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结论与对策建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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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
④垃圾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炉渣处置;
⑤生产过程中设备噪声等对厂区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⑥环境风险事故对厂区周边环境的影响。
19.3工程环境影响评估
19.3.1环境空气
19.3.1.1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评价范围内太湖村、温东村、西温村、石码村、锦山村、塘边村、栖梧村、营边村、东庄镇、东庄村、后江村、苏厝村、堤头村、厝头村、马厂村、苏田村等行政村居民区和湄洲湾自来水厂、东庄镇卫生院。
19.3.1.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点位,SO2、NO2、CO、TSP、PM10监测值均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氨、硫化氢、HCl、Hg监测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要求;
Pb浓度可达到GB7355-87《大气中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卫生标准》要求;
二噁英浓度可达到日本年日均浓度标准限值要求,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总体良好。
19.3.1.3环境空气影响预测结论
①根据大气预测结果,本项目建成后,在评价范围内,在2014年全年逐日逐时气象条件下,预测本项目排放的各大气污染物浓度叠加本底值及在(拟)建项目贡献值后,SO2、NO2、PM10和CO浓度均可满足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HCl小时浓度能满足TJ36-79《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要求;
Hg、Pb日均浓度均低于评价标准;
PCDDs浓度低于日本年日均浓度限值;
本项目排放的上述主要大气污染物在该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可容纳范围内。
NH3和H2S小时浓度预测出现网格点小时浓度超标,最大占标率分别为145.10%和183.00%。
超标最远距离为厂界外200m,位于本项目及餐厨垃圾处置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②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根据大气预测结果,本项目排放的各大气污染物浓度叠加本底值及在(拟)建项目贡献值后,项目周边各敏感目标处,SO2、NO2和PM10浓度均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HCl、NH3和H2S小时浓度均能满足TJ36-79《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要求;
Hg、Pb和Cd日均浓度均低于评价标准;
项目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在相应环境功能区空气质量容许范围内。
③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项目新增医疗垃圾暂存库、污泥接收,污泥接收和暂存库卫生防护距离100m的包络范围,未超过现有工程划定的厂界外3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因此,本项目建成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在建工程一致,未发生变化。
即:
以三期扩建项目新增用地范围外300m范围和现有厂区(一、二期工程)外300m(已包络渗滤液处理站外100m范围)的包络范围,如图6.233所示。
④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在相应环境功能区空气质量容许范围内,从大气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9.3.1.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技术进行处理。
脱硫效率不低于85%,脱酸效率不低于80%;
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6%;
并加装活性碳喷射装置;
采用SNCR法脱硝,脱氮效率不低于55%。
(2)每台焚烧炉应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烟气中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
(3)每台焚烧炉应安装一套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烟气排放量、烟气温度、烟气含氧量、烟尘、SO2、氮氧化物、CO、HCl等实行连续自动监测;
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100m,出口直径为2.2m;
3根烟囱安装在一座矩形钢筋砼壁板结构支承架内。
(4)在垃圾接收大厅只能设计一个车辆进出大门,进门处设置风幕机,以阻挡大厅的臭气扩散到室外。
垃圾坑采用密闭结构,整体密封;
垃圾坑的卸料门设计在同一侧,并加装电动卷帘门封闭,只在卸料时开放,垃圾贮坑应尽量密闭。
(5)一次风机从垃圾贮存坑抽吸空气送焚烧炉作为助燃空气,使垃圾坑内处于负压,以防恶臭外溢,让臭气在焚烧炉内高温分解。
(6)在垃圾贮坑上部设事故排风除臭系统(活性碳吸附装置),在停炉检修或突发事故的情况下,将垃圾贮坑内的气体通过排风除臭系统处理后排入大气,避免臭气的自由外溢,污染环境。
(7)医疗垃圾暂存库、清洗消毒间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其换出的空气,通过1套“过滤器和吸附器”装置处理后,引入垃圾焚烧炉内焚烧处理。
(8)医疗垃圾高温蒸汽灭菌柜在预真空阶段抽出的带有细菌、病毒空气、湿蒸汽尾气,由高温蒸汽灭菌系统自带的尾气处理装置(多项单元操作集成的“过滤器和吸附器”专利处理模块)处置后,并经板式换热器冷却,保证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去除率达到99.999%以上,并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5-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后,排入主厂房垃圾贮坑,作为焚烧炉的助燃空气,不外排。
(9)污泥干化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NH3和H2S、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处理后,送入垃圾焚烧炉作为二次进风,不外排。
(10)设置厂界(征地红线)外300m的大气环境防护范围,其包络范围内现无居民居住,但存在部分鱼塘养殖及盐田生产。
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配合当地政府,作好规划控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大气环境敏感的保护目标,不宜种植果树、茶叶、蔬菜等直接食用的农作物,并停止鱼塘养殖及食盐等生产。
19.3.2声环境
19.3.2.1声环境现状
本次调查的9个拟建厂界噪声监测点,厂界昼间噪声现状监测值在52.9dB~54.3dB之间,夜间噪声现状监测值在45.9dB~47.8dB之间,均可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区限值要求,评价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19.3.2.2声环境影响预测结论
本项目投运后,厂界周边噪声贡献值小于55dB(兰色),项目区东北面厂界局部噪声贡献值超55dB(绿色);
叠加现状背景值后,白昼厂界区域噪声值可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的排放限值要求(60dB,图7.2-2);
夜间除东北面厂界局部噪声值超标外(55dB),其它三面厂界噪声值基本可达标(50dB、图7.2-3)。
超标区域内现状无居民区等敏感点分布,且在日后规划中也没有涉及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建成投运后,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
19.3.2.3噪声防治措施
为保证营运期噪声得到有效的控制,应采取以下的噪声防治措施:
①首先从声源上控制,设备应购买低噪产品,应安置在专用机房,采用密封门与外环境隔开,与外管道采用揉性连接,位置尽量远离边界,从一开始就降低噪声的影响。
空压机要选用低能耗低噪声产品,应配套相应的消声器,以降低声源。
②对主要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隔声、消声处理,重点对高噪声源进行噪声治理。
同时加强对厂区原料加工车间内高噪声设备的降噪处理,以降低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③如锅炉房、汽机房、水处理设施车间、空压机房等多噪声源的车间,在靠近厂界的墙面不设置窗和门,其它墙面的窗采用双层玻璃,门采用隔声门;
对机械采取减振措施,管道进口采取软接及安装消声器,确保车间总降噪量不低于20dB。
⑤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以减少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机械振动及噪声。
⑥严格控制夜间进出厂运输。
控制厂区内流动机械运行速度小于20km/h限值,汽车禁鸣笛。
⑦加强厂区绿化,在厂区周围和进出厂道路以及厂区运输干道两侧,特别是在厂区东北和西南侧邻厂界处以及办公楼周围,种植树木隔离带,以起到降低噪声的作用。
19.3.3水环境
19.3.3.1环境保护目标
(1)厂区周边地表水水质。
(2)地下水:
厂区周边地下水水质。
19.3.3.2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
本项目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标后,经管道排入莆田市秀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后排放。
污水处理厂尾水纳污海区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我院已审批通过的《湄洲湾港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18A、18B、18C号泊位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在该海域的现状监测数据,监测结果表明:
①调查海域的pH、DO、COD、石油类、Cu、Pb、Zn、Cd、Hg、As、Cr指标均可达到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的相应水质标准的要求。
②调查期间小潮低潮期无机氮超标率为44.9%,超标倍数最大为0.17;
小潮高潮期超标率为68%,超标倍数最大为0.22,其余潮时各站位均可达到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调查期间小潮低潮期活性磷酸盐超标率为10.5%,超标倍数最大为0.27;
大潮低潮期超标率为42%,超标倍数最大为5.2,其余潮时各站位均可达到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分析超标原因可能是由于附近养殖区污染、陆域污染物入海所致。
③调查海域各站位表层沉积物中的有机碳、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铜、铅、锌、镉、铬、汞和砷)均可达到GB18668-2002《海洋沉积物质量》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调查海域沉积物质量现状良好。
(2)地下水
本次调查,在项目周边村庄4处民井取水检测,结果表明:
本项目周边村庄井水各项监测因子的浓度基本符合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的要求,项目周边地下水水质现状良好。
19.3.3.3水环境影响预测结论
(1)水环境影响结论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垃圾运输车辆、道路冲洗污水等高浓度污水,排入厂内渗滤液处理站,经预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送到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渗滤液预处理后产生的浓缩液近期回喷垃圾贮坑;
生活污水等低浓度污水通过管道汇入渗滤液处理站尾水在线检测装置后的出厂排污管道,送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具备接纳处理能力,并已同意接收,污水经其深度处理达到GBl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要求后,排入秀屿秀屿作业区5#~6#码头前沿的海区,其对纳污海区的影响是可接受的。
所以,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对周边水体产生的影响较小。
(2)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重金属污染物渗漏可能对地下水水质、土壤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项目处于区域相对独立的滨海水文地质单元的下游地区,该单元地下水流向为向西、向南、流向滩涂海域;
项目所在区域没有地下水源保护区,非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补给径流区及其它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厂区及附近现状不存在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地裂缝、岩溶塌陷等水文地质问题。
本项目要求对涉及水污染源的地面、构筑物按有关规范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区附近地下水对外围的扩散、渗透影响范围有限;
在充分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与建议,并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厂内各污染防治区的防渗措施、标准落实到位、防止废水泄漏的前提下,本项目运营对所在地周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19.3.3.4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本项目已配套建设一座500t/d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垃圾渗沥液和卸料平台、垃圾运输车辆、道路冲洗废水等高浓度废水,采用“前处理+ABR厌氧生物反应+反硝化+硝化+内置MBR膜+NF(纳滤)”工艺处理达标后(表1.5.9),通过管道送到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膜处理后产生的浓缩液近期浓缩液回喷垃圾贮坑。
②生活污水、实验室污水、化水车间排水等低浓度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汇入渗滤液处理站后出厂污水管道,送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③医疗垃圾处理车间设置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30m3/d。
采用“调节池+酸化水解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机械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工艺,收集、处理医疗垃圾运输车辆、周转箱清洗消毒废水,车间设备、地面冲洗等生产废水。
医疗垃圾高温蒸汽灭菌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液,由系统自带的废液收集处理单元收集,通过蒸汽板式换热器循环加热废液消毒杀菌、消毒。
两类废水经预处理,各污染物分别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限值(详见表1.5.9)要求后,排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杜绝医疗垃圾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④污泥干化处理车间废水(主要为污泥干化冷凝液),经车间内沉淀处理后,其水质基本相近于污水处理厂水质,直接接入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后出厂污水管道,一并排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⑤本企业两座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共设置容积为(1000m3+1000m3)的事故应急池,基本可满足事故情况下全厂废水收集的要求;
设置两座容积为(1500m3+1500m3)污水事故池,渗滤液处理站运行不正常、或高浓度废水产生量波动较大时,预处理不达标污水可依托这两座事故池暂时贮放,不得外排,应通过该事故池进行调节、再处理达标后排放,基本可满足全厂(一~三期工程)渗滤液等高浓度污水3天暂存量的要求。
⑥本厂各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经管道送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本厂仅设1个污水排水口,在厂内两座渗滤液处理站出水管汇流后,设置1套在线自动监测仪,监测项目包括:
PH、水量、COD、氨氮、总磷。
并将自动监测结果与莆田市环保局联网。
(2)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控制污染源头。
主厂房内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飞灰固化车间、医疗垃圾处理车间(含医疗废水处理站、暂存库)、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干化处理车间、飞灰固化块养护棚、各污水、污泥收集、处理、贮放池等构筑物和输送污水的管道、管沟,应作防渗水处理。
应按《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和GBT50934-2013《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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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飞灰固化块车间地面、养护棚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必须具备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和基础防渗层,表面无裂痕外,并设计污水收集坑,污水用作飞灰固化或导入渗滤液收集池。
③污水管线敷设尽量采用“可视化”原则,即管道尽可能在地上敷设或管、沟同设,污水管外砌管沟,管沟内壁作防渗处理,以做到泄漏污染物“早发现、早处理”;
管道采用PVC、PPR等耐腐材质,设计壁厚应适当加厚;
对于地埋式污水管道均应采取最高级别的防腐和防渗处理;
污水管穿越厂前大道,应设置套管,污水管穿越厂区道路以及车间出入口处应采用管沟,不得使用盖板。
④在上游村庄的民井及厂区内装置区、渗滤液处理站下游,共设置4个观察井,对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长期监测,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预防受污染地下水流入下游水体。
19.3.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炉渣,由绿富域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接收处置,用作建材辅料;
飞灰在厂内经水泥、螯合剂的固化稳定化处理,经检测达到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6.3条要求后,经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送往的大湖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处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活性炭废包装袋、废活性炭、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干化污泥”、高温蒸汽灭菌处理达到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6.1条要求”后的“医疗垃圾”等,掺入生活垃圾中、送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
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废布袋、医废尾气处理的废滤芯和吸附材料等送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安全处置。
因此,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可避免项目产生的固废对外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9.3.5生态环境影响
19.3.5.1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厂区周边的自然植被、人工植被、土壤环境和水产养殖。
19.3.5.2生态环境现状
本次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
土壤中的pH、铜、锌、铅、镉、镍、铬、铍、砷和汞含量均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限值。
土壤中的二噁英浓度处于西班牙、韩国、上海和广州的垃圾焚烧炉附近土壤的二噁英类物质污染较低水平。
工程区域现状主要植物资源种类及群落类型,均属滨海地区广泛分布性的区系成分和植被类型,属滨海地区广泛分布性的植被类型,未发现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或名木古树分布;
现状区域陆域生境中的野生动物资源主要为鸟类,种类和种群密度均较低,未发现涉及有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集中栖息与繁衍的敏感生境。
19.3.5.3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主要在三期(前阶段)扩建项目主厂房内及已征用地上建设,无新增用地,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增加,但增量不大,评价区各敏感目标处SO2、NO2、PM10、二噁英类、NH3和H2S等大气污染物浓度均可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空气环境质量可以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因此,在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保证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废气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19.3.6风险评价结论
(1)本评价将焚烧炉及除尘器列为重大危险源。
本评价选取二噁英类为风险评价因子。
确定焚烧炉出口处管道和渗沥液输送管道破裂,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为本项目最大可信事故,此类事故发生概率为1×
10-5/a。
(2)焚烧炉出口处管道破裂,烟气未进入除尘器前直接排放,二噁英类排放量为3.735×
10-7kg/h事故情形下,泄漏点下风向二噁英类浓度均小于半致死浓度112.5μg/m3。
(3)确定本项目二噁英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安全疏散距离范围为厂界外3800m以内的环形区域。
一旦发生上述情形的泄漏事故,应及时疏散此距离范围内的人群。
二噁英属极度危害品,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二噁英泄漏危害,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有力的措施,来减少二噁英类事故排放的发生概率。
应设置各风险物品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探测、报警器,一旦发生泄漏事故立即报警,并关停有关设备,保证在短时间内,消除事故排放,必要时应及时疏散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人群。
在严格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从风险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19.3.7社会环境影响
根据以上各单项风险的评价综合分析,本项目合法性、合理性没有存在质疑风险,项目建设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较小。
建设单位要协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采取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要注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可将危害社会稳定风险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19.4工程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19.4.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采用垃圾焚烧发电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建设对推进莆田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进程有着积极有推进作用;
并可充分利用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垃圾、污水厂污泥,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鼓励类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9.4.2选址符合性分析
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址位于秀屿区东庄镇胜利围垦区、《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规划的“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基地”,本扩建项目主要在三期扩建项目已征用地的主厂房内建设,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莆田市城乡规划和《莆田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符合《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第17号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19.4.3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
根据《莆田市生态功能区域》(2007),本项目位于“莆田西南部工业生态生态功能小区”(见图4.4-2),该区域主导功能为工业生态,辅助功能为防风固沙、集镇生态和围垦养殖。
本项目不占用沿海防护林;
以收集、焚烧处理莆田市城区、乡镇和仙游县部分乡镇的生活垃圾为主要目的,并采取较为完善的污染控制措施,尽可能减轻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因此,符合《莆田市生态功能区划》的生态功能定位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19.4.4清洁生产
本项目属于废物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的环保项目。
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式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热量提供机组发电产生电能,部分蒸汽用于污泥干化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加热,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和资源化,资源利用率较高;
医疗垃圾处理废气、污泥干化处理废气入垃圾焚烧炉燃烧,不外排,在末端治理方面也采用了先进、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从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节能措施与能耗等方面分析,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政策导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认为本项目总体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19.4.5总量控制
根据莆田市环保局对本企业“三期(前阶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莆环保评[2015]30号),本企业现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CODcr:
76.88t/a、氨氮:
34.63t/a、SO2:
82.2t/a、NOx:
264.71t/a。
现有工程【一、二、三期(前阶段)工程】主要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COD:
7.84t/a、氨氮:
1.04t/a,SO2:
91.8t/a;
NOx:
270.11t/a。
经测算,本期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COD:
7.92t/a、氨氮:
1.06t/a,SO2:
28.8t/a;
81.0t/a,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SO2: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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