重大事项的批准程序和职工参与权利,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1、公司法的规定:
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本法扩大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决定权,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三)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其他股东共同决策2、委派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四)适用于各类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规定1、特殊事项的报请批准、核准或备案发行证券、投资公司、设立2、审慎经营要求投资符合产业政策,进行可行性研究交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五)国家出资企业转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改制改制类型: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改制方式和途径:
1、按公司法规定,直接组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2、吸收其他主体建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3、将原有资产折合股份或发行股票,建立股份公司4、通过“债转股”改为有限公司或同时发行股票成立股份公司,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决定权: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改制需经本级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方案制订:
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国家,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方案载明事项:
1、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2、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3、股权变动方案4、改制的操作程序和中介机构的选择5、妥善安置职工改制的价值界定: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关于与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和外延1、关联方的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交易”定义:
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个比合同更宽泛的术语。
(二)关联交易对国有资产的威胁,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关于与关联方交易(三)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1、绝对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确定交易的“常规价格”
(1)非控制交易比价法(comparableuncontrolledpricemethod)
(2)控制交易后手销售法或称转售价格还原法(resalepricemethod)(3)成本加成法(costplusmethod),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关于与关联方交易(三)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2、相对禁止的交易行为: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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