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体系下银行贷款核算有关问题的研究1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123673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30KB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银行贷款核算有关问题的研究1Word文档格式.docx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银行贷款核算有关问题的研究1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会计准则体系下银行贷款核算有关问题的研究1Word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按新准则规定,“已偿还的本金”是现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归还,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主要是因为发生的交易费用、溢折价等因素影响,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额,此差额应按实际利率法在贷款存续期内予以转销。
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原制度不同。
原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而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
原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原制度规定,贷款应划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确认为本期损益,而非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则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在合同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的条件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
新准则下的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减值部分×
合同利率
贷款减值的测试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
原制度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银行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原制度相比,新准则一是更注重未来现金流量;
二是突出折现的概念,需将未来现金流量按贷款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2.新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
新准则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原制度则未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实际执行中,各银行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执行新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实际利率如何确定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折价等,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如某银行在×
×
年×
月×
日发放一笔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合同利率为9%,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为了确保贷款质量,该银行在本笔贷款发放前委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对该笔放款进行了贷前调查和评估,支付咨询费用6万元。
按合同规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的初始账面价值+交易费用-交易收入+溢价=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下面采用“插入法”计算。
假设贷款的实际利率为r,
3006=3000×
9%/+3000×
9%/^2+/^3
先按8%的利率测试:
3270×
+270×
=>3006
再按10%的利率测试:
=<3006
根据插入法计算,实际利率=[8%×
+10%×
]÷
=%
为了简化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
1.各银行应明确“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分类方法,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
按新准则规定,“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和“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是不一样的,“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需要单独测试;
而为了减轻测试量,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在一起进行测试,因此,“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高与低,直接决定减值测试的复杂程度和结果,从而影响损益。
“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一般指资产类型、贷款期限、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按“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组合测试。
分组不同,减值测试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各银行在执行新准则时,应明确分组标准,并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的组成部分。
2.需要进行再测试的两种情况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减值测试需要信息技术支持
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很快,应该考虑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支持,否则,无法按月完成测试工作。
应考虑单独开发或在各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内镶嵌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系统,系统在功能方面应能满足提供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入、应计提减值准备等信息,未来现金流量由系统实际利率自动进行折现计算,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并自动产生记账凭证,视情况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根据凭证手工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分别确定
按新准则规定,会计上的贷款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按合同金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缴纳,同时,对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到的,应予以冲回。
两者存在很大差异。
那么,为了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核算的要求,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应分别确认,对应税利息可采取在表外核算予以登记。
由于两者的不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计算清缴所得税时,必须将非税利息收入从会计利润中予以扣除,在进行核算中,非税利息收入必须单独反映。
三、主要科目设置建议
设置“客户贷款”科目
核算按规定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各类正常的客户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贴现、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买入返售资产等可在本科目核算,建议最好单独设置一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设置“贷款交易费用”科目
核算贷款发放时支付给咨询公司、代理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在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时记借方,摊销时记贷方。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摊销的贷款交易费用。
在贷款到期或核销时,本科目应结转为零。
设置“贷款价值调整”科目
过渡性科目,用以调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结计的利息之间的差额。
贷款结息日,按合同结计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应摊的贷款交易费用,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合同结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
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核算各类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借记本科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以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设置“贷款非税利息收入”科目
核算非应计贷款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因减值准备计提减少的利息收入。
增加利息收入时,贷记本科目;
减少利息收入或结转为本年利润时,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或作相反处理。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时反映增加的利息收入;
余额在借方时反映减少的利息收入,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在计缴所得税时,应按结转数额进行纳税调整。
设置“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应计贷款按合同规定结计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利息。
在合同结息日,按结计的利息,记收入方;
缴纳营业税时,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利息金额,记付出方。
对于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将其结计的利息冲销,记入付出方,同时收记“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本科目收入方余额反映已结计但尚未缴纳营业税的贷款利息。
设置“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非应计贷款按合同规定结计的利息。
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客户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记本科目的付出方,记入“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的收方。
对于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将其结计的利息冲销“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收记“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本科目收入方余额反映已结计但尚未收到的非应计贷款利息。
另外还需设置:
“逾期贷款”、“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四个科目、科目使用说明略。
四、主要会计事项处理
发放贷款的处理
贷款发放时,根据业务部门通知和相关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借:
客户贷款
贷款交易费用
贷:
客户存款
经费存款等
期末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贷款价值调整
利息收入
贷款非税利息收入
结息的处理
在合同结息日次日或贷款到期日,按贷款余额、合同利率计算利息:
1.若为应计贷款
应收利息
同时:
表外登记
收入:
应税贷款利息
实际收到客户支付的利息时
实际缴纳营业税时,根据应税利息销记表外应税利息
付出:
2.若为非应计贷款
非应税贷款利息
同时转销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认定的依据:
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恢复的,在已计提减值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以内,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认定的依据,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形成非应计贷款的处理
对单纯以期限尺度认定的不良贷款,会计部门应在贷款逾期90天或利息挂账90天的次日进行会计处理;
按程度认定的非应计贷款,会计部门根据经审核批准的非应计贷款认定通知进行处理。
非应计贷款
或贷:
逾期贷款
冲销利息收入:
同时,将表外结计的利息冲销“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收记“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收回贷款的处理
核销贷款的处理
核销贷款时,会计部门根据批复文件办理转账。
贷款损失不足的,先提足准备,再予以核销。
同时,转销表外利息,并登记核销贷款表外账
核销债权利息
核销债权本金
收回已核销贷款时,应将原核销的贷款本金分录转回,增加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办理贷款归还的账务处理:
同时,销记表外核销贷款科目,登记应税贷款利息科目
[参考 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 科学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会计准则 体系 银行贷款 核算 有关 问题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