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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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条省委巡视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落实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五)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及巡视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六)协调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
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向省委巡视组通报情况、提供协助支持、抓好成果运用等;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巡视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九)指导市级巡视(巡察)机构和省级部门巡察机构开展工作;
(十)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十一)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
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省委根据每轮巡视任务确定省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务会制度。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党组内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主管部门在省委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应将巡视工作作为培养、锻炼省管后备干部的平台,有计划地安排省管后备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巡视人才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
每轮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从巡视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七条省委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西安市委要在市属范围内开展巡视工作,其他设区市委和省高教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单位要在其所属范围内开展巡察工作,向市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区)、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省委每届任期内,应对所有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省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地区(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二十二条西安市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市直部门、人民团体、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其他设区市委巡察机构按照市委的要求,可对市直部门、人民团体、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
省高教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单位党组织巡察机构,应对其直管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
市级巡视(巡察)机构和省级部门巡察机构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负责与省委巡视机构的日常联络及巡视移交
事项的协调、督查督办。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对不属于巡视范围的信访件,可以批转相关部门处理;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日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一听取意见建议;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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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还可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上一任职地方或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省委巡视组采取本条第(四)、(五)、(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委巡视办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商请相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设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网信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省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时,还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由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与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省委“五人小组"
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办(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对落实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成效。
第三十四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省委巡视办会同省委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办。
第三十六条省委组织部、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省、设区市委组织部门和省管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在考察县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时,应当向省委巡视办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省委巡视办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省委巡视办、被巡视地区(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加强督促检查。
省委巡视办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适时对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顼检查。
(三)对巡视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巡视回访或安排专项巡视,并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委巡视办和省委巡视组的领导和管理。
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网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
巡视工作人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阿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级巡视(巡察)机构和设立巡察机构的省级部门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共陕西省委实施<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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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 巡视 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