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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总则内容有:
☐《防治水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各种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关系,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治理措施,防治水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防治水规划,职工培训和教育,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等。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地防治矿井水害。
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
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
2007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发生洪水淹井,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等。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系。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规定。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方面的责任规定。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划及实施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有突水征兆时所采取措施的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教育的规定。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使用、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和配备救灾设备的规定。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关的:
1.划分的原则、依据和具体划分方案。
2.类型划分报告的编写内容。
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订的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注:
☐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和具体划分方案的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矿床水文地质类型,两者划分的原则和依据基本相同。
但由于矿井仅是矿床的局部开发地段,涉及范围小,受开采影响明显,因此分类的基本出发点也不完全相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目的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国内外矿床水文地质分类简介
由于地区和研究者的观点不同,国内外许多专家和学者曾提出过各种分类方案。
1940年,前苏联的Д.И.谢戈列夫提出的第一个矿床水文地质分类方案依据的是地质断面特征。
他把矿床分为三类:
第Ⅰ类,地质断面中主要是坚硬裂隙岩层的矿床;
第Ⅱ类,地质断面中主要是松散砂质和黏土质岩层的矿床;
第Ⅲ类,地质断面中主要是喀斯特和易溶岩层的矿床。
其后又有П.C.普罗霍洛夫(1945,1951)等多人,先后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分类。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原则
在参考上述各种矿井(床)水文地质分类方案的基础上,本规定提出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的原则和要求如下:
1.分类以矿井防治水工作为目的,考虑与矿井地质勘探工作相结合。
2.分类要全面考虑矿井充水诸因素的影响,要突出其中主要因素的作用。
3.分类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近年来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特点以及在防治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力求简单明了,便于实际应用。
(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
根据我国的矿井水文地质特征和主要影响因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依据如下:
1.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其中包括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和单位涌水量。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也就是矿井充水的主要含水层。
例如,在华北型煤田中开采上组煤层时可能主要是顶板砂岩含水层,而在开采太原组底部煤层时可能是煤层底板奥陶系灰岩含水层和顶板薄层灰岩含水层。
单位涌水量q是反映充水含水层富水性的重要指标,q的取值应以井田内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关于单位涌水量q的具体的标准计算方法可参照附录二。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要求和编写内容的规定。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很大,历史上曾多次发生水害事故,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煤矿安全生产,有针对性地作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本条规定所有煤矿都必须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企业、矿井根据确定的水文地质类型制定防治水规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类型确定,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在系统整理、综合分析矿床勘探、矿井建设生产各阶段所获得的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
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的七项内容。
报告具体编写提纲参考如下: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按普查、详查、勘探、建井和矿井生产或改扩建几个不同阶段分门别类总结已完成的地质、水文地质工作成果,指出各类报告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成果评述
按时间顺序(由老到新)总结“报告”或重要图纸名称,包括完成年限,完成单位和报告主要内容及结论。
2.矿区地震勘探及其他物探工作评述
包括完成单位、勘探时间、勘探范围、测线长度和物理点的密度。
概述物探的主要地质和水文地质成果,特别是地震勘探对各种构造的控制情况。
3.矿井建设、开拓、采掘、延伸、改扩建时期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试验、研究资料或专门报告评述
总结水文地质工作成果(报告)完成时间、单位和主要内容。
详细说明矿区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对已往的水文地质和防治水工作进行综合评述。
(三)地质概况
1.地层
按井田所在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系统)和井田内发育的地层由老到新的顺序描述,例如震旦系→寒武系→奥陶系→石炭系→二叠系→白垩系→侏罗系→新近系→第四系。
某些“系”的地层可再按“统”、“组”细划。
描述内容主要包括:
厚度、岩性、分布与埋藏条件。
煤系、可采煤层及储量描述,包括煤系地层和主要可采煤层。
2.构造
按照《中国大地构造纲要》的划分,给出地质构造隶属关系。
对褶曲构造逐一进行描述,内容包括背斜、向斜、单斜、地堑和地垒等。
对背、向斜应给出轴向、产状等。
对区内的断裂构造进行详细描述,其中包括断层的数量、编号、展布方向、倾向、倾角、性质、落差和延伸长度等。
附断层发育一览表和构造纲要图等。
3.岩浆岩
叙述井田内岩浆岩的时代、岩性、产状和分布规律及其与煤层和主要含水层的关系。
(四)区域水文地质
主要描述矿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系统名称、范围、边界;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强径流带展布规律及岩溶泉群流量等。
特别应指出矿区所处地下水系统的具体位置。
附矿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系统示意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
1.井田边界及其水力性质
描述矿井四周边界的构成,一般是断层、隐伏露头、火成岩体和人为边界等。
分析边界可能造成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和矿区以外含水层的水力联系。
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在安检总煤调[2009]233号文中明确指出“各煤矿企业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定时间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贯穿建井、生产、乃至闭坑的整个过程。
这是因为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过去认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后来采矿实践证明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出现了淹工作面、淹采区甚至淹井的重大水害事故。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认为很难解决的某个矿井防治水问题,也许未来不再是什么难题。
概括来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修定的原因。
本条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要求矿井必须根据过去3年矿井掘进、开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水文地质问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确定,可能与原来类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来简单或复杂,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更加符合本矿的实际情况。
矿井首次发生突水量达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时,应全面分析突水原因,在事故后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规定1年内是指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这项工作进行的越快越好,但最慢必须在1年内完成。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包括: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废弃矿井的闭坑报告等
图件五种基本图件等
台帐十五种台帐
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的规定。
地质报告一般可分为普查、详查和精查地质报告。
建井设计主要依据精查地质报告。
建井设计是矿井建设的依据,建井过程中所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重要资料,因此,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要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一些专题分析报告,供制定防治水措施时参考。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防治水必备五种图件和图件数字化的规定。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误揭地质构造、误穿老空区导致事故发生,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有关图件的内容和要求参考本规定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专门图件,如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分析图等。
在图15-5中:
Ⅰ区:
奥灰承压水面以上的地区
Ⅱ区:
奥灰承压水面以下,但突水系数Ts﹤0.06MPa/m
Ⅲ区:
突水系数Ts介于0.06~0.1MPa/m的地区
Ⅳ区:
突水系数Ts﹥0.1MPa/m的地区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本规定十五种基础台账,为分析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防治水的需要,建立专门的基础台账。
为了便于及时利用和更新,台账应建立计算机数据库。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收集,进行全面整理、分析相关资料,为防治水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的防治水台账要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矿井在移交生产时应提交水文地质资料的规定。
建井期间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比勘探阶段更直接和精细,一些水文地质问题暴露更充分和具体,因此,对基建矿井也要高度重视水文地质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地质报告、建井设计,收集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指导矿井建设,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建井期间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建井结束后,根据收集的资料,提交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建井完成后,必须将建井期间收集的资料和建井水文地质报告移交生产单位使用,在移交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废弃矿井应当提交闭坑报告的规定。
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废弃积水矿井,构成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曾发生过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规定要求所有矿井在关闭前必须编写闭坑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已关闭的矿井未进行编制闭坑报告的,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收集关闭矿井资料,补充编制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
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高防治水工作效率,提高防治水工作决策水平,所以,本规定要求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
其主要内容有:
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等。
矿井可分步实施,例如先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数据库、计算机绘图等;
下一步再建立水文地质数据自动化采集、计算评价、预测预报等。
矿井防治水空间信息系统
建立矿井防治水空间信息系统的目的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GIS技术,对井田内的各类勘探成果和监测试验资料进行有效的储存、管理、查询、处理、分析和显示。
以揭示地下水的赋存、运移规律,阐明地下水对煤矿开采的影响,为矿井防治水技术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补充地质调查的条件、范围、主要内容、3S方法的应用等。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区或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内容的规定。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共两条
观测内容:
气象观测,地表水、地下水动态
观测频率和仪器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进行气象观测。
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
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
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主要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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